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孩子可以送福利院

孩子 0 18

什么样的孩子可以送福利院,第1张

什么样的孩子可以送福利院
导读:目前在我国,只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残疾儿童、弃婴才能进入体现国家监护制度的儿童福利院,其他未成年人还无法获得国家的监护。 接受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实行审批制度。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有接收孤儿、弃婴进入儿童

目前在我国,只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残疾儿童、弃婴才能进入体现国家监护制度的儿童福利院,其他未成年人还无法获得国家的监护。 接受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实行审批制度。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有接收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的批准权利。 孤儿、弃婴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必须由送养当事人负责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 送养当事人是指直接办理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案件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孤儿的法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第四条 关于送养材料(一)提交送养材料的方式。提交送养材料时,送养人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也可以由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转交。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协助送养人按照要求提交送养证明材料。依据法律规定,送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送养材料。但现实中有一些送养人由于身体残疾、疾病或丧失人身自由等原因,虽有送养意愿,但在办理送养相关材料方面存在困难,出于被收养儿童利益的考虑,为了方便送养人,《意见》规定可由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相关协助,并规定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协助送养人按照要求提供送养证明材料。但是否接受社会福利机构的协助,完全尊重送养人意愿,送养人可以选择独立完成相关手续,也可以选择由社会福利机构协助。(二)应当提交的送养材料。除应当提交本人及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外,针对不同的送养人,《意见》对送养人还需提交的送养材料进行了归纳。一是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经公证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其中,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由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实践中,经常有反映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认定过于原则、不好把握。《意见》对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的情形予以了明确,即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应当依据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因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失去人身自由等三方面的证明,判断生父母是否无力抚养子女并决定是否为当事人出具,除以上三种情形外不得出具。但由于现实中生父母除以上三种情形外,还可能具有其他比较特殊的困难以致无力抚养子女,为此《意见》预留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一些极端、特别情形的判断处置权限,为地方操作和今后规定留下空间。二是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当提交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三是如涉外送养,送养人还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照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体检报告、被收养人成长报告。

送残疾儿童到儿童福利院需要符合以下的条件:1 残疾儿童无法得到家庭和社会的照顾和照料,家庭无法满足其基本的生活和发展需求;

2 家长或监护人无力或无法承担起残疾儿童的抚养、生活和教育等责任;

3 经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核实,残疾儿童确实需要送往儿童福利院照顾。

此外,儿童福利院需要接受的残疾儿童具体类型、数量等问题,会因地区政策、资源等情况而有所不同。需要家长或监护人联系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残联咨询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了解更多细节和具体指导。

值得注意的是,儿童福利院是有限制的,是残疾儿童的一种暂时安置方式,如果有条件,尽量将残疾儿童留在家庭中,为其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

目前在我国,只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残疾儿童、弃婴才能进入体现国家监护制度的儿童福利院,其他未成年人还无法获得国家的监护。

接受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实行审批制度。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有接收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的批准权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有可能被处以五年以上直至死刑的严厉处罚。第二百四十一条则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也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孩子是天使,希望每一个家人善待他们,他不是我的累罪,是我的宝贝

孤儿院领养要满足的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关系当事人需要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评估,审查和评估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收养人是否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收养人的能力;

5、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6、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要进入孤儿院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可能会因不同的孤儿院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条件:

1 年龄限制:通常孤儿院接收的是18岁以下的儿童或青少年,有时也接收年龄稍大一些的孩子。

2 孤儿身份:通常只有失去了父母或监护人的孩子才能进入孤儿院。有些孤儿院可能还会接收被遗弃或无法照顾的孩子。

3 家庭状况:有些孤儿院只接收家庭贫困或特殊困难的孩子,例如家庭成员生病、失业等。

4 健康状况:对于孤儿院来说,孩子的身体健康状况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因为孤儿院通常会负责提供医疗和健康照顾。

进入孤儿院的具体程序可能因地域和孤儿院的管理政策而有所不同。通常,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如何申请进入孤儿院:

1 咨询社会福利部门或类似机构:他们通常可以提供关于当地孤儿院的信息,以及申请和入住程序。

2 了解当地的法律和政策: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你可以通过阅读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了解更多信息。

3 联系当地孤儿院:你可以直接与当地的孤儿院联系,咨询他们的申请要求和程序。

记住,进入孤儿院是一个严肃的决定,需要仔细考虑各种因素。如果你或你身边的孩子面临困境,建议与社会福利机构、教育部门或其他专业机构咨询,他们会提供更全面的帮助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