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宣告死亡失踪人出现,可去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本案中失踪人和孩子法律上的父女关系已解除,收养人和孩子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宣告死亡人若想要回被合法收养的孩子,法律上是不支持的,不合法的。除非收养人存在违规等特殊情况,孩子一般是要不回来的。
宣告死亡失踪人出现,可去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本案中失踪人和孩子法律上的父女关系已解除,收养人和孩子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宣告死亡人若想要回被合法收养的孩子,法律上是不支持的,不合法的。除非收养人存在违规等特殊情况,孩子一般是要不回来的。 法律依据如下:宣告死亡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其配偶可以再婚,受法律保护。(2)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开始继承。(3)清理债权债务。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继承人以遗产来还债,其继承人亦有权要求其债务人还债。但是,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推定制度,并不代表客观事实,有可能出现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又生还的情况,因此,法律规定了死亡宣告的撤销制度。死亡宣告撤销也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1)被宣告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在要求返还财产时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如不存在,应给予适当补偿。(2)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配偶,如果与他人结婚,其婚姻受到法律保护,被宣告人不得要求废除。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其新的配偶死亡,不能认定为自行恢复关系。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则从死亡撤销之日起恢复。(3)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期内,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被宣告人主张解除收养关系,一般不应准许。(4)如被宣告死亡的人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应为有效。
首先我们要明确寄养的含义:
寄养是父母健在,由于特殊情况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而把孩子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行为,寄养并不发生子女关系的变更。
寄养过程中,孩子父母与寄养家庭只要做好亲密关系、亲子关系的滋养,孩子长大后通常不会有什么心理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但凡发生寄养行为的家庭,亲生父母均存在特殊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比如有的孩子父母因病无法抚养、有的孩子父母因为婚姻关系无法抚养、有的孩子因为违反政策(比如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有的孩子因为出生身份无法被亲生父母抚养(如非婚生子女)等
寄养孩子在抚养中常出现的现象是:
1、亲生父母以及寄养家庭对孩子亏欠感带来的过度要求或过度溺爱。多发生在违反政策类的家庭,在亲子关系上缺乏真实爱的滋养,但在管教上往往觉得孩子不容易,用无条件满足来弥补。孩子由于过于娇纵,进入青春逆反期会呈现不良行为习惯,这时候亲生父母又会介入硬性管教,造成严重的亲子关系破裂,酿成一些人间悲剧。
2、亲生父母的忽略带给孩子身份认同的压力,寄养家庭的善意隐瞒,让孩子陷入”总感觉有股压抑自己的东西,但又说不清“,一旦明白真相,会突然觉得自己是多余的,无用的、有罪的,如果不予以心理干预,会形成自卑或仇视 社会 。
3、寄养家庭对孩子父母的指责性言语会让孩子陷入 情感 的撕裂。不管父母怎样,孩子首先是爱父母的,而一旦孩子得到生身父母是不负责任的、是未婚先孕的、是为了自己的幸福婚姻而不再照管自己的……孩子就会陷入”爱父母不该,恨父母不孝“的 情感 纠结中。
寄养家庭与亲生父母需要做的是:
1、在孩子不懂事的时候,亲生父母尽可能多去陪伴,即便特殊原因不能陪伴也要做到隐性陪伴,让孩子感受到亲生父母的存在和爱的流动;寄养家庭要做好爱的一致性表达,尤其是与亲生子女一起抚养的时候,采用一致的策略,比如同样犯错同样批评惩罚,同样的好行为要同样的表扬,不偏不倚。
2、在孩子懂事后,要如实告诉孩子家庭的真相,让孩子理解到亲生父母的不得已,让孩子尊重亲生父母、爱自己的亲生父母,即便是看到亲生父母有不当的行为也要推动孩子成为一个更加负责的人。
3、引导孩子正确看待 社会 上的评论,不受 社会 负面评论的影响。
寄养的孩子一般都会出现以下问题。
(一)孤独 由于是机构养育,福利院孤残儿童在获得亲吻、拥抱、关怀、 情感 支持、渴望满足等方面都远远少于 社会 一般家庭的儿童,父母的抛弃造成了他们心里永久的伤痛,这些都往往会让他们产生恐惧感;残疾儿童由于行动不便,往往在生活上不能与健全儿童步调一致,缺乏参与活动的热情,有的儿童即使有很强的参与热情,但因其缺乏活动能力,往往会一个人或者二个人静处一旁,显得孤独失落。 (二)自卑 孤残儿童在与其他人的相处和在各种直接或者间接的竞争中,反复受到失败及落后的刺激,感到自己样样不如人,处处不如意,这是典型的自卑心理。福利院儿童的自卑感多 形成于四岁左右,此时是儿童心理发展敏感期。具有较强自卑感的孩子,表现出如下特征:对工作人员缺乏信任,害怕新鲜事物,不愿尝试改变目前的状态,疑心重,敏感,容易与人产生强烈的争执,并产生仇恨。
(三)缺乏安全感 由于曾经遭受遗弃以衣对个人能力的信心不足,加之缺乏家庭的稳定感,因此福利院儿童会产生不安全感。在缺乏 安全感的情形下,他们行为往往表现如下特征:寻衅生事,夸大他人的缺点,或者歪曲他人的长处,产生焦虑、恐惧,受到批评时全力反击或者指责批评者,报复心级强,报复手段近乎疯狂。
(四)嫉妒 孤残儿童常常对自身的缺陷不能释怀,不希望看到别人超过自己,不希望别人有进步,在这种嫉妒心理下党伴有以下行为:对受表扬的孩子加以攻击;将成绩好的同伴的学习工具损坏,有意无意给比自己优秀的人制造障碍。
(五)敏感、自尊与虚荣 在竞争中落败或常常的不如意、不自信,形成其敏感、自尊、虚荣的心理,生理的缺陷及遭受遗弃的经历往往容易使他们过多地在乎别人对自己的态度和评价,情绪不稳,易激怒,遇到弱者拳脚相向,遇到力气大过自己的则破口大骂。个别孤残儿童为了逃避人生挫折,一天到晚沉浸在自己编制 的美好生活中,遇到可以倾诉的工作人员,他们可以无休止地反复叙述不存在的事件。这些举动实际上或为了保护自己,或为了麻痹自己。
(六)依赖心强 福利院的工作人员为免于,或者为了便于管理,有意无意地限制孤残儿童的独立能力,残疾儿童也因为有残疾而丧失独立自主的信心,表现出更多地依赖工作人员或者依赖政府、机构。有些儿童养成一点小事都不能自己解决的坏习惯,一旦工作人员要求他们自己想办法解决一些生活小事时,大多应付了事。相当多的孩子对索取心安理得,对被照顾认为理所应当,他们认为工作人员命了工资是应该来照顾他们的,每当他们被要求有一点付出时,立即表示反对,心甘情愿过一种“寄生虫”式的生活。
(七)适应性差 受福利院环境以及残疾儿童活动能力、语言沟通等能力所限,他们容易形成固定的行为模式,固定的生活习惯,僵化的思维定式。一旦生活环境稍加变化,较长一段时间显现不适应感,狂躁不安,无所适从,盲目行动。比如孩子们很喜欢到外地旅行,但是在旅行途中,大多不会主动照顾同伴。在被家庭收养后,还是独立独行,会在较长一段时间难以融入家庭。
(八)厌学
(九)偏执
被寄养长大的孩子是被抛弃的心理,无论孩子的成长过程是怎样的,在孩子心里都有一种缺爱的感觉!心里会对父母有怨恨的心理,所以希望每对做父母的都要把儿女带在身边,不管生活有多苦,陪伴儿女的童年让孩子 健康 快乐的成长。
被寄养的孩子不,出不出现心理问题,与孩子被寄养的时间和寄养家庭的家庭抚养教育方式有绝对的关系!
比如:
如果寄养家庭的父母能在婴儿饥饿、尿床和受到惊吓,就能发现马上会得到悉心的照顾和呵护。婴儿哭喊时,慈爱的抚育者总是如约而至,得到此种呵护的小宝贝们就能舒心地依赖他人,觉得他人可以信任,能从别人那里获得安全和友善。结果,这些就发展出安全型依恋:他们快乐得与他人交往,很容易与他人发展处轻松信任的人际关系。
然而收养父母婴儿对孩子的关照无法预测而且并不持续,抚育者有时热情关注,有时却心不在焉、焦急烦躁,有时根本就不出现。这些孩子就会对他人产生焦虑、复杂的 情感 ,这种依恋类型就是焦虑-矛盾型。这些孩子由于不能确定抚育者是否以及何时会回来关照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就会变得紧张和过分依赖,表现出对他人的过分贪求。
孩子寄养的越早,越有利于孩子身心 健康 的发展,而收养者关爱孩子,给予孩子良好的教育,这样的孩子才能避免心理问题的困扰,成为栋梁之才!
不可以。
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或者说没有一个亲兄弟姐妹。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具有同样的身心发展规律。但亲兄弟姐妹关系会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产生一定作用。独生子女除了有亲子关系外,没有亲兄弟姐妹这层关系,因此其社会化带有自身的特点,但是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都能学会交朋友。独生子女政策是为了响应国家号召,而实施的控制人口增长过快的一项政策。
一、收养人到儿童收养办提出收养申请。二、收养办根据收养申请选择被送养对象。三、收养办为被送养人做查找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公告。办理收养手续在被收养人亲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领养一名健康的小孩。4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领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领养成年人除外。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6有正当的领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领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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