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法律分析:会有影响,不能送外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八条,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
法律分析:会有影响,不能送外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要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才能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行之后,劳动关系的确立开始更多地取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达成一致。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对于是否确立劳动关系、与谁确立劳动关系、确立怎样的劳动关系均只能由劳动者意思自治。所以,市场经济国家产生劳动关系的一般形式是劳动合同。甚至可以说,劳动关系全部为劳动合同关系,二者具有统一性。劳动合同的订立是确定劳动关系最主要的事实。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劳动合同,不仅包括书面劳动合同,还包括口头等其他形式的劳动合同。
确立劳动关系的三大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规范快递外卖 ,重在严管企业。
“加大快递外卖的秩序整治力度,严查严管配送员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多次严重违法的,纳入失信记录,督促企业落实清退和禁入措施。”近日,公安部交管局会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召开全国公安交管部门视频会,对快递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的交通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针对外卖配送员交通违法现象,很多城市积极采取治理措施。其中,深圳治理措施最为严厉——外卖配送员第三次交通违法被交警查处,将被辞退,并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行业禁入。此次,有关部门也提出,多次严重交通违法的配送员全行业禁入。这或许意味着“行业禁入”将从深圳扩展到全国,成为治理外卖配送员交通乱象之利器。
值得注意的是,一直以来治理外卖配送员交通违法的重点没有放在企业身上。虽然深圳规定,一人涉伤亡交通事故,网点全体员工停工,对企业有一定影响;对于车均违法率排名前三的企业,深圳交警将约谈企业负责人,但笔者以为,对于企业的这些治理措施有点温柔,而造成外卖配送员屡屡交通违法的“罪魁祸首”恰恰是外卖企业。
表面上看,外卖配送员是交通违法的直接责任人,但实际上,是企业相关制度机制变相逼迫配送员交通违法。譬如,由于企业对送餐时间限制太死,配送员一旦超时被投诉,不但不挣钱还会被扣钱。这种情况下,配送员为了保障收入就会赶时间,容易出现交通违法。有配送员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外卖平台设计的管理机制有缺陷”。
虽说外卖配送企业有超时申诉机制,但据说取证比较难,所以对配送员意义有限,配送员只能赶时间争取不超时。当企业逼着配送员赶时间送餐,交管部门又提出“行业禁入”,对配送员来说要么少挣钱或者不挣钱,要么冒险违章被查后转行,吃亏的都是配送员。唯有引导、倒逼企业改进自身管理机制,才能减少配送员交通违法。
实际上,配送员交通违法是“标”,企业管理不当是“本”。“标”当然要治,但治本更有效果。鉴于配送员交通违法是一种行业现象、全国现象,可考虑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一场治理风暴,以彻底纠正行业、企业、配送员对交通法规的漠视。在此基础上建立长效治理机制。但治理要抓重点,甚至不妨对交通违法严重的企业实施行业禁入。
这反映出了这些快递外卖企业的配送人员有着安全隐患的问题,因为他们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逆行等等情况常常出现。
北京交通安全隐患突出10家快递外卖企业被约谈,我们都知道现在送外卖的一些配送人员都非常的赶时间,因为如果他们配送迟到的话,有可能会受到顾客的投诉举报从而扣钱之类的,所以这些外卖人员在送外卖的时候都会非常的快速,有时候甚至不时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逆行等等,这种情况也时常会有发生,所以说外卖这一行业有些人员还是比较危险的,童书发生交通事故也是挺多的。所以说针对这一种情况是绝对不允许存在的,所以这些外卖企业才会受到约谈,希望经过这一次的约谈这些企业能够进行好整改,并且严格的要求下面的文案人员能够严格的遵守交通规则。无论是外卖人员还是快递人员,在配送的时候都应该要遵守交通规则,并且也应该要保护好自己。
这件事情是怎么回事呢?
这件事情的起源是北京交通安全隐患突出10家快递外卖企业被约谈,据交管局介绍,2022年以来,本市快递外卖即时配送车辆发生同等以上责任致人伤亡事故同比上升,主要违法行为包括“逆行”,“闯红灯”,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礼让斑马线”。所以说从这些问题中可以看出文化还是非常多的,所以希望这些设施企业能够针对这一些问题进行好整改,严格的约束好下面的工作人员。
对于这件事情我的个人看法。
无论是快递人员还是外卖人员,在推送的时候都应该要遵守好交通规则,不闯红线不逆行等等,不能因为赶时间就胡乱的违反当地的交通秩序,因为这也算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万一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悔都来不及。
首先,可能是快递站点放不下(尤其是购物节期间)。很多人(包括我)如果不是急需什么东西,可能会耽误、忘记去取快递。难道只是以后一个个打电话去取比较麻烦吗?来快递站取的时候有必要多收一天的保管费吗?
提醒:送货地址在送货范围内。如果快递员不打电话征求用户意见,直接将快递送到快递站或放入快递柜,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违反了《邮政法》。这个可以投诉!
而且,需要收件人亲自收寄的快件,网点四点以后默认签收。如果货物有问题,谁负责?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已经明确规定,快递企业无权要求消费者“先签后验”。这不是看不见吗?先签字再检查?
其次,网购是为了方便。当我购买这个产品时,我购买了它和所有让我接受它的服务。那么这个上门费是卖家承担还是买家给的呢?之后卖家是否也要注明包裹是否送货上门?
还是那句话,这些标榜送货上门的购物平台,比如田淼超市京东,是算在有限次数内还是算在有限次数外?
快递公司的这种做法和当时外卖平台的做法如出一辙。“送餐”,即商品直接送达消费者手中的过程,是外卖平台的核心含义。衡量这一环节的量化标准是食物送达所用的时间。作为平台老板,为了消费者体验,需要提高送餐效率,才能获得消费者的好评,不断使用自己的平台,所以压缩了骑手的配送时间。如果骑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平台受到消费者青睐,如果骑手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骑手工资将被扣除。平台总是受益的。
送餐时间以及用户的好评和差评都会直接影响骑手的收入。那么,矛盾自然就转移到了消费者身上。你愿意多等5/10分钟,你迟迟不接受他的送达。他怕差评,所以会先给那些不愿意等5/10分钟的人。
快递也是如此。公司扣员工,不送货上门的快递员工资不变。你收了快递,快递员也不会感激你。你不收也不送货上门,快递员也不乐意在你家门口骂人,所以最后欺负你的都是善良老实的人…
把公司的坏人留给消费者,而不考虑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同时站在道德制高点宣传快递员有多辛苦。消费者现在甚至不得不为此买单。但是别忘了快递的定义是什么:门到门的物流服务!
也许迟早会出现恶性竞争:它叫“门到门快递”,重点是送货上门。
外卖业、众包平台目前没有明确的政府主管部门。
关于明确互联网外卖企业行业主管单位及其具体监管责任的建议
案由:
近年来,快餐业(互联网外卖企业)发展迅速,其中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是其典型代表,其市场经营规模在全国范围每年达到70亿左右。这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勾连商家与买家,在部份城市,已经与大型超市合作开展其他商品配送服务。通过平台招募配送人员,在完成商品交换中实现利润,在提供便捷服务同时,也带来相应社会问题,涉及消费纠纷以及从业人中流动性大、人员良莠不齐,外卖送餐人员大量交通违法等问题。
2019年,南岸区公安分局在开展摩托车违法整治中,对全区外卖、快递企业进行了一次摸底调查。主要快递企业有德邦、中通、圆通、韵达、国通、申通、顺丰等。外卖企业主要有美团、饿了么、点我吧、到家等。还有与快递、外卖平台合作的众包配送公司,也叫配送平台,有蜂鸟、达达、闪送、滴滴等。依据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7号),快递业由邮政公司主管。外卖业、众包平台目前没有明确的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经营秩序相对混乱。14岁以上的任何自然人,有一部智能手机,通过互联网到平台注册,均可成为一名骑手。从业人员未进行必要的注册登记审核和依法从业教育。外卖企业也没有相应的合法合规经营的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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