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应当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
应当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扩展资料:
企业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使用等情况。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
借方登记实际发放职工薪酬的数额,包括扣还的款项等;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应付职工薪酬
员工报销医药费的做账处理,涉及参加社保和未参加社保两种情况,一般是指管理费用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具体账务处理怎么做?
员工医药费报销如何做账?
1、如果职工参加了社会保险,那么其住院费用可以到社保中心报销,其账务处理如下:
(1)单位支付的住院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X住院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2)出院后,到社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收到社保报销住院费后:
借:银行存款(社保报销部分)
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
2、如果没有参加社会保险,那么其发生的住院费用、医药费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其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
给职工报销医药费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1、企业已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则职工患疾病应当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额度的报销手续,获得一定数额补偿,不应由企业报销;如果职工将医保不予报销票据到企业报销支取,应当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未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或者虽然办理了医疗保险而所患为重大疾病,医保报销比例很低,企业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报销,同时附有相应证明真实性的凭证,则可以作为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如果您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疗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若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若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疗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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