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打赏主播,能否要求返还钱款给他(网络平台打赏主播,能否要求返还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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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打赏主播,能否要求返还钱款给他(网络平台打赏主播,能否要求返还钱款?),第1张

来源: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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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1。夫妻一方基于婚外情感情向主播打赏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的财物,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曾某诉柯某某、王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络直播悬赏在法律性质上应是赠与合同,其效力的认定应考虑交易安全和公平原则,兼顾互联网经济的特点,结合公序良俗。直播打赏中,一方配偶基于婚外情的感觉任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以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的财产打赏主播。另一方配偶以违反公序良俗条款为由请求确认奖励无效,请求返还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案例编号(2020)豫01民段第3046号


审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编》2021年第3期(总第157期)




2。是基于用户与平台签订的用户协议,用户兑换平台道具、打赏主播,在技术、运营、维护的基础上接受平台提供的服务,本质上属于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余某诉程某、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案例要旨]:用户在网络平台购买平台道具,打赏主播。它是基于用户与平台签订的用户协议,在技术、运维的基础上接受平台提供的服务。在网络平台自愿打赏的过程中,他们得到了互动和满足。本质上是一种线上消费行为,而非赠送行为。成年人在网络平台上持续的、非大额的充值行为,是对其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合理处置。其配偶长期未能管理和制止,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网络消费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请求平台或者主播返还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编号(2020)浙07闽端4515号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32期




3。未成年人大额网络直播报酬未经其监护人追认,应当返还——刘诉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件要点]:监护人在网络直播打赏数额较大后,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追认,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钱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日期:2022-03-02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刷礼物、打赏主播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赠与,已经交付的礼物不得任意撤销——李诉安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网络直播中,“打赏”行为是观众购买主播服务的一种消费行为,主播与观众形成服务提供者与服务使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在直播中的互动并不违反法律,是合法的消费行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向主播赠送礼物和打赏,本质上属于赠与行为。已经交付的礼物不能随意撤销。


来源:宝鸡法院网发布日期:2019年8月27日




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直播平台打赏主播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权要求主播返还在直播平台的充值金额——赵诉倪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件要点]:行为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规定和行业规则自愿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行业规则确定的义务。行为人与主播之间的互动打赏行为并未被法律禁止,主播具有通过自己的劳动行为获得报酬的正当性,且预付的账户为直播平台账户,因此行为人无权要求主播返还在直播平台上预付的款项。


来源:安徽省黄山中院网2020年4月24日






信仰,专家意见




1。网络直播悬赏的法律性质分析


直播打赏观众主播通常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线上,比较常见,就是通过平台给主播提前购买的虚拟礼物。另一种是线下方式,即观众通过主持人的私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进行送礼。关于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目前有两种观点:服务合同和赠与合同。根据服务契约理论,主播提供表演、播报、互动等服务,让用户享受精神或提升智力。这种非强制支付方式属于新的服务合同。根据赠送合同,用户观看直播没有任何限制。没有报酬、奖励等合同义务,也没有金额限制。用户打赏纯属自愿,相关的权利义务不是互惠对价,应属于赠与合同。司法实践中,截至2020年8月20日,通过裁判文书网共检索到涉及直播悬赏的案件108件,其中未讨论直播悬赏性质的案件103件,讨论为赠与合同的有4件,未讨论为服务合同的有1件。网络直播打赏作为一种新的行为方式,与其讨论是否喜欢,不如讨论是否喜欢。综合以下因素分析,网络直播打赏应该是赠与合同。


(1)双方是否表示愿意受约束。


服务合同是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文化、生活服务,服务接受者接受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的合同。一般来说,服务合同是有偿双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上说主播现场表演是要约,但要约不具体。主播可以随时停止直播,也可以随时下线。直播的内容、时间、地点不受观众约束,如何互动、与谁互动不受观众意志约束。用户看直播并不是要约承诺。就像主播拥有决定直播内容、时长、方式的绝对权利一样,用户是否打赏、打赏多少、何时打赏都不受主播任何意思的约束。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网络直播间观看直播,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不受限制,随时离开,不受限制。这样的进出并不违背主播的意图或者某些合同义务。但在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的关系中,服务提供者处于从属地位,只能在服务接受者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特定的服务。因此,在网络直播打赏中,主播和用户都无意受服务合同的约束。


(二)双方是否约定承担对价义务。


合同一方转让财产,另一方提供劳务,双方承担相互支付的义务。意义在于创造经济价值。服务提供者对服务接受者权益的干预和服务提供者对服务接受者权益管理的信任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把网络直播打赏认定为服务合同,就不能说明同样的直播表演服务,有的人可以打赏,有的人可以不打赏,而且打赏的数额不同,也没有明确的考虑。任何人都可以观看网络直播,无需支付报酬,打赏者也无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诚然,打赏的用户一般会获得主播的特殊互动,但表示感谢的互动并不是强制的,也不是支付打赏协议的具体考量。奖励是单方面的,免费的,自愿的。另外,直播服务的内容并不是质量越高,制作越好,对应的奖励金额就越高。因此,从双方的义务考量来看,直播打赏与有偿、互惠的服务合同相去甚远,本质上与无偿赠与合同相同。虽然从整个互联网第三产业的角度来看,网络直播被解读为可能更符合社会生活语境的服务,但从个案和每个特定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看,将其定性为不能回应非强制性、非对价问题的服务合同,而将其定性为赠与合同,则更符合法律规范。


(3)规范直播和打赏的法律效力


与其他典型合同相比,无论服务内容是否与物结合,服务合同都是以提供劳务为核心,与围绕物的交易而构建的交易规则存在不协调的问题。合同解除后,几乎不可能恢复和退回服务。劳务是被服务对象吸收和依附的,服务本身不能恢复或返还。根据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幼时奖励、巨额奖励、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反公序良俗等问题,可以预留法律更正的申请空余地。如故意诱导未成年人支付巨额报酬、主播未尽到完成“附义务赠与”的义务、隐瞒一方配偶基于与主播婚外情的报酬等。,因其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而可能被撤销,从而维护相关利益人的权益,规范直播打赏的行业生态,促进理性的网络消费。另外,相对于买票进剧场看演出的演出服务合同,网络直播更接近街头卖艺,路人都可以看。打赏都是自愿的,更类似于“给小费”和“给钱”,而街头卖艺被定义为礼物,可能会有更多人接受。综上所述,网络直播打赏更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双方的心理预期。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编》第3卷,2021年(第157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第86-88页。)




2。浅析夫妻一方要求退还另一方直播费用的权利


目前,直播打赏已经成为直播行业盈利的重要渠道,在规范直播业务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一方配偶要求另一方退还打赏款。


第一,直播打赏是一种消费行为


在互联网直播服务模式下,观众对直播内容满意或者对主播想看的直播内容打赏。笔者认为,该行为具有支付服务价款的意思表示和经济功能,应当解释为一种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


首先,打赏行为指向的是服务合同关系。直播业务至少需要两个主体: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还可能有主播所属的演艺公司的第三方主体。第三方主体在行为目的和利益关系上具有一致性,即可以通过提供直播服务获得利益分享。因此,观众在观看网络直播内容时,实际上与上述提供直播服务的当事人建立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直播内容打赏看似针对主播个人,实则针对提供直播服务的各方。打赏行为符合等额补偿服务合同的基本内涵和网络直播业务盈利的预期模式。


其次,打赏行为不符合赠与的特征。赠与合同是单向合同,但现场悬赏是针对给予被悬赏人精神满足的现场演出。接受者不是免费获得报酬,而是提供直播服务。


最后,奖励行为本身就包含了消费的意义。观众直播打赏的对象不是真金白银,而是用直播平台充值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购买的虚拟礼物。但平台规则通常规定,充值的网络虚拟财产不能兑换成货币,也不能交易、转让。只能用于在网络平台购买虚拟礼物等产品或服务。所以直播观众对网络虚拟财产充值的行为本身就隐含了网络消费的意义。


二。一方配偶生活报酬损害财产权益的救济。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据此,在直播消费过程中,如果一方配偶打赏主播的行为超出了必要的消费范围,则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形。另一方配偶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时止损。


2.离婚时要求更多的财产或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增加了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直播打赏。如果这种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引起离婚纠纷,则奖励方在离婚时明显有重大过错,另一方配偶可以主张多分财产或者相应获得损害赔偿。


3.从被奖励的一方恢复。如果悬赏金额巨大且远超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则悬赏方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巨额悬赏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侵害了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悬赏方取得悬赏财物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另一方配偶有权要求被奖励方返还财产,即对被奖励方行使不当得利权,要求其返还拖欠的奖励。


(摘自曾祥龙:《浅析夫妻一方返还对方直播报酬款的请求权》,《人民法院报》2021年8月12日第7版。)






法律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认可;但是,可以独立进行纯有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658条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法律上不可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1.禁止未成年人参与打赏直播。网站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严格落实实名注册制度要求,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品”购买、网上支付等各类奖励服务。网站不得开发吸引未成年人打赏的在线功能应用,不得开发诱导未成年人参与的各类“礼物”。发现网站平台违反上述要求,从严从重采取暂停打赏功能、关停直播业务等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s2/]


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打赏”,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钱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程晓等:《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分析》,《经贸法学评论》2019年第3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重要草案概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50页。


3.周江洪:《服务合同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定位及其制度构建》,《法学》2008年第1期。


4.崔建远:《合同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70页。


5.崔建远:《合同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70页。


6.崔建远:《合同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