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在今年国庆期间,江西一钢企给每位员工发一台轿车,总价值高达五亿元。这件事情在网络上引起热议,有网友觉得,这家企业真的太壕了,为什么好的企业都是别人家的?现在跳槽还来得及吗?也有网友发自内心的说,成了家之后,总感觉现金要好一些,车贬值快一些。
在今年国庆期间,江西一钢企给每位员工发一台轿车,总价值高达五亿元。这件事情在网络上引起热议,有网友觉得,这家企业真的太壕了,为什么好的企业都是别人家的?现在跳槽还来得及吗?也有网友发自内心的说,成了家之后,总感觉现金要好一些,车贬值快一些。今天我们就说一说,这家企业给每一位员工发一台汽车,相比现金而言,什么最实惠呢?
这个问题我们还得从多个角度来分析,对于一些已经买车的人来说,再给他们一台汽车就是增加他们的负担。每一年的油费,停车费,保养等等。所以对于他们来说,给他们发放现金是一件更实惠的是。但是对于那些还没有买汽车的员工来说,你给他们发一台汽车,他们肯定会十分的高兴,第一台汽车就是企业送的,对他们而言也有特殊的意义。他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肯定也会尽忠职守,以主人翁的意识服务公司。
我们要知道江西这家企业送给员工的汽车是江铃,福特,大众,每一台的汽车价格都不一样,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追求,有人觉得能够日常代步,五六万块钱的小汽车就行了。如果这家企业给员工送十多万的汽车,员工肯定会觉得不实惠。
但是对于这家企业的做法,小编觉得还是很好的,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很多员工都已经买车,如果企业再送一台汽车给他,员工的压力会增大一些。这家企业之前给员工发年终奖也是特别壕,在网络上也有相关的报道,将现金堆成墙,这种震撼的场面小编真的没有亲身经历过!那你们觉得企业发放现金更实惠还是送汽车更实惠呢?快来评论区说说你们的看法吧!
可以考虑以下几种礼物:
1 车载用品:送一些跟车有关的东西,比如车载按摩椅、车载咖啡机等,都是比较实用的选择。
2 精美的艺术品:如果领导比较喜欢艺术品,那么送一个精美的艺术品也是很好的选择,比如一个雕刻品或者一幅画作。
3 实用的办公用品:可以送一些比较实用的办公用品,比如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数码相机等,这些都可以提高领导的工作效率。
4 高级的茶叶或咖啡:如果领导比较喜欢喝茶或者咖啡,可以送一些高级的茶叶或咖啡作为礼物。
5 定制的礼品:如果想送一份比较有特色的礼物,可以考虑定制一份礼品,比如把领导的姓名或者公司的名字刻在礼品上。
总之,送礼物最重要的是要考虑到对方的喜好和实用性,尽量选择一份能够表达自己心意的礼物。
公司买车,再转手卖给员工,是不能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司是要按售出价格的17%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扩展资料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据此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规定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主观:
从09年开始购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生产用车,属于运输工具的可以抵扣。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如果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轿车就不能抵扣(疑似个人消费品则不可以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第538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税收政策有以下方面的变化: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二是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法律客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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