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送餐撞人让平台担责,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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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送餐撞人让平台担责,这样合理吗?
导读:        外卖小哥送餐撞人让平台担责,我认为这样做是合理的。具体原因如下:外卖小哥撞人是在工作中撞人,不管是外卖小哥被撞受伤或者是撞人,自身受伤是属于工伤,外卖公司平台是需要负责的,同理,撞人事故发生了,平台同样也是需要担责的。工作期

        外卖小哥送餐撞人让平台担责,我认为这样做是合理的。具体原因如下:

外卖小哥撞人是在工作中撞人,不管是外卖小哥被撞受伤或者是撞人,自身受伤是属于工伤,外卖公司平台是需要负责的,同理,撞人事故发生了,平台同样也是需要担责的。工作期间的事故其所在公司都是需要负连带责任,当然责任的大小会根据不同情况具体有不同的担责比例。外卖小哥之会撞人的原因我想跟其公司是分不开的,因为现在客户催单,如果超时送不到的话公司是会扣外卖小哥的工资的,这种惩罚制度的存在,也可能导致外卖小哥着急送餐做出超车、撞人等行为。

       因此我认为出现撞人事故,平台是需要担责的。平台可能会认为自己不需要担责,责任全在外卖小哥个人,我认为这也是不对的,虽然撞人全是外卖小哥自身的行为,但是是在送餐过程中,那么平台担责在所难免。 为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我想是需要外卖小哥、客户和平台共同努力的。作为外卖小哥,既然选择了这个职业,那么不管是出于对于自身安全的考虑还是出于对他人安全的考虑,应该做到的是遵守交通规则、增强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作为点餐人员,也要体谅外卖小哥的辛苦,不要催单,虽然等餐的过程可能比较焦急,但是为了安全考虑还是给予我们最大的宽容,如有特殊情况也应理解;作为平台,应该加强管控,加强外卖人员的安全意识。

      我希望马路上再也看不到外卖小哥马路飞车、闯红灯、甚至撞人的现象,愿每个外卖人员都平安,愿每个点餐人员都多点耐心、多点宽容,也愿平台加强管控,愿社会更加和谐!

法律分析:外卖员在送餐途中出了事故,可以认定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现在生活十分便捷,尤其是外卖行业的发展迅速,我们足不出户,在手机上操作就可以吃到美味的菜肴。但随着外卖行业的发达,也有很多新闻是关于外卖员在送餐途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很多外卖员在送餐时为了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送餐,在配送的路上争分夺秒,一旦速度加快,就很容易出现问题,如果外卖员送餐途中发生了车祸,责任应该是谁来承担呢?

一、过错方承担一定的责任

发生车祸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最重要的是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若是外卖员遵守交通规则且行为没有什么过错,是对方的原因导致车祸,那么对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是外卖员有闯红灯或者逆行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就应该按照交通事故相关的规定去判定两方的责任。

二、平台承担一定的责任

平台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在送餐员工程中出现车祸,属于工作时间内受到伤害,判定为工伤,所以公司平台也要对外卖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公司应该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三、本人也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

本人也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发生车祸,一般两方都会有一定的过失行为,可能外卖员在骑行过程中太过着急,速度过快。其实无论做什么事,应该把自身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平台对送餐时间以及消费者对外卖员也要有一定的体谅。

以上为个人观点,外卖小哥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新闻层出不群,按照相关的规定,公司也应该给予员工人身安全一定的保障,按照规定给员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等。你认为外卖员送餐途中发生车祸的话,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属于工作中的职务行为,由公司赔偿,公司根据员工过错,追责。这个和单位司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一样的道理。

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昆明刑事辩护律师网页链接

一、外卖送餐员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能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显然,外卖送餐员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依法认定为工伤。但由于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也要及时报警,以便更好地维权。

二、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程序(一)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1、用人单位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一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30日内,向统筹地区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机构及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机构为统筹地区的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交通伤害事故的,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三)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

1、工伤事故的通知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外卖送餐员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如果公司没有给外卖送餐员购买工伤保险,那公司是需要为外卖送餐员受伤的情况负责。

这样的做法是合理的,因为外卖员和平台公司是属于雇佣关系。而外卖员在送外卖的时候是在正经的工作,所以他撞到人也属于履职行为,应该有平台承担责任。这件事情是这样的,在2019年5月,当时有一个外卖小哥刘先生,他经过宝山区的时候,撞上一辆同样在驾驶电动车的黄女士。之后,经过公安机关进行鉴定,让刘先生付这场车祸的全责。

黄女士受伤了之后,在医院的治疗费用全部由刘先生进行垫付。黄女士本人认为,因为当时撞伤他的是刘先生,他身穿的是外卖工作服,正在上班期间,所以应该有刘先生和他的公司进行赔偿。于是就将刘先生和他的公司告进了法院,请求赔偿她的损失。法院判决时认为,在事发时,刘先生在给他的公司进行送餐,所以应该被认为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的时候造成的损害,应该由用人单位进行承担。

于是,法院判决该平台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损失,还要退回陈先生垫付黄女士的全部费用。目前随着网络越来越发达,更多的人喜欢在手机上进行下单购买,由外卖小哥进行送达。这样不仅省时省力,还免去了去实体店的时间。

很多人都会选择让外卖小哥进行送外卖,但这时就涉及到了时间的问题。手机上我们可以知道上面有预计到达时间。当外卖小哥超时或者是没有送达的话,就会扣一部分的钱。或者这一单就不会得到任何的钱,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街上很多的外卖小哥都骑着非机动车在路上狂奔,都是为了防止订单超时或者是给了差评。

那这样的话就带来了很多的危险,在路上一不注意就会引起很多的事故发生。这样的事故是我们很多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目前很多的机构还没有完善,希望能够构建更加合理的管理方式,让外卖小哥能更好地送达外卖。

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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