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如果公司老总利用员工陪吃饭的行为涉嫌违法,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1、向公司内部举报:可以向公司内部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让公司内部进行调查处理。2、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
如果公司老总利用员工陪吃饭的行为涉嫌违法,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
1、向公司内部举报:可以向公司内部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让公司内部进行调查处理。
2、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向公安机关举报:如果公司老总的行为涉嫌犯罪,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举报,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举报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如聊天记录、短信、邮件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同时,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这个老板并不是贫苦出生,他绝对不会想起把剩下的饭菜装包。因为他了解自披荆斩棘,自主创业之路很艰难,能体会到农户面朝黄土背朝天,粒粒皆辛苦辛勤劳动的艰辛,了解农业生产一样的不易,所以他才可以有这些感受和言谈举止。相反,拥有点钱就会装阔,花钱如流水奢侈浪费。老板严于律己,其它人都可以仿效。当当网节省这一点我是十分认同的,其他人都没有权利浪费粮食,就算你再有钱也不要去浪费粮食。每一个老板自主创业都经历过艰难险阻期,或许也是有极少数顺心如意的。但如果你成功后,勤俭节约的传统式不可以丢弃,还是得保持初心。倘若饭堂饭菜品质一般,老板感觉交际剩下是指好吃的菜,塑料打包带给职工们能够改善伙食,这也是好心。
这样的事情,我就遇到过。大家招待,桌子剩下一整条鱼或整只鸡哪些的,我能叫塑料打包带到饭堂,第二天下午,大伙儿一起吃。这没什么不当之处的。假如看不上能够不要吃,吃食堂正常的的菜就好啦。不要吃,却也不要多想,把人好心想坏掉,否认了老板的一番好意。老板是能选将剩饭剩菜丢掉,不给职工带,职工也不知道这次事情。可有时,再富裕也狠不下心浪费过多粮食作物,例如刚刚讲的骨头肉,聚会吞掉一半,还剩下一半,丢掉多遗憾,不扔带去又感觉颜面不转动。
因此,带来职工吃,一方面能够免除自身由于消耗造成的愧疚感,另一方面能够犒赏一下职工。或许有些人说,那也是不尊重人格特质的主要表现,确实是,尽管聚会的重要作用不可以职工一同参与,可是,拿剩饭剩菜给职工,难免要在“解闷”职工。但是话又说过来,即然老板挑选带来职工,应当关联很好。如果让老板知道你现今心理状态,他会器重你?即使他如今不得已器重你,未来还会运用一切方法和机会对你打击。终究你不愿意和老板上下齐心,老板怎么可能不清楚,他真的傻吗?
我曾经讲过,一个人要学好给自己的未来垫路。但是你看看你现今个人行为,累死累活半年多一遭回到解放前的大道理,什么时候才会懂?老板那么做是节省个人行为,不愿消耗。好端端的剩饭剩菜,有些不缺是汤菜大菜,很贵的,扔了确实遗憾。而带回去去,自己人吃不了,职工多,恰好能够灭掉。老板心里装着职工,想让职工吃点好吃的菜。交际时的剩饭剩菜不管味儿,或是刨工,或是价格,肯定要优于职工的膳食,有的菜职工只听过,没吃过,恰好打开牙祭。
一、老板强制员工买店里的东西违法吗
1、老板强制员工买店里的东西违法。劳动者有权拒绝买公司产品,用人单位违法买公司产品可向劳动监察投诉。老板强制员工买店里的东西,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强迫交易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二、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
2、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
违规,算行贿。因为你给领导送礼对你的同事来说,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构成了侵害。行贿罪中也没有排除私人单位行贿性质。再说私人单位的领导不一定的老板本人,行贿也可能给老板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还有,现在许多企业都是私人控股,大领导也不是100%持股,送礼行贿带来的危害不仅仅是老板本人,还有其他持股入和企业员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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