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提前一个月交辞职报告了,但30天还没到,老板不给办离职手续,到了30天我可以直接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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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提前一个月交辞职报告了,但30天还没到,老板不给办离职手续,到了30天我可以直接走吗?,第1张

已经提前一个月交辞职报告了,但30天还没到,老板不给办离职手续,到了30天我可以直接走吗?
导读:可以。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法规只是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法定事实下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

可以。

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法规只是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法定事实下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不需要特定的事实发生,不需要任何理由,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者运用该条规定需要注意四个方面:

  一、提前预告

  由于单方解除权使权利人可以仅凭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消灭,由此可能造成相对人利益的损害。因而,对相对人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虽然规定,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特定的法定事实的发生。但是,也同时规定了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30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减轻或者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30天未满,劳动者不得擅自离职,但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二、书面通知

  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应该采用慎重的方式,书面通知,就是慎重的体现。同时,书面预告也便于计算时间,交接工作,结算工资,有据可查,减少劳动纠纷。

  实践中劳动者在运用此条法律规定中,常犯的一个错误是把“解除合同通知”,写成“辞工”、“辞职”申请,以致于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所谓“辞工”,“辞职”申请,就是不接受或者不再接受现在的工作或职务,请求离去。既然是请求,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实际上是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单位要约,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三、有效送达

  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必须有效送达。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当一式两份,直接送达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其中一份由收件人签字作为送达依据保留。收件人收件不签字的,可以用影像记录送达情形。

  解除合同通知也可以用邮政特快专递送达,快递送达,一定要在快递单上标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四、人群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劳动者的无法定事实单方解除权,并不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接受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内,单方解除需要支付违约金。

  

提离职后领导没有明确回复,领导不肯放人,首先都要明确领导用意以及自己的提交离职的原因以及离职的决心。如果只为了升职加薪那就顺应领导的提议,顺理成章加薪升职。如果坚决离职跳槽,那就要果断,不可犹豫不决。当然辞职报告要提前一个月交至人力资源,这样对于自己的下一步计划以及企业的工作交接也有一定缓冲。五天时间领导不批也很正常,建议耐心再等等或者直接去找领导探口风。

领导不放人你可以主动找到领导谈话,侧面了解领导的意图—如果领导是因为赏识你的才识与能力,不舍得放你走,希望你能继续为公司效力,并提出更高的薪资待遇及更好的职业规划,那你不妨综合你的职业发展前途做出谨慎考虑,如果接受领导的邀请继续为公司效力,有可能你会得到领导重用,前途似锦。但也不可避免会出现领导为了挽留画饼的情况,到时候只能人财两空,没了跳槽到更好岗位的机会也没了在其公司发展的前途。

老板不放你是因为现在大多数企业都不会养闲人,一个萝卜一个坑的道理谁都懂。你想辞职还着急走,你在单位的工作每人做,是个老板也不会放你,因为你的义务还没有进完。很多单位的工作是环环相扣的,往往一个岗位,牵扯了很多其他工作的进度,如果你不尽兴交接完整,那么其他的工作该怎样继续开展。在有一种可能,就是领导知道你有了下家,待遇还更高,当你跳槽的时候,往往领导心里会很不舒服。有意的“卡你”一下。但是这样小肚鸡肠的领导并不多,领导的格局还是比较大的,往往一成全人为主。

面对领导干部不批准离职的态度,大家除开生气、愤怒之外还可以做什么?领导干部不愿意签名,想来是对小鲁辞职的状况心存不满意。依据小鲁意见反馈的情形看来,他在技术性机构也属于一名技术骨干职工,现阶段都还没谁可以立刻接任其工作中,而且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新项目恰好是他在参加。一旦技术骨干员工辞职,企业一定会遭受一些不良影响。而做为他的领导干部,也许也会遭遇来源于企业领导层的工作压力。

那麼这样的情况下,要寻找领导干部,以诚相待地沟通交流这事可能都十分困难,更不必讲劝服另一方想要签名放人了。可是你无法和领导干部有效的沟通,HR是可以保证的。从HR的岗位职责看来,其本便是企业内沟通交流的公路桥梁,具有承前启后、八面玲珑的功效。我建议小鲁寻找HR朋友,表明自身的情况,并麻烦另一方协助自己去劝服领导干部。

领导也许不理解签名和不签字代表着哪些,但HR那样的专业人员肯定是清晰的,依靠它们的嘴来传送一些信息内容是再适合但是了。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要求提起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提早30天通告用人单位,不用企业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担负经济补偿金;是,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要求提起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提早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刻离开。

并且,用人单位还需要依照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要求,付款每工作一年一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因此,离职理由提议你参考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条例全文第十八条要求的情况来明确提出,例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分配工作时长、不及时全额付款劳务报酬、故意乱扣员工的薪水、滥处罚、加班加点不给加班费、扣除员工的保证金、不准时为员工创建国家法定的社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