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外卖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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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外卖需要注意什么?,第1张

外卖需要注意什么?
导读:首先,每天出发前,你都要检查好自己物品,手机,充电宝,蓝牙耳机,车子,头盔是否都能正常运行和使用,还有穿上工作服,因为每天系统都会拍照抽检的,有时不合格要扣钱的。其次,在不熟悉路线的情况下,一定要学会用导航,如果有时真遇到按导航也找不到客户

首先,每天出发前,你都要检查好自己物品,手机,充电宝,蓝牙耳机,车子,头盔是否都能正常运行和使用,还有穿上工作服,因为每天系统都会拍照抽检的,有时不合格要扣钱的。

其次,在不熟悉路线的情况下,一定要学会用导航,如果有时真遇到按导航也找不到客户位置的情况,一定要学会问物业,或者路人,如果附近有快递小哥要优先问快递小哥,因为都是服务业,他们的信息更准确。

说实在的话,送外卖刚开始的新手一般拿的单不要太多,你要路线不熟,你根本按时完成不了任务,到时肯定会迟到。一迟到,就有客户打电话催你,本来就已经够急得你,这下就更加着急了。而这时你一定要确定自己处在安全的位置时给客户好好电话沟通解释道歉,然后再上路出发。

所以,让你用蓝牙耳机,但是蓝牙耳机接听电话有时也容易走心,最安全的就是把车停在安全的位置再接听电话。还有路上车流很多的时候干脆不要接电话,事后再解释。

外卖骑手送外卖过程中受伤,既然是在送外卖的过程中受的伤,那也就是在工作中受的伤。当然是工伤,应该受到《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

因为外卖骑手工作的特殊性,判断外卖骑手是否因为工作受到事故的伤害,应当结合实际证据对外卖骑手,事发当日工作轨迹而进行重点分析。互联网配送餐饮业务的特点,外卖骑手的工作时间很灵活,打卡上班之后,外卖骑手都是通过自行抢单获得工作任务,到指定地方取餐后进行配送,用户收到订单物品之后配送任务就结束了,外卖骑手的工作地点也是随时派送,地点的不同,随时处于变化中。

判定外卖骑手所受事故伤害是否因为工作原因所受的伤,与外卖骑手是不是打卡上班、是不是接单、是不是处于取餐送餐过程紧密相关联,如果没有接受配送任务,那就无法认定是在此期间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与从事工作有关。所以外卖骑手上班的时候一定要打卡上班。一定不要忽略这个的事情。

外卖骑手送外卖过程中受伤,算不算工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显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第5项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该依法认定为工伤。

如果是因为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报警,那样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力。

外卖骑手一定也要明白,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机构以及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机构为统筹地区的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交通伤害事故的,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外卖骑手被称为个体户的现象引发热议。研究显示,全国现在有超过190万家经营,范围包含外卖递送服务个体工商户。其中隐藏的这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外卖骑手成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个体工商户,那就意味着在法律层面失去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建议外卖骑手一定要注意下面的4个事项。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量避免合同出现“外包”“合作”“派遣”“承揽”“劳务”等字样。

2,手机、配送工具等最好选择公司统一配备,那样有助于劳动关系的认定。

3,注意收集保存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4,固定工作时间,考勤的制度,管理的规范,薪酬的制度都是对于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有确定的意义。

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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