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你自己对比一下,好不好?以下是我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军人受着传统式的强制式的教育,思维想法都非常的政治化,对于一些偏激和前卫的行为无法理解和认同。 2军人的宽容心有限,相反他们认为他们是为社会在奉献的人群,应该受到尊敬和一些更高的
你自己对比一下,好不好?
以下是我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军人受着传统式的强制式的教育,思维想法都非常的政治化,对于一些偏激和前卫的行为无法理解和认同。 2军人的宽容心有限,相反他们认为他们是为社会在奉献的人群,应该受到尊敬和一些更高的待遇,所以要他以低姿态来体贴你几乎很难做到。 3军人有他的特殊的生活方式,尤其是军营的严谨和纪录性,这些他都会不知不觉的带到日常生活中,让跟他生活在一起的人感觉压抑。 4我很不想说军人的大男子主义,但是这是最不能忽视的。因为这注定了在婚姻生活中嫁给军人的女人永远都要站在付出的位置为他守着荣誉,骄傲,而这种付出还必须表现的那么无私和伟大,因为社会给了军嫂福利,所以嫁给军人的女人尤其不能问什么叫“孤独”,顶多只能说在享受孤独。 5爱情与政治婚姻的矛盾。我宁愿相信多数嫁给军人的女人都是收获了爱情的,社会当局也会拼命的给女人洗脑宣扬嫁给军人的女人何其伟大,这种以付出为荣的光环就像强加在女人身上的枷锁一样,让你永远必须死心塌地追随这个男人直到死亡。如果你和他拥有了爱情这种付出实在不值一提,但是如果没有爱,那就只剩下压迫 6婚姻的自由性。要告诉你的只有一句:不要勉强自己,除非你真的喜欢他,否则结婚后你就没有后悔的余地了!要知道中国法律给军人的特殊待遇就是军人服役期间如果要离婚,必须丈夫同意才可以,否则你即使选择自杀,你依旧要以他妻子的名义下葬,一辈子都逃不脱! 所以我是觉得军嫂除了享受一些特别的待遇以外没有任何幸福可言。愿意做军嫂的女人我想一方面真的为荣誉吧,其它我就不明白了,难道女人喜欢聚少离多的夫妻生活?喜欢孤独?或许她们有她们的想法吧!
你好:有的。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持证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不含中巴、小巴)、电车免费;持证游览公园、动物园、旅游景点,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免购门票。
公共汽车、电车内,游览、参观场所和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处,应当设置军人或者军车免费标志。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入公办学校,免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报考市属中等、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先享受学生贷款。
革命烈士子女入公办托儿所、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园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五条 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在当地县(市、区)卫生系统所属医院住院期间,药品费减免20%,手术费减免40%,床位费减免60%。
在乡老复员军人、但等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当地卫生系统所属医院看病免收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
第十六条 义务兵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由其家属户籍所在地优待金发放单位给其家属发放奖励金。
第十七条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优待金每年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民平均纯收入的标准予以发放。
城镇义务兵入伍前未就业的,其家属优待金的标准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承担50%的原则发放;入伍前已就业的,在劳动合同期内,由原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属相当于入伍前基本工资数额的优待金。
第十八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及配偶,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免出义务工,不负担任何名义的集资。
第十九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应予保留;本人要求退出承包的,应当允许;本人和父母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予以免除。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所享受的抚恤、补助、优待金,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任何单位不得拖欠。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随军家属、专业军人和随迁家属、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复员退伍军人的户籍,符合规定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按国家规定到部队探亲,其所在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假期,按标准报销所需路费;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前已就业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协助联系用人单位,并办理调动手续;随军前未就业的,劳动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就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就业;随军后未安置就业和就业后下岗的,应纳入当地政府的再就业计划,并优先介绍就业。
第二十四条 鼓励转业干部及其家属、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自谋职业的转业干部及其家属、城镇退伍士兵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接收安置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参照转业干部原任职务和专业特长安排工作岗位。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长期在艰苦地区服役的转业干部,在安置中应当予以照顾。
随同军队转业干部调动的配偶,应当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
第二十六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应当完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退伍军人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伍后允许复工、复职。
第二十七条 接收单位对因战、因公伤残的退伍军人,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保证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致残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医疗待遇,无特殊理由不得辞退。
第二十八条 退伍军人的年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待遇。
第十二条 抗美援朝战争期间,成建制入朝连续支前1年以上,现仍居农村的民兵、民工,享受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70%
一般来说,老兵退伍不需要部队派人送回家。对于义务兵,由于通常返回同一个城市的人较多,可能会由部队派车集中送回家。对于士官,由于人数较少,可能只需向领导报告即可,不一定需要专门派车相送。当然,这仅是一般情况,具体安排可能因部队规定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您如有疑问,可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1952年,给家里寄家属优待证是不能说明当兵的战死了的
1950年,为了实现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内务部制定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从此就有了部队寄往革命军人家里的《革命军人家属证明书》,对军属家庭来说是一种荣耀。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原来制定的一些优待法规进行了修订,以便适应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国防、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变化。国务院于2004年、2004年分别颁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各省市自治区依法制定各自的《军属证》或《军属优待证》(现在已经是大部分省市自治区采用了“IC军属证”)取代《革命军人家属证明书》。
在五十年代当兵的,也只有在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解放军、志愿军的复员军人,健在是属于国家重点优抚对象之一的“老复员军人”,享受国家定期定额(各地不一样金额的)生活补助的;但是退役军人中的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含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带病回乡军人、参战涉核军人等)均是在健在时享受相应的国家抚恤、生活补助优待待遇的;而此待遇是不可能荫及家属(含妻子)、后代的。
1、首先纠正,现在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和志愿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是2年,所以你去当兵先是两年。
2、你没拿结婚证,法律上就不是夫妻,根据《婚姻法》22周岁才可以领证,但部队提倡晚婚,一般你25周岁前不会批准结婚。
3、你当兵之后,义务兵的两年是不能休假的,转士官后,最初3年共2次探亲假,每次20天。25周岁后才有婚假,婚假15天。
4、最重要的是你明白自己去当兵时为什么?回来安置工作?目前新兵役法规定12年兵以上才安置。考军校?这个不好操作。如果只是为了转士官,那你要考虑好夫妻分居的问题,前二年一天都无法相聚,第3年到第5年三年时间总共40天休假,也就是你当兵的前五年平均每年见不了10天,你媳妇能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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