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元旦祝贺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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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元旦祝贺词,第1张

被告人肖奎,男,25岁,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李相乡。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9月3日被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00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公安局看守所。  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8月11日以吉辽检刑诉字(2000)第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呼国友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告人肖奎犯抢劫罪、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呼国友、肖奎及辩护人宋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国友伙同肖奎、齐乃君(在逃)于2000年2月11日窜至辽源市龙山区抢劫作案一起,抢得皮夹克一件、电话子机一部、半导体一个、香烟、身份证及现金90余元。  被告人呼国友还于1999年12月10日,伙同肇恒江(另处)、龚丽(另处)在沈阳市大东区抢劫作案一起,抢得打火机二个、组合刀一个、现金300余元。  被告人呼国友、肖奎还于2000年2月15日在辽源市火车站菜市场抢夺他人现金600余元。  此外,被告人呼国友还于1999年8月至2000年1月间,伙同赵恒江、刘宇(在逃)在沈阳市东陵区方家栏小区、浑河堡村、长青小区入室盗窃三起,盗得电视机、照相机、BP机、现金等,总价值一万余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人展某、董星林、崔兆华、宫春玲、李霞、孙文的陈述笔录;被害人展某在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证人田兴国的证言、同案嫌疑人肇恒江、龚丽的供述,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价部门估价结论书、公安机关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出示物证照片等,以证明二被告人抢劫、抢夺、盗窃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呼国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告人肖奎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夺罪,被告人肖奎被抓获后,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对二被告人应予惩处。  被告人呼国友、肖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被告人呼国友辩称,其不知道齐乃君、龚丽是在抢劫,也未亲自去抢劫,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奎未提出辩解意见。二被告人对公诉人当庭提供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也未举出有关其他证据。  被告人呼国友的辩护人宋臣在质证、辩论过程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呼国友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呼国友伙同肖奎抢夺事实,因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程度,所以,呼国友实施的这一抢夺事实不构成犯罪。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呼国友犯有盗窃罪,仅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而且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内容不一致,因此,认定被告人呼国友犯盗窃罪,证据不足。以上辩护意见系辩护人宋臣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举证所提出,对此,辩护人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控辩的事实、证据分别评判认定如下:  一、2000年2月11日,被告人呼国友、肖奎伙同齐乃君(在逃)窜至辽源市电机厂舞厅内,由齐乃君将被害人展某骗出,呼国友、肖奎尾随其后,齐乃君进入展某家中,呼国友、肖奎在外等候。齐乃君用呼国友提供的事先准备好的溶有“三唑仑”药物的巧克力糖将展某麻醉后,抢走皮夹克一件、BP机一个、电话子机一个、半导体一个、香烟、身份证及人民币90元。以上款物除皮夹克、BP机被迫缴返还外,其余已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证明,上述事实系被告人肖奎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坦白交待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事实。据肖奎交待,呼国友、肖奎、齐乃君自电机厂舞厅尾随一男人,由齐乃君陪同该人至家中,用“三唑仑”将该男人麻醉后,抢得皮夹克一件、BP机一个、人民币90元。2,被害人展某的陈述证明,展某在辽源电机厂舞厅内将一女子领至自家中,该女子给展某一块糖,展某吃后睡着了,次日,展某醒后发现皮夹克、BP机、现金90元被抢走的事实。3.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肖奎身上收缴的皮夹克、从“中介行”收缴的BP机经被害人展某辨认确系展某被抢之物。4.物价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皮夹克估价为人民币200元、卡西欧BP机估价为人民币100元。5.刑事科学鉴定书证明,从呼国友身上收缴的巧克力糖中含有“三唑仑”药物。  以上证据均为公诉机关举证,经质证,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已查证属实。综合以上证据本院评判认为,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的举证,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证明上述抢劫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呼国友还于1999年12月10日,伙同肇恒江(另处)、龚丽(另处)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预谋抢劫。呼国友、肇恒江向龚丽提供“三唑仑”药物,由龚丽在被害人董星林家中使用“三唑仑”药物将董星林麻醉后,抢走移动电话机一部、打火机三个、组合刀具一个、人民币300元。以上被抢打火机、组合刀具已追缴返还,其余已被挥霍。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证明,该事实系同案嫌疑人肇恒江在沈阳市公安机关主动坦白交待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事实。根据肇恒江、龚丽的供述,由呼国友、肇恒江向龚丽提供“三唑仑”药物,由龚丽假意赴约窜至被害人董星林家中,使用“三唑仑”药物将董星林麻醉后,抢走移动电话机一部、打火机三个、组合刀具一个、人民币300元。2.被害人董星林陈述证明,董星林在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自家中,被一女子采用麻醉方法抢劫被抢走手机、打火机三个、组合刀具一个、现金300元的事实。3.公安机关从肇恒江身上收缴的打火机、组合刀具经董星林辨认,确系被抢之物。经质证,对以上控方举证,被告人呼国友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本院已查证属实,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三、被告人呼国友、肖奎于2000年2月15日窜至辽源市火车站前菜市场,经预谋后呼国友回旅店等候,由肖奎用砖头砸碎菜市场玻璃抢夺崔某人民币600元。被抢钱款已被挥霍。  本项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提出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破案报告证明,该事实系肖奎先如实供述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事实,并有被害人崔兆华陈述证明案发时间、地点、被抢钱款数额等事实,与肖奎供述一致。本院已查证属实,对公诉机关指控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四、被告人呼国友还于2000年1月,伙同肇恒江窜至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浑河堡村,从阳台侵入一居民住宅楼内,盗得人民币500元、电视机二台、VCD机一台、BP机二个及其他衣物等,总价值人民币6500元。  本项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破案报告证明,本项事实系同案犯肇恒江在公安机关坦白交待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2.被害人宫春玲的陈述证明,2000年元旦左右,宫春玲家中被盗电视机二台、VCD机一台、现金500元及皮夹克等物的事实。3,同案犯肇恒江在公安机关供述,其伙同呼国友于2000年春节前,在浑河堡村一住宅楼内盗窃二台电视机、一台VCD机等事实。4.辽源市物价局估价鉴定书证实,两台电视机估价为人民币5000元、一台VCD机估价为人民币1000元。  以上证据均为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呼国友未提出异议。本院评判认为,公安机关后调取的被害人宫春玲的陈述内容与肇恒江的供述内容相吻合,足资证明肇恒江的供述是真实的,也证明被告人呼国友参与盗窃作案无疑。并非辩护人所说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故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正确,本院不予采信。对上述查明的事实、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呼国友伙同肇恒江、刘宇在方家栏小区盗窃事实及被告人呼国友伙同肇恒江在长青小区盗窃的事实。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该两起盗窃事实虽有被告人呼国友的供述及同案犯肇恒江的供述相互印证,但因被告人呼国友、肇恒江供述所盗财物等事实与被害人吴素芝、李霞、孙文陈述被盗财物的种类、数量等事实不一致,仅凭呼国友与肇恒江的供述相互佐证,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明该两起盗窃事实成立。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正确,应予采信,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两起盗窃事实,不予认定。    被告人肖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积极协助他人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肖奎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奎仅因形迹可疑,在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肖奎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抢劫事实,其行为符合该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结合被告人肖奎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对被告人肖奎应在法定刑幅度内处以较轻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奎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认为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呼国友伙同肖奎抢夺的事实,根据被害人的证词,该起抢夺数额为人民币600元,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即这一事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辩护人宋臣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正确,应予支持。故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有抢夺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人呼国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肖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呼国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3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肖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3月1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检察院和法院什么时候休年假可以拨打当地监督举报电话。不说自己的姓名就可以了。 打举报电话不需要要求匿名才会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政府人员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 (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六)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 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汇川区高坪街道办事处关于疫情期间整治滥办酒席的通告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和冬春季传染病传播,阻断因滥办酒席造成人员扎堆带来的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全街道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市、区防控办工作要求:从即日起,除红白喜事外,一律不得举办其他任何酒席。婚嫁丧事酒席一律简办,严禁大操大办,并须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备。有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街道人员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管控措施。请各村(社区)、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全街道人民群众要积极支持与参与,同时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并对亲戚、朋友及邻里做好宣传和监督。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参与、积极配合,共同监督滥办酒席行为。检察院年终个人工作总结三篇  2016年春节期间检察院和法院2月7日至13日放假。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关,按国务院统一规定放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规定,2016年春节期间,2月7日至13日放假。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6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二、春节:2月7日至13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补休。  五、端午节:6月9日至11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8日(星期日)上班。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国旗做头像违法? 篇一  20xx年x月x日,我怀揣着梦想走进了德城区检察院的大门,开始了我在检察院的生活。时光飞逝,岁月如梭,转眼间一年就过去了。相对于人的一生来说,一年的时间不算长,但是我深切感受到在德城区检察院的这一年当中自己真的学到了很多的东西。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学习状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一年来,我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加强自己的品德修养和党性锻炼,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自觉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用心参加***员先进性教育。在检察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时时刻刻用***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并结合当前在检察系统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活动,加强学习,牢固树立了公正执法,礼貌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我也紧抓业务理论学习,结合反贪局工作实际需要,我认真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及高检院、高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学习中我注意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践的优良学风,注意理论学习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注意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系所学理论,尽量避免失误。在学习理论的同时,我也注意从实践中学习,向身边的每一个人学习,从身边每一件事中学习。一年里,领导和同志们教了我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  二、尽心尽责、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好各项业务工作  反贪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时常会有拉不开拴的感觉,在这种时候,我要求自己,尽管工作不熟悉,只要工作需要,必须要识大体顾大局,勇于承担职责,尽自己的努力做好力所能及的各项工作。一年来,先后参与多个贪污、贿赂案件的办理,做了一些自己能够做好的事情,并且在案件办理开期间,因服务人员少,主动承担了侦查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我把每次工作都当作一次锻炼的机会,收获了宝贵的经验。在工作中,我按照院里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思路,找准自己位置,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每一个任务。只要是工作上的事就要坚决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时时处处牢记自己是一名检察干警,严格遵守院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院党里的要求持续一致。工作中,识大体,顾大局,出满勤,干满点,加班加点从没有怨言。办案中,始终坚持依法办案,认真执行各项办案规定。  三、清廉从检,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我深刻地体会到,检察人员肩负着法律监督职责,又处在反腐倡廉的第一线,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尤为重要。同时,一个人思想认识如何、工作态度好坏、工作标准高低,往往受其所在的工作环境影响。我在学习生活工作纪律方面总结六个字:严格、勤奋、慎行。严格的工作要求、勤奋的学习态度和慎行的工作作风。一年来,我切实加强自身的廉洁自律意识和纪律作风建设,并且自己做出表率,在办案和履行职责中,能认真遵守检察人员办案纪律及有关禁令,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社会不良现象的侵袭,不办人情案,不理解案件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做到公正执法,一身正气,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我坚持始终自觉地用党纪法规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制约自己,使自己的言行与有关廉政准则的要求相符,与所从事的事业要求相符。  总的来说,一年来我问心无愧。因为我觉得自己过的很充实,我做了自己该做的事。我不敢说自己已经成为一名合格的检察人员,但我敢说:此时此刻,我对检察机关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与理解,我对检察工作的态度也从激情的向往升华为理智的热爱。但这只是自己的开头,以后的路将会更长、更艰巨。不管以后遇到什么困难,我都会努力克服,并继续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为检察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为德州大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篇二  20XX年的11月17日,我怀揣着梦想走进了德城区检察院的大门,开始了我在检察院的生活。时光飞逝,岁月如梭,转眼间一年就过去了。相对于人的一生来说,一年的时间不算长,但是我深切感受到在德城区检察院的这一年当中自己真的学到了很多的东西。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学习状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一年来,我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加强自己的品德修养和党性锻炼,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自觉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用心参加***员先进性教育。在检察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时时刻刻用***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并结合当前在检察系统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活动,加强学习,牢固树立了公正执法,礼貌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我也紧抓业务理论学习,结合反贪局工作实际需要,我认真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及高检院、高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学习中我注意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践的优良学风,注意理论学习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注意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系所学理论,尽量避免失误。在学习理论的同时,我也注意从实践中学习,向身边的每一个人学习,从身边每一件事中学习。一年里,领导和同志们教了我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  二、尽心尽责、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好各项业务工作  反贪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时常会有拉不开拴的感觉,在这种时候,我要求自己,尽管工作不熟悉,只要工作需要,必须要识大体顾大局,勇于承担职责,尽自己的努力做好力所能及的各项工作。一年来,先后参与多个贪污、贿赂案件的办理,做了一些自己能够做好的事情,并且在案件办理开期间,因服务人员少,主动承担了侦查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我把每次工作都当作一次锻炼的机会,收获了宝贵的经验。在工作中,我按照院里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思路,找准自己位置,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每一个任务。只要是工作上的事就要坚决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时时处处牢记自己是一名检察干警,严格遵守院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院党里的要求持续一致。工作中,识大体,顾大局,出满勤,干满点,加班加点从没有怨言。办案中,始终坚持依法办案,认真执行各项办案规定。  三、清廉从检,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我深刻地体会到,检察人员肩负着法律监督职责,又处在反腐倡廉的第一线,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尤为重要。同时,一个人思想认识如何、工作态度好坏、工作标准高低,往往受其所在的工作环境影响。我在学习生活工作纪律方面总结六个字:严格、勤奋、慎行。严格的工作要求、勤奋的学习态度和慎行的工作作风。一年来,我切实加强自身的廉洁自律意识和纪律作风建设,并且自己做出表率,在办案和履行职责中,能认真遵守检察人员办案纪律及有关禁令,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社会不良现象的侵袭,不办人情案,不理解案件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做到公正执法,一身正气,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我坚持始终自觉地用党纪法规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制约自己,使自己的言行与有关廉政准则的要求相符,与所从事的事业要求相符。  总的来说,一年来我问心无愧。因为我觉得自己过的很充实,我做了自己该做的事。我不敢说自己已经成为一名合格的检察人员,但我敢说:此时此刻,我对检察机关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与理解,我对检察工作的态度也从激情的向往升华为理智的热爱。但这只是自己的开头,以后的路将会更长、更艰巨。不管以后遇到什么困难,我都会努力克服,并继续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为检察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为德州大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篇三  在院党组的领导和关心下、在同志们的帮忙和支持下,能够听从院党组的工作安排,对工作认真负责,并做到严格要求自己。自己在思想上、工作上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借此机会,向同志们汇报一下本人今年来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状况,请同志们多提批评意见,以利我更好的在来年开展工作。现将自己一年来的学习、工作、廉洁自律等状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思想和学习方面  一是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努力增强政治理论素养。一年来,本人能自觉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努力在工作中提高自已的政治和业务潜力。平时能注重政治理论及党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能充分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自学,关心时事政治,注重读书看报,以提高学习的实效。在学习中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水平,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处理检察院问题的潜力,不断增强从事纪检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并能坚持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二是坚持业务学习,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坚持每日自学法律专业知识和检察院纪检监察业务学习。同时,透过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并采取到先进兄弟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学习取经,加强纪检监察业务调研等方式,努力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认真负责地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一年来,我注重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认真做好纪检监察工作,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及时贯彻落实市检察院、区纪委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年初,我把全面贯彻落实市检察院、区纪委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传达了会议精神,并及时组织落实会议要求,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了具体安排部署。组织全体检察干警层层签定党风廉政职责书,使全体干警不断增强廉政职责意识,依法、礼貌办案。元旦和春节期间用心开展全院廉洁自律工作,切实加强廉洁从检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不断学习廉洁自律规定,要求党组成员要以身作则,做好廉洁自律表率。凡在重大节假日前及时组织学习各项自律规定,提出廉洁要求,防止理解吃请、送礼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根据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对院党组成员进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分工,对各职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基本职责和具体任务进行了明确。全年认真开展了各项专项检查工作:  一是用心协助区纪检监察,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督察工作以及区纪委交办的临时工作,较园满的完成了区纪委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是开展对自侦案件督察工作。根据上级院关于纪检监察部门对自侦部门侦查工作实行内部执法执纪督察的规定,开展对自侦案件回访考查工作。透过学习有关法律和规定;认真查阅有关案件材料、与承办案件干警交谈,走访发案单位和听取当地群众意见等资料,按督察的范围和事项,对自侦案件的案中、案后开展了督察。  三是多次对全院车辆及全体驾驶人员进行了检务督察,今年以来,四次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车辆安全管理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要求全院干警务必时刻绷紧车辆安全这根弦,时刻牢记安全职责重于泰山。个性要求全体驾驶人员安全意识要入耳、入脑、入心,筑牢车辆安全防线,确保车辆安全无事故。认真开展了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检务督察工作。结合省、市院组织的各种专项活动,还自行对本院枪支弹药管理、车辆管理、办案安全、机关作风、禁酒令落实状况等方面工作进行了自查自纠。  四是开展学习《廉政准则》和《廉洁从检若干规定》活动,规范从检行为,促进了各项主题教育活动。要求全院干警深入学习领会,提高思想认识,引导全院干警增强道德意识和法纪观念,准确把握廉洁从检的各项政策界限,切实增强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自觉性,自觉理解党组织的监督。并在我院内部网站,廉政建设专栏连续登载《廉政准则》和《廉洁从检若干规定》学习资料,并举行了知识测试,全院干警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五是充分发挥检务督察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推动作用,努力创新思维,全力抓好检务督察工作,不断强化内部监督,今年开展检务督察5次,开展了对执法办案安全、检风检纪、警械警车管理等方面的专项督察,把监督工作贯穿于办案全过程,逐步把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从事后监督扩展到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透过开展检务督察,有力的促进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为确保目标工作任务的完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办案安全、车辆安全起到了用心的促进作用。  六是用心开展廉政文化宣传工作。在院局域网廉政建设栏,挂出廉政建设、警示资料文章近30篇。年初,院纪检组致干警家属的“家庭助廉信”沟通了单位与干警家庭的联系,进一步树立了干警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名单国旗做头像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八条表明: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其中并未表示国旗不得当作头像,法无禁止即可为,针对私权利来讲:只要相关法律法规中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公民或者法人就可以自行约定或者为一定行为。扩展资料《国旗法》: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三)外交部;(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检察院节假日会处理案件吗北京马慧娟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张清华秦海律师事务所周峰航空航天大学张北京市泽天律师事务所天津王建北京闻仲(天津)律师事务所河北马哲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陈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吉林胡晓静成金田(长春)律师事务所吴铭宇京京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陈吉林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詹德强上海田上律师事务所金翼上海润翼律师事务所杨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齐广义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刘上海双创律师事务所祝北京昊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林上海律师事务所周燕军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路飞上海帮信阳钟健中汇律师事务所刘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江苏王林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张鹏苏州大学魏江苏琼方律师事务所尚洁南京大学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魏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文佳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浙江申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王耀浙江航天信律师事务所安徽展涛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陈安徽律师事务所福建刘娟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山东山东邱莹莹周桓律师事务所齐峰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李秀妍山东高高律师事务所孟凡鹏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高军山东中诚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洪峰山东普信律师事务所段山东中诚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河南蜀龙河南金学源律师事务所寇华北京康德(郑州)律师事务所湖北邓湖北中利和律师事务所杰华中央师范大学李炎湖北何山律师事务所湖南李湖南同诚律师事务所潘仁和律师事务所钟志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广东胡广东律师事务所钟君安粤东日盛律师事务所杜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彭上海建伟(深圳)律师事务所余祖顺广东英尊律师事务所张世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万章尚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陈谦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朱广东律师事务所陈涛广东万德律师事务所赵铱民广东金伦律师事务所叶广东律师事务所木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广西唐劲松广西友诚律师事务所张广锡凌达律师事务所曾华山广西郭蕊律师事务所海南刘道军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华商晓峰(海口)连赢律师事务所重庆赵胤西南政法大学王西南政法大学秦杰重庆金源律师事务所兴泉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周猛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贵州姜国军贵州尚冰律师事务所云南贺州云南红石律师事务所陕西周北京市康达(Xi安)律师事务所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张西安西北政法大学甘肃于之甘肃贺锐律师事务所宁夏关上海海华永泰(银川)律师事务所郭北京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崔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案例1与A公司、b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申请监督。案件摘要:向甲公司、乙公司各购买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本合同商品房价格仅指出卖人出售该房屋应得的房价款,不含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003010是B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本合同中包括“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在内的所有约定条款均加下划线。b 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和解释标准合同条款的义务?“天然气、CCTV开户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专家意见:编者按: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前因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则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相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主要有以下两点变化:(1)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为“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2)明确了认定“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无效是以“不合理”为前提的。案例提供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张文案例二甲与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案案情摘要:甲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乙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其胞弟丙。甲向法院提交了乙向甲出具的两张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100万元的借条,以及以甲的胞弟丙的名义向乙名下公司转款50万元和10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乙向甲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法院据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乙不服该民事调解书,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查明,在法院作出上述民事调解书后,与上述民事案件相关的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以下事实:丙是上述民事案件中借贷的直接经办人,甲并没有实际参与交易;丙陈述,是其出借150万元给乙,乙已经归还了其中的50万元;丙以限制乙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乙出具以甲为债权人、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两张借条;乙在丙的多次威胁下,在上述民事案件中与甲达成了调解协议。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如果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能否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规定对本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专家意见:1关于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原告隐瞒了被告已经清偿部分债务的情形不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因为原、被告之间毕竟还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虚假诉讼中的“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特征不完全相符。但本案中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主要理由是:根据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的事实,丙才是上述民事案件借贷的直接经办人,甲并没有实际参与交易,乙是在丙的强迫之下才向甲出具两张借条,且甲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两张银行转账凭证亦与甲无关,因此甲与乙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中的“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特征,已构成虚假诉讼。2关于检察机关能否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规定对本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武汉乙投资公司等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3号)指出:“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不仅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虚假诉讼。对于此类虚假民事调解,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检例第87号)亦指出:“检察机关办理涉及‘套路贷’案件时,应当查清是否存在通过虚假诉讼行为实现非法利益的情形。对虚假诉讼中涉及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书等,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据此,检察机关对本案中法院作出的虚假民事调解书,可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编者注:检察机关办理本案时,各方对检察机关能否对虚假民事调解书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存在不同认识。为加大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2021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五条亦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监督。”案例提供人: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陈朝伟、陈晓洪案例三张某与A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申请监督案案情摘要:2008年12月,包括张某在内的众多业主向A公司购买了商铺,并在购买后将商铺返租给A公司。2015年租赁合同到期后,部分商铺业主不同意再继续返租,决定自行出租。2017年元旦,“业主代表”高某、郭某、赵某等人自发组织召开了“业主大会”,同意由A公司继续经营管理,大部分业主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返租合同。张某因对租金不满意,没有同A公司签订租赁协议。2017年7月,A公司擅自将张某的商铺出租给刘某。张某不认可A公司的租赁协议,要求返还商铺,由自己出租。本案涉及到分割式产权商铺的整体性,当事人行使个人权利是否会影响整体利益?专家意见:分割式产权商铺是由开发商因自己缺乏资金运营管理,将建筑物分割为独立部分分别销售给业主,业主购买后再返租给开发商统一运营管理,业主定期定额获取回报的商业经营模式。这种商铺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的四至边界,无法强行进行区分权利范围,即便法院判决返还商铺,实践中也无法执行。在这过程中确实存在损害小业主利益的问题,但法院不能单纯从物权的角度处理,否则会造成执行中要为此分割砌墙的难题,还会影响商场的整体运营。在无明确法律条文对分割式产权商铺进行规定的情形下,这一问题是对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的衡平保护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解释限度问题。根据利益平衡和诚实信用原则,分割式产权商铺所有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商场的整体运营,即暂不支持其返还涉案商铺的诉讼请求,但应支持其应得收益。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多数观点:应坚持多数利益保护和物权效用最大化相结合,对少数利益代表的商铺物权进行特殊限制。编者注:分割式产权商铺的所有权归业主所有,经营管理权由开发商或经营公司统一负责。考虑到这种商业模式本身具有整体性的特点,业主所有权的行使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开发商或经营公司可以基于合同授权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如有明确合同条款约定,商铺的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还应当遵循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案例提供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武新雷案例四王某与陈某1、陈某2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案案情摘要:2013年1月至4月,王某向陈某出具4张借条,金额共计2150万元。2013年8月,陈某死亡。陈某1、陈某2分别系被继承人陈某的妻子、儿子。陈某与王某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陈某转账至王某银行账户的金额为2044万元,王某转账至陈某银行账户的款项金额为3090万元。陈某1、陈某2依据上述4张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诉讼中,王某本人对借条的陈述共两次:第一次陈述:借条是真实的,2150万元是经过结算的;第二次陈述:为了保住自己的资产不让债务人查封,所以写了借条放在陈某这里,陈某说会帮她。其实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法院认定王某与陈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王某偿还该借款。王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称,其与陈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王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专家意见:法院认定王某与陈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妥,主要理由是:首先,王某第一次陈述承认其与陈某之间存在案涉4张借条所载的民间借贷关系,并认可已经归还了700万元。后王某提出了反悔意见,但其并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事实的相反证据。其次,陈某与王某之间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和通过第三方转账的习惯,短期的银行转账数据不能完全证明案件事实。因陈某已经去世,其与王某之间的款项往来情况,客观上无法完全查清。本案并不能完全以陈某和王某个人之间的款项往来情况作为认定案涉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依据。最后,陈某去世后,王某仍向陈某2账户打款400万元。根据陈某2提交的证据,结合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历次陈述,该400万元应认定为王某向陈某2归还欠陈某生前的借款。编者注:根据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真实借贷关系的存在与否,需要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案例提供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谢玉美案例五黄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案情摘要:2015年12月11日,黄某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119833万元。《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补充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应自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在此期限内完成前述义务的,即视为某房地产公司履行了办证过程中应尽的义务,且某房地产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某房地产公司自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超过365日仍未能报权属登记资料至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则某房地产公司应按已收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合同签订后,黄某已付清案涉房屋的全额房款。2019年1月3日,黄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58078元。2019年4月11日,某房地产公司将符合备案的资料交予登记机关。逾期办证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依照违约金条款判定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合理?专家意见:1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问题。黄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统一文本制作,但相关条款具体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也是可以修改变更的,并非是一方未与对方协商而重复使用不能更改的格式合同。故不属于无效的格式合同。2关于依照违约金条款判定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合理问题。(1)案涉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以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固定封顶,按买受人已付购房款119833万元计算,出卖人仅需支付违约金59917元,明显过低,不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利,无法起到督促某房地产公司积极履行协助办证义务的作用。黄某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法院请求予以增加。(2)商品房除了居住的功能,同时具备商品的属性,即具有投资的功能,以常理推断,逾期办证会导致交易机会的损失、案涉房屋的交易自由会受到限制,同时也会导致资金成本的损失。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备案登记超365日时应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虽然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失的数额,但法院可以结合某房地产公司违约性质和程度、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逾期办证违约金。编者注: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旨在督促当事人信守承诺,履行合同义务,维护交易稳定。实践中,很多开发商利用格式合同将逾期办证违约金约定的很低甚至不约定违约金,不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无法起到督促房地产开发公司积极履行协助办证义务的作用。为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保护相对弱势的购房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规定了酌定违约金考量的因素与标准。案例提供人: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祝叶舟案例六某投资中心与罗某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案情摘要:2015年8月8日,就蓝某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事宜,某投资中心与蓝某有限公司(目标公司)签订《增资认购协议书》,协议书载明某投资中心认购1500万元(占改制后为股份公司的蓝某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1%);蓝某有限公司本次增资扩股前的注册资本为6368421万元,蓝某有限公司将以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净资产折股,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日,某投资中心与蓝某有限公司(目标公司)、罗某(系蓝某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一条“回购权”约定:目标公司必须在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新三板挂牌及引进做市商(或者某投资中心认可的其他资本运作目标形式),如果以上情形未能实现,某投资中心有权要求罗某在三个月内回购某投资中心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罗某应支付以12%为年化投资回报率,计算得出的本金和收益之和,计算时间为增资款到位至回购款实际回收之日。2015年9月2日,甲投资中心向蓝某股份公司转账支付了股份认购款1500万元。2015年9月18日,蓝某股份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议案》。某投资中心以蓝某股份公司非发起人股东身份出席了该次股东大会,并表决同意该议案。2017年12月22日,全国股转公司公告发布转让细则,公告称转让细则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自转让细则施行之日起,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改为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进行转让。转让细则施行后,蓝某股份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由协议转让变更为集合竞价,至今转让方式仍为集合竞价。2018年9月25日,某投资中心通过EMS快递向罗某寄送《关于回购股份的通知》。本案的目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但股权融资对赌协议是向最大股东即公司的管理者请求回购股份,该协议是否有效?该案中“对赌协议”的回购条款是否触发?专家意见:投资人与股东的对赌,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对赌协议的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约定的股份回购条款是否触发,即《补充协议》“乙方认可的其他资本运作目标形式”是否包含新三板挂牌 协议转让模式,即2015年9月18日某投资中心出席股东会并在股东会上同意目标公司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议案的行为性质认定:首先,当时的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或做市商,如按照某投资中心的解释为配合目标公司早日上市,其投赞成票,则双方是附条件的投票,则双方应当对该种行为另行作出协议安排,或对协议转让后再做市商进行过渡期安排。如在投票当时直至对赌期限截止(不含对赌期限届满后),某投资中心与罗某均未达成相关协议安排,甚至某投资中心未向罗某主张双方需要对该种行为进行性质确认,可以理解为某投资中心认为做市商存在难度,或因其他原因,某投资中心进而认可其他资本运作目标形式即协议转让的方式。其次,经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2015年11月9日主办券商《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蓝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第一条公司特殊问题第二点:“公司、原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签署的协议中是否存在涉及对赌、股权回购等条款的内容,若存在请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情形;公司原股东是否具备回购能力,公司股权的稳定性。回复:经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蓝某股份公司及其原股东曾与一些投资机构投资约定了对赌和股权回购条款,蓝某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某与一些投资机构约定了股份回购条款,具体情况如下”。目标公司及大股东在挂牌前向公众披露信息时未披露案涉股权回购协议,该答复反馈在申请人投票之后,并经公示。如某投资中心对该披露内容有异议,则可以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反对其信息披露不实,有救济行为及相关证据。案涉股权回购协议未纳入答复反馈且某投资中心未反对,则能推定某投资中心认为股权回购协议中的回购条款已丧失触发可能性,进一步可以认定协议转让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某投资中心认可的其他资本运作目标。综上,应该认为本案中的股份回购条款未触发。编者注: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的意见,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但对于投资方主张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应当遵循“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案例提供人: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王婷婷(检察日报)相关问答:合肥徽商银行月得利怎么能看到利息?在网银或手机银行上可以查到,找到月得利这一款,然后点击查询,实在不行可以打电话或者到营业厅查询法律分析:会。按照劳动法规,春节放假期间,工资照发。春节假,在实践中一般包括以下两部分或三部分:一是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现为法定节假日;二是调休,是用春节放假前后的休息日上班来调休的。节假日和调休都是工资照发,不同的是加班时,节假日加班按三倍工资计算,调休的假期按两倍工资计算。三是单位自主安排的假期,上述调休,也可以说是单位自主安排的假期。比较特殊的是单位经营状况不好,或者恰逢淡季,单位会自主安排延长春节假期,这部分是不计发工资的。这种做法严格来说是不合法的,按照劳动法规,因为单位原因停工停产,单位仍然要支付一定比例工资。但因为这种做法符合大部分员工春节想多休息几天的需求,因此实践中很多单位这样做。法律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