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法律分析:不能,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法律依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生父
法律分析:不能,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等,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法律分析: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一)两上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
(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
(三)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
(五)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
(六)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
(七)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国务院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
(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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