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如果是自己的小孩,只要不超员不超速就不违法,如果是有雇佣关系并且有利益关系,就属于非法营运,属于违法行为。法律分析只是自己小孩的话,是不违法的,如果有雇佣关系的话,就相当于把车辆当成营运车辆,只要没有在学校和本地交警部门认证和发放资质许可证
如果是自己的小孩,只要不超员不超速就不违法,如果是有雇佣关系并且有利益关系,就属于非法营运,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只是自己小孩的话,是不违法的,如果有雇佣关系的话,就相当于把车辆当成营运车辆,只要没有在学校和本地交警部门认证和发放资质许可证书,就属于非法营运。一般私家车的限载人数只有五人,只要是多乘坐一个人,就属于超员了,是违法的行为,因此稍不注意就有可能被重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以外车辆的车速超过规定速度的,都是会被处罚的,与此同时,驾驶营运车辆不包括公交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超员的也是会被处罚。是指在道路上通过交通运载工具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活动。道路运输活动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以区分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也就是道路运输经营,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处,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所以,就要看是什么性质的送学生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一起车祸赔偿案。虽然事故涉及的车辆投保了强行险,但保险公司因驾驶人无证驾驶,拒绝在强行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一辆特殊汽车的司机撞上了一位同事。
蒋先生有特种车辆驾驶证。平日里,妻子开私家车接送孩子上学。2008年4月的一天,蒋先生的妻子突然感到身体不适,蒋先生只好开车送孩子上学。
我不想在学校门口打人。“我马上报了122交通事故报警台。交警来处理的时候,我才意识到我撞的人是跟我一个单位的。”蒋先生说,交警做出了责任认定,他负全责。江先生和被撞的同事都没有对这个结论表示反对。
随后,伤者住院治疗,并与蒋先生约定,治疗结束后一次性结清费用。
经确定,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
2008年10月,伤者向蒋先生做了一份8000多元的理赔清单。蒋先生认为金额不合理,双方矛盾激化,最终走上法庭。
本案被告姜先生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希望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2009年4月13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PICC律师突然发现蒋先生在事故发生时所持有的驾驶证是专用驾驶证,普通车辆不能按交通法规行驶,于是指出蒋先生属于无证驾驶。随后,保险公司在回复中提出,鉴于姜先生的普通机动车处于无证驾驶状态,属于《交通保险条例》规定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拒绝对此事故进行赔偿。
强制保险赔偿是否应该成为焦点?
庭审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对此案进行赔偿,成为争论的焦点。
姜先生的代理律师,北京市盈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李因认为,交强险的保险标的是车辆,而不是车辆的驾驶人。因此,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应无条件赔偿受害方。
但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交通保险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免责,不予赔偿。
即使提前支付抢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向驾驶员追偿。
《交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加害人要求赔偿:
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被抢期间造成事故的;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获得了赔偿。
北京市海淀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汽车修理费280元和误工费500元。
查询豁免条款
[不合理]
蒋先生的代理律师李因表示:交强险中规定的免责条款不合理。
根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已先行支付抢救费用的,有权追偿。
尹律师指出,从该条款来看,强制保险是为机动车驾驶人投保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有明确的规定。这与强制保险的初衷背道而驰。
尹律师说:“作为公民个人,一旦被车辆撞了,是不是要先问司机有没有驾照?如果非司机或者酒驾撞人,司机身无分文,受害人不就能得到赔偿吗?”
[不完美]
近日,记者电话采访了PICCP&C保险法律顾问梁杰,他表示,这是交强险条例执行不完善。
梁杰说,交强险的初衷是让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有一个快速索赔的法律依据。
当涉及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无力赔偿时,交强险可以进行赔偿,并作为受害方的保障。
梁杰说:“即使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救援费,最终也会收回。但对于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目前所有保险公司都不支付赔偿金。”
梁杰还表示,其实在制定交通保险条例的时候,就应该成立一个保障基金会,为这类受害者提供保障资金。“但据我所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保证赔偿。”
记者说:“交通保险条例对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是交通保险法规不完善的地方。然而,我们仍然不支付赔偿。好好想想。我们甚至不支付救援费用。我们能支付其他费用吗?”梁杰说。
相关案例
在类似案件中,保险公司获得了赔偿。
温州一家法院曾裁定一起类似蒋先生的案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2007年夏天,浙江温州某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无证驾驶的司机撞死了一名路人。由于司机无法进行民事赔偿,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交强险制度是交通事故受害人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无论驾驶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受害人都不承担责任,更不用说无法预防了。
最后当地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金。
报纸通过电话采访了审理此案的法官。据说在很多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如果因为驾驶员的一般过失而受伤或死亡,仍然可以获得赔偿。
那么,当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的严重过错时,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偿,而不是将赔偿风险转嫁给无辜的受害者。再说了,谁能预测撞车的司机是否取得了驾驶资格?
专家意见
立法部门应该发布补充条款。
中国法学会会员张平在对蒋先生和浙江温州两起交通事故进行详细分析后表示,《交通保险条例》的规定过于笼统,会导致交通事故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
张平指出,根据《交通保险条例》,对于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追缴先行救助费。
但对于随之而来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死亡赔偿是否给付,并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交通事故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纠缠不清,要求赔偿。
张平说,法官会认为自由不受法律禁止,既然没有规定医疗费等费用,可以赔偿。这样,本文中的赔偿案例就出现了。
庭审中,被告的保险公司会认为既然连垫付的抢救费用都可以追回,其他费用就不应该赔偿。可见,这是《交通保险条例》制定上的一个缺陷。是否应该赔偿,或者立法机关是否有必要引入补充条款或者直接修改,才能有一个可操作的标准,省去了人民上法庭的麻烦。
记者曾致电中国保监会,希望保监会对交强险免责条款进行说明。
同时,该报还提出采访强制保险保障基金是否成立,保障基金是否得到补偿。遗憾的是,直到公布之时,保监会都拒绝给出任何答复。
百万购车补贴
校离家近,天气又好的情况那干嘛要开车去呢?或者骑个摩托车,甚至走路应该都会比开车送孩子去学校要方便一上学会需要开车,要么离的远,要么天气不好,综合考量一下,开不开都是一念之间,没啥好纠结的。
比心理。六是缓解交通压力。好处多多,不一而足。单单是出于教育培养孩子的角度,也没必要开车接送,希望这个回答能让你坚定信心。,就坐车接送,个人觉得,没必要为了一些攀比或者虚荣心刻意开车接送孩子。具体结合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来吧!
在的教育父母还是起到很大的作用的,要以身作则些林荫小路,并且也可以增加孩子上下学路上的一些趣味,可以近距离的看看花花草草之类的东西,对于孩子来讲也别有一番乐趣。好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谢谢下学不安全,这种也可以开车接送。第三,在应急中,比如上学快迟到了,或者紧急情况,也是有必要开车的。
,就得考虑开车接送或者坐公车了。一方面出于孩子的安全问题,另一方面是为了节省时间。至于选择开私家车还是坐公车,也因人而异。的时候,距离近,但是小朋友看到别的小朋友车接车送会很羡慕,这个时候开车接送小小的满足小朋友一下虚荣心也是可以的。
果离家不是很远,完全可以由电动车代替,这样也不会造成交通堵塞,再说开车接送会形成孩子攀比的毛病。比正常人更要细心。开车时一定不要分心。专心的开,时刻提醒自己要慢一点。到学校了,要排队接送。让一些不方便的,还有老年人优先去接。做到不喧闹,不拥挤,文明接送。
要为虚荣心刻意开车接送 会盲目增加孩子攀比心理对成长不利 具体须因势而定 不能一概而论 最主要结合自已实际情况来吧
1、如果私家车接送自己家孩子或者亲戚家孩子,不以盈利性目的接送学生是不违法的。
2、如果以盈利性为目的接送学生,则属于违法。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有关案例:
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有针对性地加强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截至2015年9月13日,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先后组织工作小组深入12个乡村、学校约谈农村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讲安全,提要求,敲警钟,督促驾驶员安全行车,文明行车。
该县交警将对所有接送学生车辆再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要求所有“接送学生车”的学校、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对接送学生的车牌照号码、核载人数、驾驶人、保险情况及接送学生时间、趟次等情况,一一登记造册。
交警部门与教育部门联合开展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的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与驾驶员逐一签订安全责任书,从思想上筑牢第一防线。并且积极与交通、教育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从严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载违法行为。
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接送学生车辆超载的严重危害性,曝光典型案例,让全社会力量参与接送学生车辆超载现象的综合治理。
酒泉交通运输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人民网-罗田交警上门约谈农村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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