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奶奶房子赠与孙女不能由儿子委托办理。根据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赠与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
奶奶房子赠与孙女不能由儿子委托办理。根据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赠与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因此,申办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分析:奶奶的房产可以直接给孙女。奶奶的房产可以直接给孙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法院最终的判决大快人心,不仅孙女没捞到好处,奶奶还撤销了对孙女的赠与,孙女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奶奶送孙女3套房,孙女反将奶奶告上法庭老人都喜欢隔代亲,但隔代亲真的能换回真心吗?在江苏省一位奶奶在晚年却经历了一场寒心事儿,让她重新看清了孙女的真面目。
这位奶奶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孩子长大后各自成了家。奶奶原本跟老伴相依为命,后来老伴先他而去,儿子又因意外不幸去世,原本幸福的家只剩下女儿、儿媳和孙女。
老人的旧房子被划入拆迁区,老人因此获得了三套房子,市面价值大约二百多万。老人一生勤俭节约,就打算把三套房子分为世上唯一剩下的三位亲人。
女儿因为出嫁原因自知无法孝敬老人,就放弃了房子。儿媳觉得哪有妈妈跟女儿争房产的,也自愿放弃了房子,最终老人把三个房子都给了孙女。
老人希望孙女能在晚年的时候多来陪陪自己,孙女也答应会赡养老人,可孙女获得房子后很少看望老人,还把老人安排在一个条件十分恶劣的小房子里。
这个小房子里的家具没有一件是好的,床是四个板凳上打着一块木板,整个房间黑糊糊根本不适合居住,这些老人都忍了。
老人至此都没有后悔把房子给孙女,老人的年龄越来越大,七十多岁的老人已经无法自理,于是老人决定搬到养老院,但因为养老金的钱不够支付养老院的费用,于是老人将自己住的这套小房子租出去。
孙女得知老人将房子租了出去十分不满,不满的原因是租客没有把租金给她,还多次骚扰租客让其赶紧搬出去。
租客对此十分委屈,也替老人感到不公就拒绝了孙女的要求,结果孙女将租客和奶奶一起告上了法庭。她觉得奶奶已经把房子给了她,奶奶就没有权力租出去,也不该收租金。
法院最终怎么判的呢?孙女的良心可能被狗吃了,她不仅不承担赡养奶奶的义务,还把奶奶告上了法庭。平日里经常借口自己忙无法去看望奶奶,如今却有大把的时间为了四千元房租打官司。
孙女认为奶奶将房子给了她,就无权将房子租出去,所以奶奶与租客签的租赁合同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奶奶心里还是心疼孙女,表示各退一步让租客租期满后就不续约,但孙女执意让租客立马搬出去。
最终法院一审认为三套房子是奶奶拥有“无条件居住权”,也就是奶奶拥有使用权。奶奶虽然将房子赠与孙女,但孙女并未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所以法院驳回了孙女的上诉。
孙女不服进行了上诉,二审认为一审的判决合情合理,孙女彻底败诉。奶奶此事真正寒了心,决定撤销对孙女老宅拆迁份额的赠与。
根据法律规定,若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予人有权撤销赠予。奶奶与孙女签订的合同中也写明孙女对奶奶有赡养义务,但孙女并未履行。
在庭上孙女还撒谎表示经常去看望养老院的奶奶,但在养老院的登记的记录中却找不到她的名字。孙女为了区区几千元的房租将奶奶告上法庭,为了自己利益连疼爱她的奶奶都要告,这哪是没良心,简直就是黑心。
法律会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老人的遭遇让人愤恨不已,孙女利益熏心结果自食恶果,更是伤透了奶奶的心。法院的判决结果大快人心,像孙女这样的人没有付出就不该得到房产。
综上所述奶奶心疼孙女将名下三套房子赠予孙女,谁知孙女为了几千元的房租将奶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驳回了孙女的诉讼,奶奶也撤销了之前的赠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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