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送东西又要回去

同事 0 68

朋友送东西又要回去,第1张

朋友送东西又要回
导读:年我过生日的时候,她送了我一个保温的水杯。我高高兴兴地收下了,对她当然表示非常的感谢。过后我也没有启用这个杯子,因为我有一个正在用着的,用着挺好,并没有想要换一个新的。而且,我有好几个崭新的杯子,都存在柜子里。有一天,约着和丽娜去春游。她到

年我过生日的时候,她送了我一个保温的水杯。我高高兴兴地收下了,对她当然表示非常的感谢。过后我也没有启用这个杯子,因为我有一个正在用着的,用着挺好,并没有想要换一个新的。而且,我有好几个崭新的杯子,都存在柜子里。

有一天,约着和丽娜去春游。她到我家之后发现忘了带水杯。我就随手把宁宁送我的那个杯子拿了出来,给她用了。当然,过后她就收着继续用了。

直到上个月,我们一群朋友又约着一起玩。宁宁和丽娜也都在。宁宁突然看见丽娜用的那个水杯,就问她这个水杯哪里来的。丽娜回答说是我给她的。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我们都诧异了。

宁宁变了脸色,告诉丽娜说,这个杯子是她送给我的礼物。我既然不喜欢,她就要收回去。于是从目瞪口呆的丽娜那里取了杯子,离开了。临走前,找到我,说:你既然看不起我的礼物,看不起我,我们也没必要做什么朋友。

我当然是赶紧解释,又是赔礼,又是道歉。但是,似乎于事无补。宁宁不再搭理我了,主动找她说话,也带搭不理的样子。和大家也是越来越疏远了。

我这两天也为这事儿苦恼啊。虽然几个姐妹都来开导我,告诉我这事儿不怪我,不要太在意。她们也都知道宁宁的心理非常敏感,和一般人不一样。我当然也没有觉得自己有多大的问题。可是,话虽这样说,设身处地为宁宁想一想,她不是也很可怜吗?背着包袱的还是我。

一个礼物杯子,竟然搞没了一个多年的友情。

一个非常随意的举动,却带来了这样意想不到的结果。

要看针对回赠给谁,送给什么样的人

如果送很好的朋友家人,什么时候都很好

其他人的话:

一般人: 生日的时候

同事:生日的时候

领导:节日的时候

客户:节日(个人觉得你要是知道人家的生日。送份简单的礼物。很暖心的)

答:如果别人送礼给你,可以采取以下回复方式:

表达感激之情:首先,要向对方表示感谢,表达感激之情。可以说“谢谢你送给我这么好的礼物,我很喜欢”、“非常感谢你对我的关心和帮助,让我觉得很温暖”等等。

体现友好态度:在回复中,也要体现友好态度,让对方感受到你的友好和真诚。可以说“谢谢你的礼物,我真的很感动。我也祝你一切顺利,身体健康,心情愉快!”等。

适当称赞礼物:如果对方送的是一件物品或者是一本书籍等,可以适当地称赞礼物的特点或者实用性。可以说“这个礼物真的很实用/漂亮/有意义,我很喜欢”,也可以说“这本书籍很有意思,我会认真阅读的”。

回赠礼物: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回赠对方一份小礼物或者一张感谢卡等,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这样可以让对方感受到你的真诚和友好。

直接婉拒:如果不想接受对方的礼物或者不适宜接受礼物,可以婉拒对方的礼物。可以说“谢谢你的好意,不过这个礼物我不太需要,你还是留着自己用吧”,或者“非常感谢你的礼物,但是我有一些事情要处理,不太方便收礼物”等等。

总之,在回复别人的礼物时,要表达感激之情、体现友好态度、适当称赞礼物、回赠礼物或者直接婉拒。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通,以表达自己的感激和友好之情。

送别人东西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要回的。

送给别人的东西要回来的流程如下:

1、如果赠与的是动产的话,完成交付即完成了权利的转移,如果是不动产的话,要办理相应的过户登记才算是完成权利转移。也就是说,如果送的东西是一般的小件的东西,能拿得动、搬得走的,只要给了人家就不能要回来了,还有如果受赠人存在故意欺诈等恶意行为,也可以行使赠与撤销权;

2、如果送的东西是房子、土地使用权这种不动产的,要去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才算完成转移,这些不动产在过户之前赠与人随时都可以要回来,在过户之后一般情况下就不能要回来了。

想要回送给别人的东西,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与赠与人协商。首先可以与赠与人协商,看看是否能够达成一致。可以试着劝说赠与人退还赠与物品,或者约定其他合理的条件。

2、咨询法律意见。如果与赠与人协商无果,可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赠与物品。

3、提起诉讼。如果经过协商和咨询法律意见后仍然无法要回赠与物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前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赠与合同、交付凭证等。

综上所述,法律上对于赠与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要回赠与物品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取违法手段。如果想要回赠品,建议与赠与人进行协商,合理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