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坐我车上班途中出车祸身亡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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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坐我车上班途中出车祸身亡怎么办呢,第1张

同事坐我车上班途中出车祸身亡怎么办呢
导读: 1、同事坐我车上班途中出车祸身亡怎么办呢2、搭同事顺风车上下班遇车祸,可以同时要求工伤赔偿吗3、老板把员工送到街的地方然后员工又出车祸老板还有过错吗?4、送朋友出了车祸谁负责5、上下班途中顺道带同事出交通事故怎么办?6、载同事上班,结果发
  • 1、同事坐我车上班途中出车祸身亡怎么办呢
  • 2、搭同事顺风车上下班遇车祸,可以同时要求工伤赔偿吗
  • 3、老板把员工送到街的地方然后员工又出车祸老板还有过错吗?
  • 4、送朋友出了车祸谁负责
  • 5、上下班途中顺道带同事出交通事故怎么办?
  • 6、载同事上班,结果发生车祸被索赔27万,车主应该负责吗?

同事在你开车上班的路上出车祸死了。首先,如果你和对方车辆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尽可能联系就近的交警部门,交警部门会调查并出示交通事故证明。根据证书,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是因为对方车辆承担全部责任,你不负责。对方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交通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为死者承担责任。如果在交通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内,死者的责任不能得到完全赔偿,死者的赔偿仍应由对方承担。同时也要看对方有没有投保商业第三方保险,这不是强制保险的一种,可以购买也可以不购买。这种保险专门针对交通事故过程中第三方的伤亡。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死者家属仍然可以和交强险一起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二,如果你们双方责任相同或者责任不同,对方保险公司会先在交强险的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但仍不能完全弥补死者的损失,按照你们双方的过错比例进行赔偿。当然,如果已经购买了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此外,因为你可能是带着良好的意愿驱使你去工作,所以你可以根据良好意愿分享的规则,要求适当减少你的责任。

第三,如果对方没有责任,但你承担全部责任。即使你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也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为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车内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只负责车内人员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损失或财产损失,除非你也购买了旅客保险,否则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解决办法是,由于你与死者是同事,且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确定你不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死者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必要时也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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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随着互联专车的兴起,现在许多人都会选择拼车上班,如果上班途中因为第三方车辆肇事受到伤害,经交警部门认定搭乘的车辆不负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后,符合工伤认定情况的还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上下班搭顺风车遇到车祸受伤,乘客无过错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是没有问题的,至于说得到人身损害赔偿后还能要求工伤赔偿的话,就要看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况。 一般来说,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以下连个条件: 1、“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比如说搭顺风车的路程与以往不一样的话,那么在认定为工伤就较为困难了。 2、车祸事故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同时获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受害者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由第三人(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这两种权利都是有的。 关键在于当事人的情况是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如果自己不知道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况,而且用人单位不配合申请工伤的,建议可以找个搭顺风车出车祸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如有需要可在文章右栏查找合适的律师。

法律客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然而,虽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多种多样,但并没有对特殊情形进行排除。以下情形都可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这个问题,需要从两方面去分析……

1、从员工出车祸这件事本身去看,老板无责……老板正常接送员工,出车祸是员工离开老板以后的事情,所以老板本身无过错。

2、从工伤的角度说,老板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情况如何,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一、送朋友出了车祸谁负责

1、送朋友出车祸了,车主负主要责任。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具体言之:1、无偿搭乘非营运机动车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无偿搭乘人遭受损害的,由于属于好意施惠关系,机动车使用人与无偿搭乘人间不成立合同关系,因此,遭受损害的搭乘人不得请求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2、无偿搭乘非营运机动车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无偿搭乘人遭受损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不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很多有车的上班一族在上下班的途中,经常会遇到顺路的同事,关系不错的都会顺便送一程。有的同事因为经常蹭车觉得不好意思偶尔请着吃顿饭,有的会送点东西,一来一回,反而增进了同事之间的感情,因为工作的原因,我们每天和同事相处的时间,甚至比家人还多,所以蹭车这种事情在相处中都是不可避免的。近几日,相关媒体报道了一件因好意同乘出现车祸而引发的赔偿案,得到了众多有车一族的关注。被告人胡先生在上班的途中顺路拉了几位同事一起,车子在行驶的中翻进了路边沟内,车上的同事几乎都受伤。其中一位同事刘某伤势特别重,交警部门赶到现场,认定胡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让胡先生没想到的是,他的同事刘某却因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较为严重,之后他要求胡先生赔偿住院费和误工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几项费用加在一起合计27万元左右。刘先生对此觉得非常委屈,因为他觉得自己并没有收同事一分钱,而且还是好心让他们坐顺风车,而他的同事却如此对他。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胡先生称他是在刘某的要求下才选择搭载刘某,并未对刘某收取一分钱,完全属于好意同乘。并且事故发生后,他在第一时间将刘某送往了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希望法院酌情减轻赔偿责任。2020年8月24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法院审理时也认为,法律应当提倡公民从事互帮互助的行为,胡先生搭载刘先生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所以减轻胡先生30%的赔偿金额,无需承担其精神损失费,判决胡先生赔偿刘某148114元。案件中的好意同乘究竟如何认定呢,首先车辆必须是非运营性质的;其次是不收任何费用的;最后是要经过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请和允许。如果是自己私自要求搭乘,对方并未同意,便不构成好意搭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