
导读: 1、把车过户给老婆需要什么手续2、新车过户给自已老婆,保险还用过户吗?3、车可以过户给老婆吗4、我想把车过户给老婆,请问需要什么手续车辆过户给老婆,这种严格来说并不算过户,就是属于相互转移的一种行为,只需要对车辆夫妻变更登记进行办理,然后
- 1、把车过户给老婆需要什么手续
- 2、新车过户给自已老婆,保险还用过户吗?
- 3、车可以过户给老婆吗
- 4、我想把车过户给老婆,请问需要什么手续
车辆过户给老婆,这种严格来说并不算过户,就是属于相互转移的一种行为,只需要对车辆夫妻变更登记进行办理,然后还能把汽车的牌照直接过户给夫妻之中的另外一个人,其实夫妻双方之间过户,办理起来还是挺简单的,最主要就是夫妻双方携带相关的证明,然后工作人员就会处理完成。不过在办理车辆过户的时候,需要注意必须要提前处理违章记录,缴纳相应的罚款。一旦有违章行为,就无法完成过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过户的办理流程有哪些
1、旧机动车交易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2、合同签订后开具旧机动车交易发票;
3、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和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行驶、登记证的变更或转籍;
4、持已经变更的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办理变更或转籍。
车辆办理完毕更名为配偶名下,需要办理车辆保险过户手续。所需要的材料也比较简单(无需车辆到保险公司)。需要填写一份汽车保险过户申请书,并需要新老车主一同在场。过户时需要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保单、行驶证、以及车辆过户票据等证件。
保险公司当即审核后会相应给新车辆登记人出具一份批单,完成保险过户。二手保险过户需要在二手车交易过户之后,并且在办理好登记证车主信息变更,领取新的车辆号牌及行驶本之后。
车子能过户给老婆。夫妻之间发生机动车所有人变更,需夫妻双方带着各自的身份证,结婚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开车到即将成为车主的一方身份证所辖的车管分所,办理变更业务。
车辆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1、来到过户大厅后,出示相关材料领取一张《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各自填写资料。填好后,拿上以上所有的资料就可以去办理“转移受理”;
2、直接将车开到过户验车处,工作人员会对车辆进行检查、拓号、拆牌和照相,需缴纳35元的拓号费。领取车辆照片,贴于检查记录表上。这些办完后,可以将车停到停车场,进入过户大厅办理手续;
3、取号机取号之后,拿着相关材料排队缴纳过户费。二手车过户由排量、年限决定,费用从180元到980元不等。另外,过户费各个交易市场略有不同;
4、转移受理:需要的材料有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转入申请表,检查记录表,原登记证,原行驶证,原车主身份证,原车牌号,车辆照片,交易市场过户发票;
5、车主把相关的档案带回要上户的车管所本地,如数上缴,并办理车辆的上牌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夫妻之间发生机动车所有人变更,需夫妻双方带着各自的身份证,结婚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开车到即将成为车主的一方身份证所辖的车管分所办理变更业务。请参考以下法律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同时指出关于车过户登记的若干问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
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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