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自制产品一批无偿赠送给客户,成本价20000元,计税价格为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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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自制产品一批无偿赠送给客户,成本价20000元,计税价格为24000元。,第1张

1.将自制产品一批无偿赠送给客户,成本价20000元,计税价格为24000元。
导读: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企业所赠送的货物虽然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但由于它不是因交易而实现的,而是一种馈赠,企业并未获得货币流入,所以这种赠送业务仍然属于非会计销售行为。企业在把货物赠送时其账务处理方法是:按货物的实际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企业所赠送的货物虽然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但由于它不是因交易而实现的,而是一种馈赠,企业并未获得货币流入,所以这种赠送业务仍然属于非会计销售行为。企业在把货物赠送时其账务处理方法是:按货物的实际成本和按售价计算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营业外支出”等账户,按货物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借:营业外支出 2408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

将上月购进的10000元(不含增值税)原材料用于职工福利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之规定,纳税义务人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他人行为,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1、本公司把自已生产的产品无偿赠送给他人: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自己生产的商品,要视同销售,计算交税。 确认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常见是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自产货物赠送用户,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货物和劳务,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乘以(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乘以(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无偿赠送不能做销售费用,建议做到营业外支出。

根据视同销售行为规定:自制或委托加工的产品无偿赠送,应按产品销售收入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28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根据视同销售行为规定:外购的产品无偿赠送,应按产品成本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2408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