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报告# 导语为什么农民工工资是年年清年年欠的现状没有从根本上转变,甚至有愈清愈多,越清越难呢?以下是 整理的欠薪问题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1欠薪问题调研报告 一、前言部分 近些年来,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农民工合
#报告# 导语为什么农民工工资是年年清年年欠的现状没有从根本上转变,甚至有愈清愈多,越清越难呢?以下是 整理的欠薪问题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1欠薪问题调研报告
一、前言部分
近些年来,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随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十分突出。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杜绝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与蔓延,同时也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中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亟待解决。这就需要我们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调查人:朱龙生调查时间:xx年4月
调查地点:铜陵县钟鸣镇所属企业
调查方法:走访企业、镇社保所、部分职工
二、事实部分
我国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就目前统计,钟鸣镇管辖内的企业176家,规模以上企业8家,劳工总人数5380人。据统计,xx年长顺服饰、金盛服饰等企业欠薪事件,追讨回农民工工资23万余元,宝莉菲服饰已通过信访代理,铜陵县法院已向市法院申请执行,执行金额5万余元。从统计上看,拖欠工资问题越演越烈,主要原因是因为劳工和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追要工资方面比较困难。
三、分析部分
(一)拖欠劳工工资的原因分析
1立法方面存在缺漏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够配套和完善,缺乏法律保驾护航,是拖欠工资问题难以根除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的职权规定得过于灵活,不利于严格执法,不能有效制裁、扼制用人单位的拖欠工资行为。
第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形成劳动关系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行之有效的规定,不利于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农民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举证,反倒容易助长用人单位的欠薪行为。
2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方面存在不足。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监察不严,有隙可乘,是部分用人单位屡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原因。其主要表现在两点:一是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熟视无睹,不能及时责令其改正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二是劳动行政执法中对国家有关规定大打折扣。
3工会方面尚不完善。
从诞生之日起,工会一直在为提高工人工资和改善劳动条件而不懈奋斗,是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的特殊社会组织。虽然《工会法》逐渐臻于完备,但实际生活中,工会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仍存在不足。具体表现在:
第一,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
第二,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无法担负为农民工维护的责任。因此,工会在经济上对用人单位的依赖性较大,也易沦为企业行政的附庸。
第三,由于工会既有错误认识的存在以及宣传组织力度不够,致使农民工入会积极性不高。
4用人单位自身的急功近利。
企业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处理企业利润与劳动工资之间的合理分配关系,总想通过拖欠工资以降低生产成本,进而获取的经济利益并控制员工流动。“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者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时,违法者肯定会选择后者”。
5农民工自身的弱点。
农民工处在弱势地位,法律意识淡漠,依法维权意识差。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不知订立劳动合同。而在工资被企业拖欠时,不知道或不敢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审判机关申诉、起诉,及时主张自己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二)解决思路及对策
为有效地防范、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现象的发生和继续蔓延,必须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民心安定的重要任务。针对前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因,结合学术成果和实践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几项具体应对方案:
1完善劳动立法,加大处罚力度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首先应从立法入手,建立完善配套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改变以往立法中存在的“有规定,没处罚,有职责,无手段”的漏洞。具体来说,有以下解决手段:
(1)加快建立起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尽早出台专门调整劳动报酬关系的法律,如《工资法》、《农民工权益保护 法》、《社会保障法》等,并及时修改《劳动法》和相应法律法规,吸收目前地方立法中的成功经验,使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趋于统一,构成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从而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2)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在刑法中可以增设侵占工资罪,将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为犯罪,给予有力打击,使恶意欠薪者付出得不偿失的代价,从而不敢再侵吞农民工的血汗钱,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3)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经济处罚力度,加重用人单人因拖欠工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改变《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弹性规定,增大用人单位实施该行为的违法成本,使之得不偿失。如南京市的《工资支付条例》就规定,当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时,劳动行政部门除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外,还应“责令其按相当于被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一至五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全面规范各类企业,尤其是私营、外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包工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以立法形式,强调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强调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劳动审检,如年审、季审,对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2加强劳动行政执法工作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劳动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重点,提高地方劳动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意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预防和认真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具体而言,一是建立和加强用人单位劳动年审和劳动规章备案制度,把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等情况作为劳动年审的重点内容,逐步建立并推广“劳动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将长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录入系统,向社会曝光。二是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监控制度。对经常拖欠工资的企业要进行备案,列入“黑名单”,限制其银行贷款、工程投标等行为资格。
3增强农民工法律意识,建立合作自助组织。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加大对农民工的宣传和培训,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加强劳动合同观念,培养维权意识,鼓励其在发生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主动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或司法机构寻求权益的法律救济。
4改革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完全脱离行政机关,建立类似于仲裁机构的劳动仲裁机关,并用类似于仲裁法的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保证其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建立或裁或审、裁审分轨的争议处理机制,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耗时耗力,不利于劳动者维权的问题。在此种制度下,农民工可以申请仲裁,可以直接起诉,也避免了因劳动仲裁机构久拖不决,导致仲裁期限延误的情况。
2欠薪问题调研报告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全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国家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并出台各项措施规范且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近年来此类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然存在。今年以来由于受整体经济形势下行的影响,我旗各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频繁发生,主要集中在建筑和酒店餐饮行业,且解决的难度较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不利于保护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城市建设的推进和城市经济的繁荣,甚至,有的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由于情绪过于激动,可能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激化矛盾、扩大纠纷,容易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恶性案件,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全面、系统地掌握我旗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的具体情况,更好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针对我旗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从掌握此类问题的基本现状入手,分析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原因,从而提出通过各种途径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若干思考,以更好地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
一、我旗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现状
举报投诉案件居高不下,劳动关系错综复杂。xx年以来,我旗劳动监察大队共受理举报投诉案件95件,涉及农民工1281人次,追还拖欠工资2610多万元。其中群体性来访案件逐渐攀升,主要是外来务工人员,尤其以江苏、四川、陕西、宁夏以及东三省劳动者居多,而且劳动关系错综复杂,建筑领域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包工头及挂 靠现象非常普遍。劳务分包企业注册资金低下,抗风险能力较差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普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保险,出现劳资纠纷后劳动者掌握依据不足,劳动监察大队协调解决难度较大。
二、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执行的不完善。目前我旗尚未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按照制度在建筑施工企业预存保证金后方可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各苏木镇、工业园区的大量建设项目并未预存保证金,预存保证金的建设项目较少,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集中在未预存保证金和无建筑审批手续的项目。
(二)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一是建设项目垫资现象普遍。房地产开发项目多为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开发商按进度给建筑方付款,建筑方再按进度给劳务公司付款,劳务公司再把钱给包工头,包工头支付农民工的工资。由于受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及整体经济形势下行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较大,导致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继而引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有所增加。二是建设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 靠施工等现象。由于建设项目层层转包、分包,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导致最下游的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建筑领域挂 靠联营现象普遍,部分不具备建设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使用大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一旦发生问题必然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三)劳务公司注册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差。农民工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由过去的散兵游勇成为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员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但目前劳务公司大多注册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差,一旦发生上游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根本没有能力垫付农民工工资,目前我旗工商登记注册的劳务公司有35家,大部分注册资金较少,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极为普遍。另外,部分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时未充分考虑人工成本的上涨因素,出现劳动力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时,公司无力支付人工工资,便会出现公司负责人携款逃逸或工人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还有部分企业负责人在此情况下,煽动工人情绪,借讨薪之名讨要或要求追加工程款,形成恶意讨薪。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责任主体不明确。按照现行法律,农民工是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生工资拖欠时应该是劳务公司的责任,但追根溯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是由于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或工程款结算纠纷造成的,劳务公司在工程款被拖欠时必然会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此责任主体很难界定。而且作为拖欠工程款的上游企业与劳务公司之间是经济合同关系,不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往往缺乏依据,这也是造成“讨薪难”的重要原因。
(五)劳动监察人员力量薄弱、执法手段单一。目前,我旗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1个,人员10名,承担着对全旗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劳动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远远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难以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有效监管,同时劳动监察执法缺乏强制手段,遇到拒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最终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移交公安机关,难以对农民工的权益做好有效保护。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
(一)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本之措,今后我旗将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防范制约机制。一是严格新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立项、不办理项目审批;对于施工企业过度垫资而引发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二是施工企业原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未解决的,一律严禁参与新建工程的招投标;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程,问题未解决前一律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三是对有“转包”、“违法分包”、“挂 靠”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施工企业,给予其限制承接新项目、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降低其信用度。
(三)加强对劳务公司的监管,规范用工行为。要研究制订具有较强操作性和约束力的劳务企业管理制度,明确劳务企业市场准入条件,按注册资金的大小、信誉度的高低对劳务公司设臵不同的等级,按等级承揽相应的工程量,以增强劳务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还可引导、扶持有实力的施工企业自己设立劳务公司,避免劳资纠纷。要规范劳务合同签订及监督要求、工人工资支付方式、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方式或途径等,对发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吊销其相关资质。
(四)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制宣传,从帮助农民工树立基本的法律意识入手,强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是一项必须长抓不懈的工作。一方面,要通过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农民工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诉讼知识,强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使他们变被动为主动,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制宣传督促用工单位自觉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防止主观上出现偏差,这也有利于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发生,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广大农民工的根本利益。
3欠薪问题调研报告
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仍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工程建设领域监督管理不够规范。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垫资施工等现象比较突出,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带队施工比较普遍,各承包人之间责任主体不明,用工随意性大。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落实不力,工资支付与工程款交织,发包、承包、分包“三角债”严重,极易产生“包工头”携款逃匿和农民工工资被克扣或拖欠问题。
二是经济下行导致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一些企业和单位生产经营困难,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矛盾比较突出,容易产生欠薪问题。例如:某市受房地产行业市场需求下滑、库存增加影响,部分开发商资金回笼难度加大,资金链出现问题,造成拖欠劳务承包费,不能按时发放劳动者工资的情况;某市化工类企业受环保和经济下滑双重影响,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资金链断裂,加之融资困难等,导致拖欠职工工资及劳务费情况严重。
三是个别地方和单位不作为、乱作为。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对解决农民欠薪问题重视不够,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不力,监督检查搞形式、走过场,处置农民工欠薪案件缺乏责任担当。个别地方政府不顾投资能力盲目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农民工欠薪问题。个别地方领导干部插手工程项目建设,为一些资金不足、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打招呼”“开绿灯”,直接导致欠薪案件发生。例如,某市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拖欠数额已占到欠薪总额的47%。
对此建议:一是严格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在易欠薪行业全面推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二是规范建设领域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经营行为监管,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避免因工程款拨付问题导致工资拖欠。三是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治欠保支工作的督查考核,“兜底”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
临近年末,工程建设行业又将迎来工程款、工资款的结算高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也再度受到社会关注,一直以来,工资报酬是农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也是关系到农民工家庭基本民生的大事。近些年来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多方努力,欠薪多发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但一些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为加快推进农民工欠薪问题,国家在2020年1月发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通过失信联合惩戒的管理方式来遏制欠薪现象发生。
此次人社部公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信用机制”贯彻落实到农民工欠薪治理的专项领域,为人社部开展欠薪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实施欠薪失信约束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建立农民工欠薪治理长效信用监管机制,为全国农民工欠薪管理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
农民工欠薪信用风险分析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项目投资金额大,工期长、变化因素多,在客观上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发包方和承包方任何一方出现失信行为都会直接导致农民工欠薪事件的发生。
发包方:拖欠工程款
发包方由于出现资金链紧张等问题无法按时足额将工程款发放到位,会造成总包方和分包方出现资金被拖欠的情况,农民工处于资金链的最底层,直接受到影响。有些项目是根据合同进行进度款拨付的,但因为合同约定的拨付比例低,或者临时出现变更,造成拨付的工程款和施工单位实际的差距很大,会导致总包方和分包方出现变相拖欠资金的情况,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承包方:低价中标&层层分包
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些承包方会通过低价中标的方式获取工程项目,这使得项目获利空间有限,无法对底层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进行保障,也无法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另外有些承包方在中标项目之后,会通过分包转包的方式分配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在这种层层分包的情况下会出现工资无法直接向实际操作的一线劳动者落实,且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与承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工程建设劳务分包过多,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农民工欠薪问题是因为发承包双方的失信行为导致的,本质上是信用问题,产生的根源是信用观念淡薄、信用信息不对称、信用监管手段缺失所造成的。近年来随着国家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不断完善,为国家以信用监管的创新管理方式去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提供了条件。
如何通过信用约束治理农民工欠薪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采用信用监管手段加强欠薪失信联合惩戒是根治欠薪的根本手段。《管理办法》中重点提出采用失信联合惩戒,建立欠薪失信惩戒“黑名单”惩戒震慑欠薪行为。
欠薪问题突发性事件多、处置难度大,《管理办法》构建了一套信用监管的可持续长效机制。明确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制度要求,有利于规范管理欠薪失信行为 ,《管理办法》在第五条规定了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两种情形:
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一旦被列入名单,人社部门将把相关用人单位名单转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最长期限可达3年,既倒逼用工企业“不敢欠薪”,又引导企业“不愿欠薪”,从而营造诚信用工的良好氛围。
除上述信用惩戒措施外,近年来,国家相继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大力推进“工资保证金”制度应用。无论工资保证金制度本身,还是各类创新工资保证金管理服务方式(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都日益展现出显著的“信用风险管理”和“信用保障”作用,能够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风险,在推进根治欠薪工作中也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是工程担保的一种形式,也是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重要兜底保障措施,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专项资金。一旦发生承包单位欠薪人社部就会依法作出限期清偿的处理,对拒不履行的人社部将会向经办银行提出代为执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作为工资保证金的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在助力区域政府欠薪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受到国家政策层面的大力支持和推动。国务院常务会议在部署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措施时,强调“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保证金”,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全面市场发展。
一方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能够通过保险理赔发挥工资支付代偿作用,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同时,《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应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另一方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不仅可以通过保险理赔服务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还创新引入第三方专业风险管理服务力量,参与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风险管理,通过保前、保后以及事故协同解决,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管理。
《管理办法》在根治冬季欠薪的时间点出台的恰逢其时,通过规范工作程序、强化信用约束惩戒等进一步完善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构建依法依规、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工资支付信用监管新格局,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推动根治欠薪工作,提升农民工欠薪信用约束的法治化水平。
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分析及解决途径
民工,作为流动性较大的社会弱势群体,其权益的保障尤其是工资的保障时常面临着诸多困难。中央、省、市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本文从基层人社部门劳动监察角度出发,浅析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201×年×市劳动监察欠薪工作开展情况×年,在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共收取近×家单位缴纳保证金×余万元。共处理欠薪投诉举报案件×余件,涉及×余人、涉案金额×余万元;其中,移送涉嫌恶意欠薪案件×件,公安机关立案×件,涉及人数×余人,涉及金额×余万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起(某科技有限公司欠薪案,涉及人数×人,涉及金额×万元)。春节期间,集中协调处置重大欠薪案件×起,其中×起涉及民工×余人,协调处理一般欠薪案件×余起,涉及民工×多人,集中发放民工工资×余万元。
二、×市欠薪案件主要表现1建筑领域仍是拖欠民工工资案件重灾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金量大,涉及民工多,群体性拖欠工资严重,×人以上拖欠工资投诉×件,拖欠金额×万元,占拖欠工资总额的×。如某公司涉及农民工×人、拖欠×万元等,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
2农业投资项目欠薪案件快速上升。近年来,受农林旅融合发展热潮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的影响,一些民营企业根本无经济实力就上马农业种植、农业旅游项目。甚至部分项目无正规报批手续,未进行报备就私自开展,并以虚假价格对外发包项目、收取保证金、恶意终止合同,导致欠薪案件发生,如某农业开发项目。
3工矿企业和餐饮服务业欠薪案件时有发生。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碳酸钙等高能耗工矿企业多数处于关停或半停产状态,员工工资无法得到保障;同时,由于经济的不景气,一些制造业、服务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因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裂出现关门停业、老板逃匿等现象,欠薪案件涉及面不断扩大。如某大酒店、某实业有限公司。
4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问题不容忽视。为改善百姓生活条件,近几年市委、市政府着手推进了一批棚户区改造和新居工程,但因开发商和施工方无资金实力,资金断链,造成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时有发生,如某工程、某新居等项目。
三、欠薪案件主要原因1建筑施工市场管理不规范。一是资金链断裂造成拖欠工资。受国家经济形势的影响,房地产行业开始走下坡路,大部分建设单位融资渠道受阻,资金紧张,直接导致建设单位拖欠总承包单位工程款,进而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部分开发商资金不足,盲目立项、开工,造成项目建设资金先天不足,从而把拖欠工程款作为变相筹措资金的渠道。二是发包方和承建商存在工程量结算经济纠纷,导致下游的民工工资受到影响。三是普遍存在的层层转包、非法分包的现状容易滋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使得用工行为难以证实,增加了欠薪案件调查取证的难度,延迟了解决欠薪问题的时间。四是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因农民工流动性大,企业不遵守《劳动法》的问题非常普遍,施工企业大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出现纠纷找不到依据;不按月支付工资,平时只发给农民工基本的生活费,年底一次性结清,极易产生年底的拖欠问题,容易引发大案、要案。
2个别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项重要机制。一旦双方发生付款纠纷或拨付款项被挪用于支付工程款、材料费,工资保证金机制可有效发挥托底作用,确保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及时控制在可控范围。
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尽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纳入刑法并出台了司法解释,但由于需要从行政领域过渡到刑事领域,劳动保障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再加上部分规定不明确,导致一些涉嫌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处理,无法有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打击犯罪的效果。例如在调查取证上,公安、法院要求对每位民工进行询问笔录,有的案件涉及民工上千人,造成收集证据困难。
4行政处理程序的时间过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欠薪投诉举报,立案后发出限期整改责令书,责令企业支付工资。到期如果企业不履行,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按规定,行政处理决定有×个月的复议期,×个月的诉讼期限,即使企业到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农民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个行政处理程序完结,至少也需×个月时间。
四、解决路径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重点在“各尽其责”,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建议:
(一)落实“两个原则”,压实责任。按照国办发〔×〕1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履行本行业项目主管责任;各乡镇(办事处)负责履行辖区范围内案件的属地管理责任。
(二)加强部门联动。建立民工工资案件协调指挥中心,每半年开展一次对全市范围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治理检查。加强“两法衔接”和部门日常联合巡查。对承建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建立和健全“黑名单”制度,对拖欠工资行为较严重的企业列入“黑名单”,采取联合制裁措施,使之处处受到节制。
(三)绩效管理,逗硬考核。将保障民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定期进行督查通报,逗硬考核。
(四)加快建立农民工欠薪治理长效机制。严格落实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针对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突出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通过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制度,实行工程款和劳务款分离支付等办法,从源头上治理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
(五)增加劳动保障监察力量。现有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严重不足,以笔者所在的×省×市为例,该市有×个乡镇、×个办事处、×个工业园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万余家,涉及劳动者×余万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量大面宽。现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编制仅有×人,而案件数从成立之初的一年几件、几十件增加到×余件,人手极为短缺。为更加有效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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