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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这样的问题吗?
“情人节送女朋友一个LV包。分手后还能拿回来吗?”
“我女朋友生日那天给了她999元的红包。分手后还能拿回来吗?”
“100天纪念日我送了他一块劳力士手表。分手后还能拿回来吗?”
“我们马上就要结婚了。我把她的名字加到了我的房子里。既然婚姻没有完成,我能去掉她的名字吗?”
红包“520”和“999”
谈恋爱的时候,人都是不理智的。他们把最好的自己展示给对方,把自己的心展示给自己爱的人。为了证明他们爱的有多深,他们不计成本在buy buy买买送礼物。可惜,激情总有冷却的一天。当理智回归,客观评价对方时,发现自己并不是最合适的另一半。但是,他们分手了,送出去的钱和礼物该怎么处理?你能把它拿回来吗?这种问题是我们在日常接受咨询时经常遇到的。
我们结合两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
小明和小红是朋友介绍认识的。他们一见钟情,很快坠入爱河。两个人都是有仪式感的人。所有的节日和纪念日都要庆祝。每次小明给小红送礼物或者转有特殊含义的红包。
然而时间长了,小明的经济压力倍增。同时因为新鲜感,小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矛盾逐渐升级,最终分手收场。
分手后,小明算了算,接下来的一年半,他要在恋爱上花20万左右。因为他也是普通白领,工资不高,大部分开销都是用信用卡支付。现在他每个月还贷压力很大,就找律师问能不能让小红把收的红包或者送的礼还了。
案例二:
小斌和小华是大学同学。他们在学校的时候开始谈恋爱。他们也见了父母,父母也认可了这段恋情。毕业不久,他们就把结婚的事情提上了日程。小斌和她的父母还准备了嫁妆,包括20万元现金,一些黄金首饰,钻石戒指等。
双方举行订婚晚会时,小斌给了小花上述嫁妆,并按当地习俗给了小花父母一万元红包。宴会总共花了两万元。
订婚仪式后,小斌和小花同居,没想到矛盾慢慢浮现,不可调和,最后分手。
小斌的父母去找律师,询问小花是否可以退还嫁妆。还有小花父母收的红包能退吗?另外,订婚派对的费用对方能承担一半吗?
律师意见:
其实这两个案例都是典型的婚姻纠纷。总结各地法院的审判案例,可以发现处理此类纠纷是有章可循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要区分所给的钱或物是彩礼还是普通礼金
纠纷双方之间的赠与或费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彩礼、共同财产赠与、日常消费支出。
“彩礼”是指一方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经介绍人沟通确认或双方自行确认,应对方要求给予对方的财物。新娘礼物可以是金钱或贵重物品。由此可见,给付“彩礼”是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因当地习俗而产生给付的观念和行为。
彩礼之外的其他值钱的钱和东西的礼物,比如生日的贵包,节日转账的红包,都是常见的礼物,如果送礼人只是为了取悦对方,促进感情的升华而送的话,和“彩礼”是完全不同的。
再者,男女朋友交往,一方送礼,尤其男方可能承担大部分吃喝玩乐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属于两个人的共同支出,对方确实是这些支出的受益人,虽然实际上并没有得到财产。
第二,不同的处理礼品性质的原则也不同
(一)彩礼的一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给付彩礼的一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一是对方收了彩礼,但双方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对方收了彩礼,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并未同居;
第三,婚前支付彩礼的一方,因为这种行为生活困难。
上面说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必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如果没有,支付彩礼的一方不能要求退款。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虽然可以主张退还彩礼,但并非全部退还。退款金额也要根据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同居时间长短、双方分手原因、双方是否都有过错等来判断。这部分要求律师综合对当事人有利的条件,整理整合相关证据,为委托人制定最佳谈判方案。
(二)共同财产的赠与
如前所述,普通财产的赠与不以结婚为目的和前提,这种赠与只能在民法典中认定为普通赠与。根据《民法典》第663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如果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是严重侵害捐赠人或者捐赠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
二是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但实际上,在婚姻纠纷中,上述情况很少发生,所以一般情况下很难要求返还普通财产赠与。
(3)日常消费支出
恋爱过程中,有吃饭、娱乐、旅游等各种费用。,但实际上是支付方把钱付给商家,而不是对方,所以对方虽然是受益人,但也不能要求对方分摊费用。当然,与第二种情况一样,小斌为举办订婚派对而支付的费用也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费用。费用可以按照“彩礼”进行分配,但这部分费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恋爱中给予的金钱和东西,分手后因为给予者行为的目的和背景不同而被区别对待。彩礼的目的(准备结婚,基于风俗习惯)是判断是否是彩礼的重要因素。但也有读者提出,结婚或者讨好对方本来就是一个交叉目的,所以要看你掌握的证据是什么意思,就看第三人了。毕竟我们要说服的不是对方,而是审理案件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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