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赠送给孙子的房子有过户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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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赠送给孙子的房子有过户费吗,第1张

爷爷奶奶赠送给孙子的房子有过户费吗
导读:需要。只要不是夫妻间过户住房,不管是哪一种过户方式,都需要缴纳过户税费。赠与,需要办理赠与公证,缴纳2%公证费,和千分之六评估费,得到公证书,到房管,办理赠与过户,缴纳全额契税3%--4%,手续费几百元。您好,一般不可以,但也有特殊情况。(

需要。

只要不是夫妻间过户住房,不管是哪一种过户方式,都需要缴纳过户税费。

赠与,需要办理赠与公证,缴纳2%公证费,和千分之六评估费,得到公证书,到房管,办理赠与过户,缴纳全额契税3%--4%,手续费几百元。

您好,一般不可以,但也有特殊情况。

(1)爷爷过户给孙子房产,不知道您说的情况是不是赠与给孙子,如果是赠与,通常在房屋过户后赠与完成,房屋成为孙子的个人财产,一般不能撤销。

(2)如果该房屋的赠与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况的,一般可以撤销。孙子侵害爷爷或者爷爷的其他近亲属权益、孙子有赡养爷爷义务而不履行或者赠与房屋有条件而孙子不履行条件,爷爷也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非常及时,否则权利会消灭,如果您有实际需要,欢迎联系我们,我是桂芳芳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法律案件办理。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分析:如果房屋的所有权是爷爷的,爷爷是有权将房屋赠与给孩子的,赠与房屋时要签订赠与合同,并且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主观:

爷爷过户给孙子的房子一般不可以要回,但通过赠与过户的,在爷爷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时、孙子致使爷爷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依法撤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法律分析:只有产权人才能处置,若孙子18周岁,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有权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二、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

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与公证书;

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契税收据

四、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然后补办过户手续。

申办房屋赠与手续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二、办理公证

房屋赠与合同可以办理公证,而非必须办理公证,未办理公证,不影响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若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然后补办过户手续

扩展资料:

一、申办赠与过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

8、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9、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10、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二、免征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房屋赠与

—赠与过户

法律分析:赠与书。赠与书就是房产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的房屋赠与书面合同,按照国家规定,房产赠与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签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