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存在安全风险。开公司车子办公事出事故,公司应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
存在安全风险。
开公司车子办公事出事故,公司应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员工不爱护车会造成企业成本的增加。针对这一问题,要么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对非正常损耗进行考核,堵塞漏洞;要么改革用车制度,用自己员工的车,给补贴,将成本控制在一定限度。
上海企业主疫情中骑车取U盾发工资,他在疫情企业也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很多城市的治疗中心都关闭了,不过就算是这样,他也没有丢下企业中的任何一个员工,更是在疫情期间,组建了“空中门诊”,通过互联网远程医疗的方式帮助病人解决静脉曲张问题。
在上海这轮疫情期间,由于上海的封控政策,很多企业都没有办法按时发放员工的工资,甚至有些企业以疫情当借口,故意不发员工的工资,因为疫情企业也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延期发放工资,这点大家都能够理解,但是那些故意不发工资的企业显然有违了社会的公理道德。不过却又一位企业家逆向而行,穿越重重困难,采用骑车的方式返回办公室用U盾给自己的员工来发工资,这点让人钦佩。
这位骑车取U盾给员工发工资的老板就是张强医生集团的创始人张强,他为了将拖欠员工半个月的工资及时发放,骑车40公里,冒着预告雷暴雨的风险,带着核酸证明等手续,通过三道巡查,将员工的工资发放了,而由于路途遥远,在路上只能带着自己抢购的面包在绿化带充饥,发放的这些工资很可能解决很多员工的燃眉之急,毕竟可能有些员工等着这笔工资去还房贷。
除此之外,张强医生在疫情封控期间,还联合自己公司的几位医生,利用互联网开通了“空中门诊”从网上对一些静脉曲张患者看病,甚至还间接挽救了两位病人的性命,可以说张强医生给了很多企业家一个表率,他没有抱怨政策,而是尽最大的可能做好了自己的本分。
上海企业主疫情中骑车取U盾发工资,你知道他在疫情中经历了什么吗?欢迎留言讨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汽车租赁公司的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企业员工受伤,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只限于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对于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或者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的费用,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汽车租赁公司的客车司机不是合同相对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选择一家好的汽车托运公司方法如下:
1、自主查询托运费用
汽车托运行业也趋于合规,在正规的汽车托运平台都能很轻松的查询到托运费用,在官网或者APP上填写出发和到达的城市之后就可以快速了解到运价。
2、合理选择自己所需要的额外服务
正规的汽车托运公司都会为客户提供更多方便的功能,比如门到门服务:上门取车、送车上门。如果您不方便去业务点送车、取车,都可以选择这项服务。
3、重视汽车托运保险
正规的公司都会免费为客户提供一个固定额度:10万-20万的保险,如果车辆价值较高,建议追加保险额度。防范风险需要未雨绸缪,虽然追加额度需要自行承担费用,但是可以补偿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4、自主查询在途位置
当爱车交给汽车托运公司之后,肯定会想知道什么时候出发、中途到达了哪里,如果都需要打电话给客服,客服核实信息之后再反馈回来,那就非常不方便。规模比较大的汽车物流企业目前都提供自主查询在途位置功能。
中振物流专注托运行业,是一家致力于公路轿车运输的大型物流企业,上面说的都不用担心,中振物流都是可以做到的。
主办方认为这名女子不是公司人员可以蒙骗,毕竟能省一笔钱是一笔。
01、上海女子参加抽奖,抽中林肯轿车,主办方却不给。19年时上海的罗女士受到朋友邀请参加了一公司的“三八女王节”活动,这个活动就有抽奖项目,罗女士运气非常好就抽到了一辆林肯轿车,罗女士非常激动,还被主办方邀请上台说获奖感言。
罗女士发言时吹捧了主办方公司,当时罗女士还发了一个朋友圈,但事后罗女士并没有受到一辆林肯轿车,主办方告诉她林肯轿车只能送给公司员工中奖者,他们只能送给罗女士一个林肯车模。
罗女士与主办方协商无果,感觉被欺骗了,于是上法院起诉这家公司,最后法院判主办方公司需要赔偿罗女士一辆林肯轿车。
02、主办方想欺负这名女子不是公司人员呗。
主办方赖账不给的原因很简单从罗女士中奖的那一刻起,他们就没有打算给罗女士林肯轿车,他们认为罗女士只是个外来人员,让她获得一辆林肯轿车,这心里不舒服。
这就好比你家里有块蛋糕,本来这块蛋糕是准备给孩子用作激励孩子学习的,结果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他将这块蛋糕拿出去了,你肯定会心疼啊,这主办方公司也是这样的,这样一个丰厚奖品给一个外部人员他们也觉得不值得。
而且我个人感觉这主办方还有点想蒙骗罗女士的意思,他搞的那套说辞,如果心大的人说不定就信了,什么公司内部人员抽到才算,用作鼓励公司人员的,这话听起来像那么回事,但实际上就是不要脸。
他这个抽奖并没有规定什么人才能参加,而且在罗女士得奖后,还让别人去台上发言,发言就不给别人东西,这就是卸磨杀驴啊。估计就是想欺负下罗女士是女性加上又不是公司人员,毕竟作为无良主办方来说,他们是觉得这钱能少出一笔就尽量少出一笔的,显然他们没想到罗女士会这么刚。
是的,但是必须是在编职工,购车数量也有限制,购车后一般3年内不得转让
大多数车企都有针对内部员工购车的优惠政策,这就是员工价。为了不扰乱正常的销售体系,车企对于员工价购车的管控通常是很严格的。
为了不扰乱市场价格,除了极个别的瑕疵车外,正常的员工价不会低于经销商的批发价加返利
关于公司给雇员配车的问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代扣代缴问题,下面分别讲述。
首先,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这要区分股东雇员与非股东雇员。
(一)公司为股东性质的雇员配车(发票抬头为个人)相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支付消费性支出的处理问题: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从上述条文中可明显看出:贵公司为总经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
(二)公司为非股东雇员配车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车辆,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该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非股东雇员的配车应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上,购车时,可先借记应付工资,贷记银行存款;按规定年限分月按雇员的工作岗位进行分配,借记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或营销费用等,贷记应付工资。贵公司不能对该汽车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另外从汽车的所有权角度看,因发票抬头为个人,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并且汽车不属于贵公司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综合上述观点可以看出:贵公司为雇员个人配备车辆,无论是否为股东雇员,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其次,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股东雇员的个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非股东雇员的个税问题。
根据前文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非股东雇员的配车应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此处要说明的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对此项所得的处理)未区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故上述适用于外资企业雇员的个税政策同样要适用于内资企业。
据此,贵公司可以按5年期限,每月按4000元的标准(5年24万元)并入员工的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贵公司想达到不缴个税同时可以计提折旧的目的,应该在外购车辆时在发票抬头上注明公司的名字。在5年折旧期满后,个人按残值率(5%)购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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