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1、 开发新产品给客户试用,未开具发票也未签订合同,需要确认收入吗?2、企业自产产品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怎么做?3、企业自产的仪器设备,让客户免费使用如何处理答:企业所得税上的确有样品应视同销售规定,防止借“试用”名义销售,偷逃漏税。但我觉
- 1、 开发新产品给客户试用,未开具发票也未签订合同,需要确认收入吗?
- 2、企业自产产品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 3、企业自产的仪器设备,让客户免费使用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上的确有样品应视同销售规定,防止借“试用”名义销售,偷逃漏税。但我觉得不该粗暴地认为属于“样品”就采用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参考增值税规定,增值税上对于创新药品免费试用在满足条件时可以不做视同销售。创新药的试用仍属于生产研发,是药品上市前的必要环节,纳税人后续可以从正常销售价格中也反映了免费试用的成本。此外,由于新药存在一定风险,有时候还会付费给患者试药,也不属于“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上虽然没有类似的法规,但是精神上,如果贵司新产品试用也属于研发行为,建议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是否可以不做视同销售。反之,如果新产品已经开发完成将要上市,已经有预售价格,那么建议做视同销售处理。这种情况下不但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增值税也要考虑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开发新产品若属于样品,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日常经营中,企业会将生产的产品送给客户,对于这种情况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那么企业自产产品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该如何编制?
企业自产产品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
若是将自产产品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包装费各种运杂费等。此外,在有销售折扣的情况下,还应考虑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等因素。
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因此,应收账款的确认与收入的确认密切相关。通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该账户按不同的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视同销售的行为有哪些?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支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应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会计规定,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由于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也不可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资产的增加,因此,会计上不能作销售商品处理,应按成本结转。
企业用自产商品发放福利 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增(销)
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