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用于赠送的礼品是否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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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用于赠送的礼品是否可以抵扣?,第1张

外购用于赠送的礼品是否可以抵扣?
导读: 1、外购用于赠送的礼品是否可以抵扣?2、购买酒水,用于招待客户或自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3、作为赠品买入的酒是开什么发票4、公司购买酒水用于招待和送礼财税处理方式?1、外购用于赠送的礼品,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2、外购用于
  • 1、外购用于赠送的礼品是否可以抵扣?
  • 2、购买酒水,用于招待客户或自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 3、作为赠品买入的酒是开什么发票
  • 4、公司购买酒水用于招待和送礼财税处理方式?

1、外购用于赠送的礼品,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

2、外购用于赠送的礼品,如果是普通礼品,那显然你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赠送给他人,不是视同销售,只是交际应酬而已,做在费用的交际应酬科目里面;如果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货物,购进可以抵扣,那么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

(1)视同销售,正常抵扣进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2)进项税额转出,不视同销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实务理解: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政策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这里的“消费”是指生活性消费活动,指的是消费掉,用掉、分享掉,属于增值税链条末端,不再进入循环,不再进入生产流通环节。因此,公司将外购的礼品用于交际应酬,消费掉的作进项转出处理,无偿赠送则视同销售

1、购进酒水环节取得专票,可以抵扣,赠送客户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账务处理:

(1)购进酒水

借:库存商品-酒水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3万元

(2)送礼给客户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113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

在上海注册公司后购买酒水用来招待和送礼,会计做账讲解:

(一)一般公司选购后,即买即用的:

1、招待,借记销售费用-业务流程招待费,贷记存款

2、送礼,借记销售费用-业务流程招待费和应交税金-销项税(进项税额),贷记存款和应交税金-销项税(销项税)

(二)商贸企业,从库存商品中取用的:

1、招待,借记销售费用-业务流程招待费,贷记产成品和应交税金-销项税(进项税额转出)

2、送礼,借记销售费用-业务流程招待费,贷记产成品和应交税金-销项税(销项税)

二、税收难题

(一)所得税

1、招待,以下新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可从销项税中抵税:(一)用以简易计税方式记税新项目、增值税免税新项目、集体福利或是消费的购入货品、生产加工维修机电维修劳务公司、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和房产。在其中涉及到的固资、无形资产摊销、房产,只指专用型于以上新项目的固资、无形资产摊销(不包括别的利益性无形资产摊销)、房产。经营者的人际交往交际消费归属于消费。因而,选购酒类用于招待,归属于以上“人际交往交际费”,归属于消费,不可抵税进项税额,早已抵税的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2、送礼,《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要求,企业或是个体户的以下个人行为,视同销售货品:(八)将自产自销、委托加工物资或是购入的货品免费赠予别的企业或是本人。因而,选购酒类用于送礼,应当视同销售计缴所得税。

综上所述,针对选购酒类用于招待与送礼,尽管会计师做账全是记入“销售费用-业务流程招待费”,可是所得税解决是有差别的,必须需注意。

(二)所得税

公司将财产移交用以人际交往交际和对外开放捐助(送礼也是一种捐助),因财产使用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理财产,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明确收益。因而,公司选购酒类用以招待或送礼,在所得税层面全是必须视同销售的。自然,业务流程招待费是必须依照税收法律要求开展纳税调整的,不可以全额的抵扣。

(三)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常常会被别人忽视。业务流程招待,大伙儿在一起聚餐,也没法量化分析到本人,因此业务招待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可是,如果是用以送礼得话,就牵涉到个人所得税,应当依照“偶然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根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有关本人获得相关收益可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个人所得新项目的公示》(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公示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要求:公司在业务流程宣传策划、广告宣传等主题活动中,任意向本企业之外的本人赠送礼品(包含互联网大红包,相同),及其公司在企业年会、交流会、庆典活动及其别的主题活动中向本企业之外的本人赠送礼品,本人获得的礼物收益,依照“偶然所得”新项目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公司赠予的具备价钱折扣优惠或折让特性的卡券、抵用券、抵扣券、优惠劵等礼物以外。前述所称礼物收益的应缴税收入额依照《国家财政部 国税总局有关公司营销开展业务的赠送礼品相关个人所得税难题的通告》(税务总局〔2011〕50号)第三条要求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