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车祸 那我的外卖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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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车祸 那我的外卖怎么办
导读:一、骑手送餐途中发生车祸怎么处理      骑手送餐途中发生车祸,用人单位应该负担起这个外卖骑手的赔偿责任。外卖骑手如果是在送餐的一个过程里发生了的主要责任不属于员工本人的事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为是工伤,送外卖的那个骑手和点餐的人员是

一、骑手送餐途中发生车祸怎么处理

      骑手送餐途中发生车祸,用人单位应该负担起这个外卖骑手的赔偿责任。外卖骑手如果是在送餐的一个过程里发生了的主要责任不属于员工本人的事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为是工伤,送外卖的那个骑手和点餐的人员是没有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骑手撞人全责大概赔多少

      骑手撞人全责具体赔付金额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金额以及被保人的伤残等级,意外身故伤残,高赔付10万元,按照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住院医疗赔付,高1万元,其中包括意外住院含门诊符合社保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按照百分之八十给付医疗保险金。

      骑手撞人全责由美团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所费、营养费等一系列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因为骑手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致人受伤的,所以赔偿责任由单位承担。美团意外险的赔偿范围主要有意外医疗和意外伤残,意外医疗根据医疗费用来报销,报销金额在两万元以上,意外伤残的根据被保人伤残程度来赔偿,金额在三万、五万、一百万之间浮动,具体赔付金额还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金额以及被保人的伤残等级。

三、骑手撞车对方全责,自己的车修车费谁付

      修车费有对方的公司或者保险公司赔付。对方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承担。赔偿可分为两种,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被侵权人可相应主张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包括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财产损失赔偿包括有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以上是为大家带来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或有其它疑问,欢迎来进行在线咨询,我们会有专业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帮助,当然,如果大家想要更切实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直接委托律师。

上海饿了么骑手的意外险九级伤残的赔付金额是根据购买的商业意外险的保额来确定的。一般来说,九级伤残的赔付比例是保额的20%。

例如,如果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保额是100万,那么九级伤残的赔付金额就是基本保额的20%,也就是20万。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付金额和流程还需要根据保险条款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因此,建议骑手在发生意外后尽快联系保险公司,以便尽快得到相应的赔偿。

“外卖骑手”

送餐受伤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赵某某入职江苏省苏州市昆山某站点做“外卖骑手”,约定按单计酬,每单6元。下班途中,赵某某接到了站点的电话,告知线上爆单,希望其加班送餐。赵某某同意了加班安排,但在送餐途中不慎骑车撞到了非机动车道护栏,倒地受伤,后自行前往医院就诊。赵某某是孤儿,无钱住院治疗,被迫忍痛回家养伤。期间,外卖站点没有为其申报工伤,还停止发放工资。赵某某迫于生计压力,一个月后无奈忍痛继续上班。 

在一次送餐过程中,赵某某得知法律援助能帮助自己维权,于是来到仲裁委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了解到赵某某孤儿和农民工的身份,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其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先受理再补材料,第一时间决定提供援助,并指派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沈伟伟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案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发现赵某某在证据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一方面赵某某没有在受伤后第一时间报警,另一方面因刚入职,赵某某还没有工资流水记录,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援助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发现,赵某某有受伤后上班时,有一笔通过北京某第三方公司发放的工资流水,以及就受伤事故跟外卖站点沟通的录音等。结合以上证据,援助律师准备先帮助赵某某确认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和理赔,受援人表示认同并希望尽快追索到未发放的工资以维持基本生活。

进入仲裁阶段后,因“网约”、“派单”这样的新型工作模式不同于传统的“打卡”、“坐班”模式,劳动关系的确认成为本案的关键。

援助律师从确定劳动关系“三要素”着手,提出三点论证:

第一,赵某某是该站点的专职人员,提供的外卖送餐服务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赵某某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站点对其有上下线的时间要求。 

第三,赵某某虽不设底薪,但由站点统一确认接单数量并结算,仅是委托第三方支付,属于从事站点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而应当认定赵某某和外卖站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援助律师积极与用工单位沟通,陈述赵某某生活窘迫的实际境况,希望公司能够依法进行申报工伤,尽快进行工伤赔偿。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由外卖站点在三日内结算赵某某剩余工资,缓解其生活困境,站点同时配合申报工伤,并在鉴定后两个月内给予工伤赔偿。

案件点评

“互联网+”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的同时,催生了新型的就业形态和雇佣关系,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等新工种应运而生。这类新型工种渠道更多元、形式更灵活,与传统劳动关系下的工时制度无法完全匹配,劳动关系的确认裁判标准不一,具有争议性,成为法律界面临的新问题。本案中援助律师从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着手,结合证据材料帮助受援人成功确定与外卖站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这是新业态模式下法律援助对劳动者权益的一次成功维护,考验着法律援助机构和援助律师的业务能力,对处理同类案例具有参考意义。

推荐理由

本案中援助律师从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着手,结合证据材料帮助受援人成功确定与外卖站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这是当下新业态模式下法律援助对劳动者权益的一次成功维护,考验着法律援助机构和援助律师的业务能力,对处理同类案例具有参考意义。

专家评析

“互联网+”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的同时,催生了新型的就业形态和雇佣关系,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等新工种应运而生。这类新型工种渠道更多元、形式更灵活,与传统劳动关系下的工时制度无法完全匹配,劳动关系的确认裁判标准不一,具有争议性,成为法律界面临的新问题,本案为新业态模式下依法确认劳动关系提供了借鉴,具有典型性和示范价值。

你好,属于工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不过,通常情况下,外卖员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站点的,外卖员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认定工伤时应以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另外,外卖小哥还得注意,正常情况下,外卖站点每天都会给小哥购买意外险,申请工伤后,外卖小哥还应及时报保险,进行理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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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外卖过程中受伤,既然是在送外卖的过程中受的伤,那也就是在工作中受的伤。当然是工伤,应该受到《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

因为外卖骑手工作的特殊性,判断外卖骑手是否因为工作受到事故的伤害,应当结合实际证据对外卖骑手,事发当日工作轨迹而进行重点分析。互联网配送餐饮业务的特点,外卖骑手的工作时间很灵活,打卡上班之后,外卖骑手都是通过自行抢单获得工作任务,到指定地方取餐后进行配送,用户收到订单物品之后配送任务就结束了,外卖骑手的工作地点也是随时派送,地点的不同,随时处于变化中。

判定外卖骑手所受事故伤害是否因为工作原因所受的伤,与外卖骑手是不是打卡上班、是不是接单、是不是处于取餐送餐过程紧密相关联,如果没有接受配送任务,那就无法认定是在此期间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与从事工作有关。所以外卖骑手上班的时候一定要打卡上班。一定不要忽略这个的事情。

外卖骑手送外卖过程中受伤,算不算工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显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第5项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该依法认定为工伤。

如果是因为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报警,那样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力。

外卖骑手一定也要明白,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机构以及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机构为统筹地区的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交通伤害事故的,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外卖骑手被称为个体户的现象引发热议。研究显示,全国现在有超过190万家经营,范围包含外卖递送服务个体工商户。其中隐藏的这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外卖骑手成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个体工商户,那就意味着在法律层面失去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建议外卖骑手一定要注意下面的4个事项。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量避免合同出现“外包”“合作”“派遣”“承揽”“劳务”等字样。

2,手机、配送工具等最好选择公司统一配备,那样有助于劳动关系的认定。

3,注意收集保存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4,固定工作时间,考勤的制度,管理的规范,薪酬的制度都是对于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有确定的意义。

是要算工伤的,双方系通过互联网建立的新型用工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特点。

据中国基金报报道,近日,饿了么主体运营公司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增一条民事判决书。因一名饿了么骑手送餐致残被判赔 109 万。

了解到,原告王某系“蜂鸟众包”网络送餐平台的送餐骑手,该网络送餐平台由被告拉扎斯上海公司实际运营。

在 2016 年 8 月 1 日 2 时 36 分,原告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原告系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受伤,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经鉴定,原告为二级伤残,护理期限和误工期限都为长期。

被告拉扎斯上海公司则辩称,公司未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因完成配送服务而遭受人身损害,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系通过互联网建立的新型用工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特点。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但考虑到原告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挪用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被告拉扎斯上海公司应按照 60% 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

原告王某因本次事故产生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 1766826 65 元,被告应赔偿原告 1766826 65 元 ×60%,也就是 1060096 元(一百零六万零九十六元)。

此外,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严重,已构成二级伤残,精神必然遭受巨大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 30000 元为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饿了么需要赔偿原告人民币 1090096 元(一百零九万零九十六元)。

之前很多公司以避税为理由要求员工注册合体工商户,包括这种外卖平台,实质是为了规避雇佣责任的,想这种坏点子的人真的恶心到了极点。欠薪变为债务关系,工伤不承担责任等等,各种恶心操作。

外卖小哥做好事,这些平台第一时间就跳出来宣传自己了,外卖小哥出事故或者负面消息,这个时候就该说没有雇佣关系了。

对于外卖骑手在送餐工作中出现意外伤害事故算不算工伤问题,在全国各地的外卖骑手中普遍存在。要想知道属不属于工伤?责任由谁来承担?前提是要理清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判断两者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

据了解,目前在我国外卖行业中,骑手主要分为两类:属于配送平台的正规骑手和通过平台本身注册打工的骑手。“骑手直接受雇于平台或供餐者,发生工伤时,送货平台或供餐者有义务承担骑手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但是,目前在外卖行业中,骑手大部分是为自己注册的兼职骑手提供中介服务,骑手履行下单后与商户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而不是以与平台公司的劳动关系为基础完成工作任务。

这种模式与目前盛行的网络签约车、网络厨师等自主订购模式相似,自律性很大。因此,法院在判定相关纠纷时,一般不承认平台和骑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平台就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一、送外卖的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