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快递员一般都是送货上门,首先要联系所留的收件人电话。如果你不方便接电话。可以这样做1、发个简单的信息,说明情况。2、让快递员交予学校门卫处进行代收3、让快递员把快件交予你熟悉的人进行代收4、让快递员把快件拿回快递公司,方便的时候自己去取不管
快递员一般都是送货上门,首先要联系所留的收件人电话。如果你不方便接电话。可以这样做
1、发个简单的信息,说明情况。
2、让快递员交予学校门卫处进行代收
3、让快递员把快件交予你熟悉的人进行代收
4、让快递员把快件拿回快递公司,方便的时候自己去取
不管采用什么方法,都要与快递员和代收人员沟通好,以免出错
随着网络时代的兴起,快递业务给人们的物质需求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保障,平抑物价得到了实惠。由于业务量的剧增,快递送货上门。消费者不在家或者门牌号模糊,这给送货上门,增加了许多难度,耗费了时间,特别是许多小件商品,成百上千。
换位思考,可以接收快递不送货上门。这不仅是方便商家,也是方便消费者,在方便的时候去提货。
快递行业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方便,从快递发展初期初衷“快递送上门”,我现在已无法适应巨量的增长。如今快递员和快递单位选择将快递,放入驿站和快递柜,这是经过了大量市场调研,是互赢的方式。只有极少数消费者接受不了,觉得权益受到侵犯。
快递公司选择驿站集中管理集中发放是有道理的,几十家快递公司可以集中优势资源互相配送,最终方便的还是客户。
试想一下,从快递柜送到家门口这段路程,增加的成本是很高。快递物品一般都是远程配送,干扰因素多,运输时间长,配送随机性高,用户取件时间很随机,与送件时间很难达成一致,送件上门效率低,配送件分散难管理。站在快递员和快递公司角度,不上门好处多多,可以多送单,少走路。
对消费者同样有好处。取件一两百米的距离,并不给消费者带来困难。每个家庭室内环境、家庭信息、楼栋、门牌号码都是隐私,让家频繁暴露在和家庭毫无关联的陌生人眼下一个人在家,给陌生人开门还是有一些害怕,自己去楼下取快递不是那么难接受,对家庭来说安全性高。
快递员面临实际情况,绝大多数时间想送件上门的时候,但人都不在家,各忙各的工作。如何才能切实地解决这个问题呢,快递柜似乎是为数不二的选择。
和谐社会
想让别人体谅自己,自己也需要体谅别人,互相体谅互赢的结果。因此,能接受快递不送货上门,也是大多数人的心声。
快递员送到收货地址处,打电话联系收件人,见面签收后收件 如果收件人不在家/单位,和派件员联系,改天派送或者将快递放在代收点 如果地址是公司,快递员可能会把快件直接交给前台签收 收货地址是学校的话,通常会将快递放在代收点,或者集中在校门口等待学生前来取快递,需要报上手机号和收件人姓名。
快递站离你家太远了,你不想亲自去上门取快递,可以有几种解决方法:
第一种解决方法是现在有的快递站有送货上门的服务,如果你不想自己亲自跑太远去取快递,那么可以打电话给快递站,让快递站送货上门,快递在送货上门,有些是要收费的,也有些是免费服务的。
如果不想让快递站送货上门,可以直接联系快递员,这就是第二种方法,在快递员派件的时候,通知派递员让快递员直接送到家里来,直接让快递员送货到家,这样的方法也是可以的,可以明确提出,让快递员把货送到家里,快递员也是一般都会送到家里的。
快递员必须送货上门,否则属于违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也就是说,快递员必须送货上门,否则属于违规,而如果快递员想要把快件放在代收点或者快递柜,必须事先征得收件人的同意。
《快递暂行条例》对于快递柜不仅不打压,还持鼓励态度。新规对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快递最后100米共享共建,促进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末端服务设施等进行要求。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如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由邮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第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