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不算,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将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提问者老师的条件不符合认定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不算,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将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提问者老师的条件不符合认定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老师停了一个学生的课并将其送回家思过,这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种情况下学校承担的不是赔偿,因为教师的死不是因为学校行为造成的。但是学校作为教师所属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偿是可以的。
你的提问中也提到了学校报销了多少药费,在成为植物人之后的两年里仍然发放基本工资。我认为学校已经尽到了人道主义的义务。学校还算不错的。
至于产生的所有费用都想让学校承担,一是于法无据,二是不合乎常理。起诉至法院也不会支持。
热心肠,帮助他人也有错的话那这世道可就炎凉了,不过自从扶老太太被讹还成功后,好人好事还是有越来越多的人不敢再去做,农夫与蛇的事就摆在眼前,大家都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恶意的揣测和中伤他人让人望而生畏,但坦坦荡荡做事,送个学生回家再犯法,那说老师送学生回家怎么怎么了的这些人才是犯法了,恶意诽谤捏造事实中伤他人,根据治安管理条例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侮辱诽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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