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会受影响,影响还很大。如果被判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可以解除劳动,无需经济补偿。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
会受影响,影响还很大。如果被判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可以解除劳动,无需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诉法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很多银行的柜台上,都有一个这样的温馨提示:“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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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也常常能看到一些媒体报道,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多给了储户现金。
那么问题就出来了,既然“离柜概不负责”。如果是银行本身的失误导致多给了储户现金,储户可以不还回去吗?
这不,16年前一位江西小伙子,因为银行取款机故障多取了17万元现金,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不服上诉被改判。
该案发生以后,在法理界引发了一场史无前例的激烈辩论。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更是推动了整个法治体系的进步。
一次改变人生的取款,取款机故障多吐17万元
许霆,1983年3月21日出生于山西临汾一个农村家庭。父母都是普普通通的农民,以种地耕田为生。
2006年的元旦,为了追随女友的步伐, 许霆坐上了前往广州的火车。第一次来到这个陌生的大城市,许霆对一切都感到好奇、新鲜。
刚开始的时候,许霆去做过服务员,后来应聘了广东省某高院的保安。工作了一个月后发了一些工资。
许霆
有了这些钱,许霆租了间房子、买了辆单车。每天下班后,他会骑两个小时的单车,去接在白天鹅宾馆实习的女友。
直到2006年4月21日,24岁的许霆,人生突然来了一个急转弯。从此以后,他的未来已经充满了不确定性。
那天晚上,许霆送一位同事回家,在路过一台银行柜员机时,他打算取100块钱用一下。当时他的那张银行卡里,只有170元的余额。
当时许霆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存款账户里却只被扣除1元。很快他就发现了不对,确定这台取款机出了故障。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
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
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连同前两次总计取款17万余元。
许霆
身揣巨款的许霆觉得待在广州不安全,于是当天就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理由是回老家考公务员。
公司曾劝阻许霆留下来继续工作,但是看到去意已决的他,最终不得不同意了他的请求。
而在许霆递交辞职以后,郭安山紧接着也提交了辞职,他也匆匆地离开了公司。
当天下午,许霆没有结工资,他把自己所有的东西都打包好了,17万元钱中的12万元被他存进了另一张银行卡,另外5万元则塞进了打包的被子里面。
从广州到达山西的火车路程较远,许霆在车上睡了一觉后,发现被子被小偷割开,里面的5万元已经不翼而飞。
许霆
面对5万元被盗,许霆虽然有些难过,但是由于钱来得不干净,他并没有选择报警,此时他躲避警察还来不及呢。
就在许霆刚刚到达山西老家,他的手机突然响了起来,把许霆吓得一个哆嗦。
打开手机一看,原来是保安队长发来的信息,告诉他工资还没有结,让其留个****或者是老家地址,方便后面给他邮寄过去。
面对保安队长的好意,许霆只发了五个字“工资不要了”,随后他立即关掉了手机。
到达山西临汾以后,许霆在当地的一家酒店住了下来。在此期间他不敢看新闻,害怕在上面看到自己被警方通缉的消息,平时有人打电话来,也如同是惊弓之鸟。
直到一个月左右,一切都相安无事,许霆也没有收到任何警方的电话,这让他的胆子稍微大了一点。
之后,许霆跑到了山西太原,并且拿出了10万元,在太原的一个小镇上盘下了一家网吧,而此时距离他取款已经有一个半月了。
发现这么久都没有出事,许霆的内心也稍微放松了一些,于是他开始在网上搜索自己的信息。
许霆
就在他搜寻广州银行被盗新闻时,赫然发现自己已经东窗事发,山西警方已经在网上对他进行了追逃。
惊慌失措之下,许霆用超低的价钱,将网吧转给了一个朋友,自己则带着剩下的几万元钱,踏上了逃亡的道路。
之后大半年的时间里,许霆东躲西藏,看到警车都以为是来抓他的,听到警笛声也是心惊胆战。
许霆逃亡,银行急得如同热锅上的蚂蚁
在许霆逃亡的一年时间里,“广州商业银行”也是忙得焦头烂额,他们想尽了一切办法,打算让许霆主动归还这笔巨款。
4月24日,星期一,银行的工作人员上班以后,在对取款机取款信息对账时,发现高达183笔的异常交易。
其中三个异常账号,总计取款19万多元现金。其中一个叫许霆的账号,交易次数就高达100多次,多取了17多万元。
而关于取款机的主要故障,是由于在之前升级的时候,取款机的吐款金额被设成了1000元,而向总行的回执,也被错误地定成了1元。
许霆
所以许霆输入100元时,实际上取款机每次都会吐出1000元,而他的银行卡里面也只被扣除1元钱。
广州商业银行总行,立即就调出了许霆的基本信息,在他的工资卡里面,发现了他在当地一个物业公司上班。
银行的保安部,立即率人找到了许霆上班的公司,但是却被告知许霆已经先一步离职了。
而当时许霆在路上的时候,收到的那个结算工资的短信,也是银行保安部委托物业公司发出去的,是希望能让许霆主动回来,却不料遭到了拒绝。
之后的几天里,银行想尽了一切办法,但是既没有联系上许霆本人,也没有找到他的家人。无奈之下,广州商业银行只好选择了报警。
许霆
当时他们的内心十分的焦急,因为这笔巨款不追回来的话,损失就必须由银行自己承担,而这也将成为一笔坏账,永远地记录在银行的系统里,给银行造成不可挽回的信誉影响。
2006年4月30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冼村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感觉十分的惊奇,因为从警几十年,还没有接到过这样的警情。
办案民警认为案情十分的特殊,于是将此案上报给了广州市公安局,局经济犯罪刑侦大队,立即对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
但是在侦查了一段时间以后,经济犯罪刑侦大队认为该案不属于经济犯罪,已经涉嫌盗窃罪了,于是将案件发回到了天河分局办理。
办理此案的负责人,认为此案案情并不复杂,许霆因贪心作祟,非法**银行钱财,当下只要找到许霆这个人,案件也就不攻自破了。
许霆
之后,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就去了许霆的老家,找到了他的父亲许彩亮,传达了许霆盗窃银行财物的案情,希望他能劝许霆投案自首。
许彩亮是一个农民,一辈子都没和警察打过交道。此时一听儿子盗窃银行,被吓得是六神无主。
但是,在民警询问许霆的行踪时,许彩亮表示自己也不知道儿子在哪里,因为许霆一直都没有回家。
之后,许霆的父母又多次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让他们尝试联系许霆。许彩亮曾询问:“如果儿子回来自首,退赃之后能不能不追究责任?”
许父的请求遭到了办案民警的拒绝,之后许霆依然杳无音信,在外逃亡期间,也没有给家里打过任何电话。
直到2007年的5月22日,许霆在陕西省宝鸡市火车站准备进站乘车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许霆
此时,距离许霆取钱逃跑,已经超过了一年。
许霆被捕的消息传到村里后,父母为了儿子的官司,从亲戚朋友处东拼西凑了20万元。
在许父看来,这就像路边捡了别人的钱一样:“就算花了别人多给的钱,还了不就没事了嘛,怎么就是秘密窃取了呢?又怎么变成非法占有了呢?”
一审被判无期不服上诉
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霆
法院表示,许霆构成盗窃罪,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主、客观要件。
他在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正常取款,因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无意中提取的,所以不被法院认定为盗窃,而自动柜员机在其银行账户上自动扣款的174元,也不被视为盗窃。因此,法院最后认定,许霆实际盗窃金额为人民币173826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许霆当庭不服,并且提起上诉。
2008年3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万元,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
许霆
许霆依旧不服,继续提出上诉。之后广东省高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结果,许父觉得十分的失望,他一直认为儿子虽然有错,但是不涉及秘密窃取,只能称之为捡到了钱,没有及时地归还而已。
在儿子服刑期间,许父坚持不缴纳罚金,最后还是许母偷偷找亲戚借了2万元。得知这个消息后,许父大发雷霆。
由于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许霆在三年多一点就争取出狱了。回归现实生活,他表示自己一定会归还银行自己的不法所得,但是前提是银行能给他一纸证明。
2013年7月4日,许霆来到了广州银行恒福支行和广州银行总行,希望打印账单,多番交涉后遭到银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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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称,许霆的卡是涉案账号,银行打不了账单,让他去找司法机关。
卡还是那张卡,银行也是当年那个银行,只是与2006年不同的是,银行的名字已经由“广州商业银行”改为了“广州银行”。
对这种说法,许霆并不满意。他要求银行出具书面说明,但银行方面拒绝。之后他又去了广州银行总行。但是总行不让进,也不愿意接待他。
数年过去,许霆案已然成为了历史,可是,如何理清银行与公民间的权责,又让公民不产生司法恐慌,至今仍无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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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觉得法院对许霆的判决,是十分公平公正的,因为如果你的包破了往外掉钱,被人无意中发现捡起来了,那只能怪你自己不小心。
但是,如果他跟在你身后一直捡钱,并且不提醒你,你包里不停掉钱出来,他就不停地捡,你觉得这个捡钱的人会没问题么?
不知道大家,对这个事情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
韩国公务员偷公厕空调送岳母,同事开公车帮忙运到家,责任首先是韩国公务员是主犯,其次同时是共犯,再者是他们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有就是他们需要进行经济赔偿。需要从以下四方面来阐述分析韩国公务员偷公厕空调送岳母,同时开通车帮忙送到家里,责任具体应该如何划分。
一、韩国公务员是主犯
首先是韩国公务员是主犯,对于韩国公务员而言自身的行为已经触碰了对应的韩国法律,应该得到对应的法律严惩,并且应该让其主动向社会公众道歉。
二、同事是共犯
其次同事是共犯,对于同事而言也是知道了对应的情况但是没有阻止对应的公务员的行为并且还运用公车进行运输,这样子对于社会的危害性还是很大的,他们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公众社会的利益。
三、他们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再者是他们都需要承担起刑事责任,对于这些公务员而言他们都是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需要被警方进行行事拘留,并且核实清楚对应的犯罪动机,后续会将对应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进行审判。
四、他们需要进行经济赔偿
另外就是他们需要进行经济赔偿,对于他们而言之所以需要进行是经济赔偿主要的原因就是他们自身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对应的法律法规,并且已经造成了公众财产的损失,所以为了更好地规诫她们的错误行为需要进行经济处罚。
对于涉事韩国公务员应该做到的注意事项:
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让其付出严肃的法律代价啊,才可以更好地满足一些特定的需求,并且还需要补装对应的空调,同时还应该对群众进行道歉才可以获得他们的原谅。
如果你在下班送女同事回家的过程中强行抱了他并亲了他,这种行为没有尊重同事的意愿,也是违背了妇女的意愿,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相信派出所也会对你进行一定的批评教育,不会进行其他严重的处罚。
法院审理后,判被告方是没有过错的,所以驳回的原告的述求。酒后猝死的事件比比皆是,而因饮酒后发生意外以后,一起喝酒的朋友,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件事也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这起事件中,男子和自己的朋友喝酒以后,还将朋友送回了家,自己路过一家宾馆以后,突然兴致来了,于是发生了不可描述的事情,结果猝死在宾馆里。
男子和朋友喝酒后,在宾馆发生了意外吕先生在头一天的时候,接到了好朋友郑先生的电话,郑先生想让吕先生帮忙贴家里的墙纸,就这样在第二天的时候,吕先生就如约赶到了,然后就帮着郑先生的新家贴了墙纸,后来所以的工作都处理好了以后,郑先生夫妻为了感谢吕先生,于是就请吕先生去饭店吃饭。后来在吃饭的过程中,还来了几位好朋友,于是在这期间,都喝了不少酒。
就来饭局结束了时候,郑先生后来邀请来的朋友,都自己回家了,吕先生就用自己的摩托车送郑先生夫妻回家,给郑先生夫妻送回家以后,吕先生就自己离开了。吕先生在回家的路上看见了一个宾馆,于是就有了一些不太好的想法,因为吕先生知道,这家宾馆是有其他方面的服务,因此吕先生就进到了宾馆,让老板叫了一个女人,就这样两个人就进房间了。
进入房间之后发生的事情,相信大家已经知道了。然后到了凌晨3:30以后,李先生觉得心脏不是很舒服,于是就给自己的妹妹打了电话,想让妹妹把自己送到医院去。当时妹妹觉得哥哥应该没有什么事,再加上因为时间很晚了,家里还有孩子也没有人照顾,所以就没过去。到了第二天中午11点的时候,宾馆的老板发现吕先生一直都没有退房。
于是就去敲门,结果敲了很久都没有人回答。后来老板就拿了备用的钥匙将房门打开了,进去之后发现客人在床上没有任何的反应,老板就赶紧打电话报警了,经过检查之后发现人已经死亡了,没有呼吸了。
吕先生的家属,将一起喝酒的郑先生告上了法庭事情发生了之后,经过了一系列的调查,然后给家属出去了死亡的鉴定书,在鉴定书上有写到是因为死者在生前喝酒,导致了动脉硬化,引发了心脏病,所以发生了猝死。这件事情发生了之后,家属和宾馆先是进行了协商,之后宾馆赔偿了家属67万元。对于这样的结果,家属并不满意,因为家属觉得吕先生心脏病突然发作是由于喝酒引起的。
所以和吕先生一起喝酒的人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所以家属就将郑先生告上了法庭。后来经过审理之后,法院认为因为吕先生已经是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的酒量如何。并且吕先生在回家的途中竟然去做了那样的事情,所以才引发了猝死,所以这件事情和被告人是没有关系的,因此被告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在老公下班回家的路上,如果偶尔顺路捎女同事回家,我想我并不会介意;但如果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而且还总是捎某一位女同事回家,面对这样的行为,我就会非常的介意。
作为公司里的同事,有时候下班时候遇到了,而又正好顺路的情况下,捎上同事一程,我想这个也并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但如果总是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我想每一个女性,都无法忍受这样的情况。毕竟很多男性,对于家庭的背叛,就是从这一段路程“起航”。
我大学时候的一位同学,便因为老公总是捎女同事回家,最终两个人闹得不欢而散,而孩子最终也被判给了妈妈,成为了一位缺少父爱的孩子。
这位同学的对象,在大学时候就已经是恋人关系了;两个人本来就是高中时候的校友,加上又是同一个地方的人,通过多次回家的接触,慢慢的也就产生了好感,最终顺理成章的发展成为恋人。
本是让大家羡慕的一对,男孩父母都属于工薪阶层,家里有车有房,而女孩家来自农村。在毕业以后,两个人就回到了自己的家乡发展,女孩没有稳定的工作。
在两个人结婚以后,女孩便慢慢成为了全职太太;虽然他们拥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但也就在女孩独自带孩子的过程中,慢慢的产生了矛盾和冲突。
因为她的老公,在回家的路上,都会捎上公司的女同事,这位女同事不仅坐在副驾驶,在下车时候两个人还有说有笑。
起初我的同学也并不介意,她的老公告诉她,只是一个小组的同事,平日里接触多,所以便一块下班回来。
但被看到的次数多了以后,加上自己同学的询问,使得我这位同学不再容忍。最终也因为这件事情,而终止了他们的婚姻关系。
同桌的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双方在警方的调节下达成一致,同桌需要承担死者丧葬费,这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强迫性劝酒或者用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导致对方喝醉,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故意劝其喝酒引发疾病致死,酒后驾车没有进行劝阻,明知道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没有将对方平安送回家的行为都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大家出门在外喝酒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适量,尤其不要劝酒。
宁夏一男子酒后回家身亡的消息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诸如此类的事件我们也经常看到,但是这样的悲剧依旧在上演,作为家里的顶梁柱,男子的去世给家人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据了解,事情发生在宁夏中卫市,该男子和同事下班后相约一起吃饭喝酒,该男子醉酒后被对方送回家中,回家后妻子发现丈夫的状态不对劲,殊不知男子送往医院后已经没有任何的生命体征,家属认为同事需要为丈夫的死承担一定的责任,为此提出对方承担丧葬费的要求。
针对这个问题也引起了不少网友们的争议,大家都认为同事已经将男子安全送回家,理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法院判定同事需要为男子的死负责,这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该男子虽然安全将对方送回家,但是期间存在劝酒的行为,明知道对方身体原因故意劝酒的行为真的很危险,双方在警方的调解下也达成了一致。
通过此事我们也希望大家引起重视,小酒怡情,大酒伤身,不管出于怎样的目的,大家出门在外一定要克制自己,适当饮酒才是最正确的选择,作为朋友和家人,更不要多旁人进行劝酒,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最后提醒大家喝酒后绝对不能开车。
应该是有责任的,先看老板怎么解决吧,这种事完全撕破脸也不好,喝了酒骑车自己也有很大责任,老板要不管在请司法处理吧,老板要管你就自己看着办,老板请的客,弄成这样大家都尴尬,但钱这种情形还是主要老板负担,你自己负担一点,同事也是打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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