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首先从外卖骑手李某与外卖平台的关系来看,李某虽然没有与外卖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一直按照外卖平台的授权从事送餐服务活动,按照外卖平台的要求着装,遵守外卖平台的配送管理规定,且李某的薪酬也由平台按时发放,故外卖平台与骑手李某事实上已经建立了
首先从外卖骑手李某与外卖平台的关系来看,李某虽然没有与外卖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一直按照外卖平台的授权从事送餐服务活动,按照外卖平台的要求着装,遵守外卖平台的配送管理规定,且李某的薪酬也由平台按时发放,故外卖平台与骑手李某事实上已经建立了用工劳动关系。因此,不能简单以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来认定外卖骑手和平台间的关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李某按照外卖平台的要求履行送餐行为,正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其本人车速过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王某意外伤害,主观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与外卖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事后外卖平台可向李某另行追偿。
最后,不少用工单位为了节省开支或者规避社会责任,加之骑手维权意识淡薄,在用工时不缴或欠缴保险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旦骑手送餐过程中发生致人损害的事故,骑手本人可能会出现赔偿乏力的现象。由外卖平台和外卖骑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拓宽对受害人王某的保护范围,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王某的人身财产权益,避免因外卖骑手李某赔偿能力有限,导致王某诉讼赔偿愿望落空。
关于责任的承担问题,如下两点值得关注:
一、骑手在工作时间以外致人损害,由骑手承担责任。
关于骑手的工作时间主要取决于其与雇主约定的用工形式。一般而言,法院在认定时会考虑骑手当日第一单接单时间及最后一单完成时间。外卖骑手在下班后意志和行为不受雇主管理和支配,亦不为雇主创造经济价值,雇主便无义务为骑手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骑手在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该条主要调整个人劳务关系以外的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该条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提供劳务者、临时雇佣人员等。
值得注意的是,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用工形式多种多样,大致有以下几种:1APP平台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后,APP平台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2APP平台或者其专门运营外卖平台的全资子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外卖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将骑手派遣至APP平台从事配送服务。发生事故后,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的规定,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伤者往往会将APP平台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列为共同被告;3APP平台或者其专门运营外卖平台的全资子公司与配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配送公司再与人力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协议,最终由人力公司与骑手签订项目加盟协议并为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代发工资代缴保险。在该种情况下,骑手虽为个体工商户,但仍由配送公司进行管理,若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事故,应视为为配送公司履行职务,配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许多伤者是将骑手、配送公司、人力公司、平台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
此外,如用人单位为骑手投保了商业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骑手撞人美团有责任。员工履行职务期间因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员工追偿。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这样的做法是合理的,因为外卖员和平台公司是属于雇佣关系。而外卖员在送外卖的时候是在正经的工作,所以他撞到人也属于履职行为,应该有平台承担责任。这件事情是这样的,在2019年5月,当时有一个外卖小哥刘先生,他经过宝山区的时候,撞上一辆同样在驾驶电动车的黄女士。之后,经过公安机关进行鉴定,让刘先生付这场车祸的全责。
黄女士受伤了之后,在医院的治疗费用全部由刘先生进行垫付。黄女士本人认为,因为当时撞伤他的是刘先生,他身穿的是外卖工作服,正在上班期间,所以应该有刘先生和他的公司进行赔偿。于是就将刘先生和他的公司告进了法院,请求赔偿她的损失。法院判决时认为,在事发时,刘先生在给他的公司进行送餐,所以应该被认为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的时候造成的损害,应该由用人单位进行承担。
于是,法院判决该平台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损失,还要退回陈先生垫付黄女士的全部费用。目前随着网络越来越发达,更多的人喜欢在手机上进行下单购买,由外卖小哥进行送达。这样不仅省时省力,还免去了去实体店的时间。
很多人都会选择让外卖小哥进行送外卖,但这时就涉及到了时间的问题。手机上我们可以知道上面有预计到达时间。当外卖小哥超时或者是没有送达的话,就会扣一部分的钱。或者这一单就不会得到任何的钱,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街上很多的外卖小哥都骑着非机动车在路上狂奔,都是为了防止订单超时或者是给了差评。
那这样的话就带来了很多的危险,在路上一不注意就会引起很多的事故发生。这样的事故是我们很多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目前很多的机构还没有完善,希望能够构建更加合理的管理方式,让外卖小哥能更好地送达外卖。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外卖小哥送餐途中死亡和点餐的没有一丁点的关系,怎么都不会赔你一分钱,你们是一种合约关系,送餐是你的义务,关于安全问题是你自己需要注意的,你的公司负责,你这是属于工作途中的伤害,和客户没有关系,你的公司对你负责。大家不要什么事情都讲究法律,其实你根本一点都不懂,就是胡搅蛮缠,希望大家好好学习,做一个真正懂法的人,千万别无理取闹,丢人啊。
撞人后逃逸,这样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一,构成交通事故逃逸罪
交通事故是警方高度重视的问题,而交通事故逃逸,根据事故结果不同,所受到的惩罚也有所不同。外卖小哥张某因撞人以后担心赔钱,担心惹了事于是乎直接选择驾车逃离现场。而在这之后因为心虚胆怯,作为外卖行业工作人员,张某又向公司请假八天,正以为事情已经过去了殊不知刚到公司就被抓。而被警方带走后,张某也表示,自己因为担心被抓所以选择逃逸。这种行为构成事故逃逸。将依照交通逃逸罪进行处罚。
二,所幸被撞人员并无大碍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外卖小哥撞倒人后选择逃离现场,这种已经构成了交通法法规当中的逃逸罪,而被捕后,外卖小哥或将面临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的处罚。而所幸被撞的王女士仅仅只是擦伤和扭伤。而根据交通法当中的规定,交通逃逸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居留 ,并处罚金。造成巨大公共财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因逃逸导致财产损失,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遵守交通规则,等于是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
虽然说外卖行业靠的就是送外卖而做生意,一单外卖送的快与慢都影响着自己的好评以及业绩,所以有不少的外卖骑手因为担心自己业绩受到影响,便只光顾了速度,无论是开什么车,无论是什么职业,无论是谁,都要遵守交通规则,毕竟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速度再快安全不能保障,那说什么都是白搭。遵守交通规则,就是对自己负责,同样也等于对他人负责。
综上所述,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看法,写作不易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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