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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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第1张

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导读:去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是: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3、年满三十周岁。4、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

去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是: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3、年满三十周岁。4、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限制。

一、去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条款,领养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限制。

      须提供下列证明: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者的保证);

      2、身份证明(包括出生、国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健康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7、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现行收养法规的证明;

      8、家庭情况调查报告。

      如果收养夫妇中有一个不能前往中国办理手续,另一人可根据由其签字的委托书代为办理。

二、作为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当中对于去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这一问题就有着明确的规定。虽然说一般领养孩子的条件比较严格,但是如果在福利院领养的孩子是属于孤儿或者说是残疾儿童的话,那么只需要满足有收养子女的能力,而且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纪相差在40周岁以上就可以领养福利院的孩子。

法律主观:

福利院送养孩子的流程如下: 1、收养双方达成收养一致意见,订立收养协议; 2、双方提出收养登记申请,且福利院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3、核准登记收养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申请把孩子送福利院的步骤如下:

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申请将孩子送福利院之前,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便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将孩子送福利院:孤儿、无人抚养、生活无着落、生活无保障、因家庭暴力或虐待等原因需要保护的儿童;

2、寻求专业意见:在决定将孩子送福利院之前,建议寻求专业意见,咨询社会工作者、心理医生、儿童福利机构等专业人士的意见,了解孩子的具体情况和需要;

3、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在申请将孩子送福利院之前,需要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医疗证明等。同时,需要提供孩子和父母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职业、****等;

4、向当地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在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之后,可以向当地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将孩子送福利院。申请时需要说明具体原因和需要,同时接受机构的审核和评估。

申请把孩子送福利院的条件如下:

1、孤儿:父母双亡或父母丧失抚养权,没有监护人的未成年人;

2、无人抚养:父母失踪或下落不明,无法找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

3、生活无着落:未成年人因家庭破裂、家庭贫困等原因无法获得生活保障的情况;

4、生活无保障:父母因生病、残疾或其他原因无法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

5、因家庭暴力或虐待等原因需要保护: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性侵等严重侵犯,需要得到保护的情况。

综上所述,将孩子送福利院是一项极端的措施,需要在确保没有其他方式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同时,孩子的福利和权益应该是最优先考虑的,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做出决策。

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可以在福利院收养孩子的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儿童福利院收养程序具体如下:

1、收养人到儿童收养办提出收养申请;

2、收养办根据收养申请选择被送养对象;

3、收养办为被送养人做查找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公告;

4、公告期60日后收养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儿童收养办:

(1)健康查体表;

(2)县级以上计生办同意收养证明;

(3)身份证、户口本及结婚证复印件;

(4)抚养教育能力及经济状况证明;

(5)无生育能力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不育证明;

(6)1寸彩照2张,与被收养人合影的5寸彩照2张。

(7)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综上所述,领养孤儿院孩子的条件有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相应的疾病、无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孤儿院一般收养孩子到十八周岁,但是如果孩子已满十六周岁并且有劳动能力,可以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的,孤儿院也可以不继续照顾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分析:在实践中,福利院接收孩子的年龄条件一般不满18周岁。接受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实行审批制度。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有接收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的批准权利。孤儿、弃婴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必须由送养当事人负责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送养当事人是指直接办理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案件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孤儿的法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不断提高儿童生活、医疗、康复和教育水平。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