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购买小商品赠送客户并取得专票可以抵扣税金吗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不得抵扣进项的,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视同销售,可以抵扣进项1商家的赠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同时的赠送行为,即购物赠品销售2另一类是企业向非直接购
购买小商品赠送客户并取得专票可以抵扣税金吗
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不得抵扣进项的,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视同销售,可以抵扣进项
1商家的赠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同时的赠送行为,即购物赠品销售
2另一类是企业向非直接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客户进行的赠送,即无偿赠送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该皮包属于个人消费类,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该礼品不需要开具销项发票给对方
赠送客户商品视同销售处理有什么作用
视同销售的作用有两个:
一是防止纳税人逃税比如投资或分配,如果先销售货物,再用货币出资或分配,在销售环节肯定要纳税如果直接用实物出资,就可以不缴税,则纳税人就可能改变模式,直接用实物出资或分配,这就为少缴税提供了一条通道
二是防止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增值税之所以能否避免或减轻重复征税,就在于环环相接的抵扣机制如果不视同销售,不计算销项税,则下一环节无法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重复征税
赠送时视同销售,符合视同销售的规定相应的进项税,根据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没有一条可以适用既然不得抵扣的规定不适用,就可以抵扣
购买小商品赠送客户并取得专票可以抵扣税金吗取决于赠送的客户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如果是购买了商品的客户,就应当将赠送的礼品也视同销售,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就可以抵扣税款,否则就是接待费,同时还需要代扣个税呢
公司购买大米送客户如何做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大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公司赠送礼品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一)外购礼品用于员工福利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认证当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二)外购礼品用于节日礼品赠送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认证当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赠送时: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市场推广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自产产品用于赠送客户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销售商品的同时赠送给客户一部分自产商品
会计处理应将收到的收入在两种商品中进行分摊,分别确认收入与成本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
主营业务收入--B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种,在节日单独赠送给大客户一部分自产商品
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公司购买大米送客户如何做账务处理既然这批大米是购买回来用于赠送,在账务处理上就应该要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还有增值税处理上的规定如果财务对于公司这方面的税务处理有异议,或是有不懂地方,也可以找会计老师一起沟通下
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一般会向客户赠送礼品。对于赠送的礼品,可以计入促销费用核算,以下是深空网整理的关于赠送客户礼品账务处理的内容,来一起了解吧。
赠送客户礼品怎么做账?
1、赠送礼品、物品进促销费用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礼品自己垫付)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
3、赠送的礼品、物品若属于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则在归入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1)赠送的礼品、物品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2)结转销售成本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赠送礼品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若是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给予的折扣、折让或消费积分兑换的,则实际上该礼品属于有偿性质,个人对礼品支付了对价,也就无需缴纳个税。若是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外赠与的,个人对于礼品无需支付对价,则需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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