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广大税务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广大税务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税务执法监察是税务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在本级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监察机构的领导下进行,税务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税务执法监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税务机关其他职能机构及个人的干预。第四条 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重调查研究,坚持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与改进工作和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范围第五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按“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分别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一)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的行为;
(二)执行财经制度的行为;
(三)执行廉政制度的行为;
(四)执行人事制度的行为;
(五)与税收工作有关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遇有特殊情况,上级税务监察机构可以直接监督检查下级税务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第三章 实施第六条 税务监察机构根据税务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拟定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第七条 实施方案,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重大的监督检查活动报上级税务监察机构备案。第八条 税务监察机构可采用独立的、联合的或参与其他部门等方式进行执法监察。第九条 税务监察机构在进行税务执法监察时,应当事先或者同时发出《监察通知书》通知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监察通知书》应当写明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名称、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间。第十条 税务执法监察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检查能够证明被检查单位或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有关材料,并对检查情况做书面记录,由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签署意见。第十二条 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线索材料应当依据《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遇有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人和事,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督检查因素的,应当回避。
税务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局主管领导或者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决定,其他检查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税务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监督检查人员应正常进行检查。第十四条 税务监察机构在执法监察中,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部门或者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第十五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必须写出书面的检查报告。第四章 处理第十六条 税务监察机构要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监察建议书》,上报局领导批准后,送达被检查单位或者被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并转交本人。第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收到《监察建议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采纳情况报告作出监察建议的税务监察机构。第十八条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察建议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建议的税务监察机构提出,税务监察机构应当在受理后次日起十五日内给以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税务监察机构提请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处理,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应在受理次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九条 监察建议在争议处理期间,仍继续执行。第二十条 税务监察机构在执法监察中,收集到的有关材料要记入税务干部监察档案,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成册,归档保存。第二十一条 税务监察机构在税务执法监察中,对发现的廉洁勤政、依法治税的先进典型,应当建议表彰和奖励。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税务执法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在执法监察中有《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中行为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 税务监察人员违反本办法,有《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中行为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工作总结# 导语 总结,可以把零散的、肤浅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深刻的理性认识,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便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吸取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少走弯路、多出成果。本篇文章是 考 网为您整理的《2020效能监察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阅读。
篇一2020效能监察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纪检队伍力量不足,人员素质有待提升。目前纪委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人员,加之项目分散于昆明、武定、禄丰,纪检队伍力量不足,素质不高,造成一些项目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
一、选题立项
效能监察项目的提出及监察目的。
二、组织准备
包括组织领导、监察内容、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
三、效能监察实施过程
效能监察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实施具体工作情况。
四、发现问题、建议、决定及整改落实情况
注重廉洁从政,保持良好形象。能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学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尽心尽力为群众做好事,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能高标准要求自己,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自身的精神境界,培养良好的生活情趣。能自觉接受监督,做到光明磊落,胸怀坦荡,时刻保持纪检干部的应有形象。能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坚守人生底线。
通过效能监察发现存在的管理及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的建议、决定以及相应整改落实情况。
几年来,本人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从没有因为个人的原因而拉下工作,从没有旷工、旷课现象,也没有迟到早退现象。这几年来,我不仅担负学校八年级思想品德课的教学任务和班主任工作,还担负学校的其他工作,我做一行爱一行,教学工作毫不懈怠,教学教务工作也搞得有声有色,多次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表彰,几年来我多次获得校“先进工作者”、“师德标兵”、“优秀教师”等光荣称号。
五、效能监察成果的评估
包括经济效益、管理效益、反腐倡廉成效、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相关评价。
六、不足及改进计划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今后改进工作计划。
根据集团《关于上报2020年效能监察工作总结等事宜的通知》文件通知,我公司按文件精神开展了《效能监察立项表(表三)》和《立项终结报告》的上报工作。现将效能监察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总结附件
篇二2020效能监察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效能监察是一项通过行政监督手段,促进管理人员勤谨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纪检监察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途径。今年以来,我院纪委监察科认真按照效能监察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查漏、促管、增效、保廉”为目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筛选,重点对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购买以及节能技改、经营管理等工作认真开展了效能监察,每一项都明确了立项时间、要求、方法和措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取得了较好的监察成果。今年我处共立效能监察项目个(其中基层单位立项个),下达监察建议书份,为社区增收节支万元。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为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打下基础。
为按照上级要求认真搞好我的效能监察工作,年初我们就做出了《关于年开展年效能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并结合我实际,健全完善了多项管理制度。如《效能监察暂行办法》、《效能监察项目成果评价考核办法》、《效能监察员管理办法及考核标准》、《效能监察工作例会制度》,还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招标评比实施办法》、《关于强化收费缴费管理的几项规定》、《关于自建工程的实施办法》、《关于工资总额与经营任务挂钩考核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管理,强化节约,搞好后勤改造的有关规定》、《关于加强设备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多个文件,同时,成立了以长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的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选题立项,为深入搞好效能监察工作打下了基础。
二、本着“质量和效益兼顾”的原则,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效能监察。
因我下岗人员较多,为安置职工就业,一般性的维修维简工程项目均为自营性质,但即使如此,我们也采取在内部公开招标的办法,坚持对每一个维修项目实行认真细致地监督检查。如XX年年月日,参与了由组织的“社区厕所重修工程”招标一次,原标的为55万元,通过三轮竟标,最终中标价为52万元,比计划节约资金03万元,节减率为55%。同时,在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中,我们吸取了以前单纯追求降低工程造价而忽视工程质量的教训,建立了“信誉与报价兼评”、“质量和效益兼顾”的原则,本着“公开、公平、公道,合理、节支、保质”的指导思想,坚持对每一项工程项目实行认真细致地监察和考量。如年5月,我在进行砼路面工程招标时,在竞标中报价较低的有两家单位,一个是1565万元,一个是15万元,虽然后者比前者低了065万元,但它的资质较低,信誉度也不如前者,所以经大家反复认真地对此评议后,选定前者中标,从而在资金支持上保证了施工质量。
据统计,今年以来,我共进行维修项目招标次,通过实行竞标,节减维修费用万元,比总计划降低了113%。此外,我们还积极参与了成本项目的审计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精打细算,深挖细扣,尽量减少成本费用的支出。据统计:今年共参与成本项目审计次,送审金额为万元,审定金额为万元,核减金额万多元,核减率为79%。为降低成本、化地发挥资金效益做出了贡献。
三、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开展了对电算化收费项目的效能监察。
除了政府预算拨款以外,社区的水、电、暖、气等各项服务收费项目是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后勤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群众关注的热点,为此,我们对该项目开展了效能监察。
首先,我们成立了电算化收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长担任,副组长由后勤副处长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委、监察、审计、财劳、计划、技术、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其次,成立了以纪检监察负责人为组长,工会、财务科、综管办、审计科等有关人员组成的效能监察工作小组。第三,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实施人。对效能监察小组成员进行了详细的分工,明确了责任和要求。第四,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操作流程。一是制定了有关规章制度,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具体责任及权力和义务,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二是为了扎实有效的开展好电算化收费项目的效能监察工作,在效能监察小组成立后,就立即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制定了该项目的具体操作流程。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处领导要求,先后深入街道、深入家庭、深入工作现场进行实地勘察调研和监督监察次,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议次,提出整改建议条,建立和完善制度项,从而促进了此项工作的开展,提高了监察效能,增强了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心,达到了项目的预期目的:一是优化了收费管理系统,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资源;二是减少了扰民现象,达到了群众的满意;三是提高了经济效益。经测算收费总额与去年同期相比,提高了万元
四、围绕物资招标采购(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开展效能监察。
在物资采购时,为降低成本,节约资金,我们严把进价关,在工作中实行了全程跟踪监督,如在计划进购台电器设备时,先后经上网查找资料、找业内人士了解、派人进行市场调查、专门会议研讨、与厂家进行直接谈判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最终将进购金额由万元,降低到万元,节减资金元,节减率为166%。在对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开展效能监察时,首先责成医院成立了由正副院长、科主任、工会主席、财务人员、医务部负责人等参加的专门工作机构,为此项工作的开展典定了组织基础;其次是每次招标采购时都有主管矿长和纪监、审计人员现场监督进行,为认真搞好此项工作提供了监督保证。如年月日,参与医院购买仪和仪两项小型设备的物资招标采购一次,原标的为1万元,通过三轮竞标,最终成交价为2万元,比计划节约资金0万元,节减率为22%。据统计,今年共参与物资招标采购(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次,总计划资金万元,通过招标,实际使用资金万元,比计划节约万元,节资率%。
五、围绕节能技改项目开展了效能监察。
因我原供水系统设计不合理,供暖系统陈旧老化,造成用电、用煤浪费,为避免损失浪费,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此进行了立项监察,要求对原供水供暖系统进行合理更新改造,以达到节能提效的方案。经过严格按方案实施监察以后,通过今年一个周期的实验,切实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如吃水泵房改造前,由于设备陈旧、布局不合理导致二次送水的原因,造成用电的大量浪费,每年电费多达万元以上。技改后(即新选地址打井,实行一次供水)每年节资万多元,加上由此而减少的人力开支等每年可节资金万余元;供暖管路改造前,因设备陈旧、供暖管路年久失修,造成跑气漏气严重,多烧煤还达不到室温规定要求。经对此立项监察改造以后,由原来的年用煤余吨(单价元,总计金额万多元)降低到现在的年用煤吨(用款万元),每年节支万元。用盐也从原来的吨/年,减少到现在的吨/年,(每吨元)年节支万元。“节能技改”一项,除去技改成本万元,在五年回报期内每年就可节资万多元,为企业降低成本、化地发挥资金效益做出了贡献。
六、围绕废旧物资开展效能监察,促进了国有资产保值升值。
今年以来,虽然处理废旧物资工作已由统一管理,但我为配合上级认真做好这一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增加收入。我对拟拍卖物资进行了大量的摸底、分类、排队等基础工作,做到胸有成竹,底数清楚。同时在客户拉货过程中实行了装车、过磅、出厂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1—10月份,共对外卖出废旧物资次,原定标底万元,实际拍卖价为万元,实现增收万元,比计划提高了%。
此外,根据上级安排,我们还认真开展了纠正吃拿卡要,截留职工工资、私设“小金库”胡支乱花,在医疗服务中收受“红包”、滥开“大处方”、搭车开药、乱收费等不正之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及时的监督检查,对确有问题的下达了“监察建议书”,督促有问题的单位进行了认真整改。通过监督检查和各单位进行自查自纠,提高了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了有关工作制度,和谐了党群干群关系,基本得到了群众的满意。
七、效能监察向区科和班组延伸工作有零的突破。
按照关于“将效能监察工作向基层科室延伸”的要求,今年我们在基层单位也设立了效能监察工作小组,建立了效能监察员管理制度,如制定了效能监察员任职条件、考核标准、奖惩规定等,已初步在全处建立起了效能监察工作网络。并在基层单位组织开展了以“提质降耗、增收节支”等为内容的效能监察活动,取得了初步效果:
1、科在收费方面,处规定每月要收到万元(85%),可以前一直收不到这个标准,总是在元之间(仅61%左右),自从今年实施效能监察以来,通过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4—7月平均月收费万元(4月万元、5月5万元、6月5万元、7月7万元)收费率比过去提高了40%以上。每年多收费2万元。
2、科在托儿所经营管理方面,以前个员工,仅工资就需支付元左右,但月收费仅元,每月就要赔元。通过实施效能监察以后,目前个员工,每月收费元左右全部上交处财务。这样每月就减亏元,年减亏万元。
3、科在用电管理上,采取峰谷避电的办法(以前居民用水都是白天补水,每度电平均支出0元左右,现在改为晚上12点以后补水,每度电平均支出0元左右),每年可节约电费万元。
通过开展效能监察,不仅规范了工作程序,实现了阳光操作,限度地减少了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而且也为企业节约了资金,降低了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
篇三2020效能监察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20XX年县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市纪委、监察局正确领导下,在市行政效能监察室的具体指导下,围绕省、市、纪委、监察局的工作部署,认真履行职责,以“严程序、重实效”为重点,积极开拓进取,进一步深化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整体推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在市行政效能监察室的具体指导下,突出重点,加大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力度。今年对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住房建设、城乡规划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等六项工作开展了专项效能监察,成立了六个效能监察组,进行了50余次现场督查。
在淘汰落后产能和污染减排工作效能监察中,严格按照长监发[2009]8、9号文件要求的工作进度及标准对责任单位完成任务情况、责任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并于7月中旬对我县列入2009年长治市钢铁等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六家企业废毁情况进行了验收,对完成情况进行了通报,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建议,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到位。7月份市环保局、市效能办到我县的三家焦化企业沁新、常源、明源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充分肯定了这三家企业在污染减排方面开展的各项工作,并指出这些企业都能很好地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污染减排方面的各项指标。
在开展住房建设、城乡规划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效能监察中,我县住房建设严格按照《关于落实新建设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9]16号)文件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9]2号)文件执行。并成立了以分管县长为组长的县城廉租房管理领导组。目前,在住房建设上市政府于7月15日和我县政府已签定住房建设目标责任书。其中商品住房109万平方米已经落实,对经济适用房住房保障对象已经进行了摸底调查,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住户,有望在年底兑现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在推进生态建设工作效能监察中,我们按照市、县的部署,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生态市建设为重点,认真履行职能,强化效能监察,通过效能监察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该工作的各项指标基本完成。到目前为止,我县的造林绿化工作,工程天保封山育林正在规划施工阶段,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工程已经完成预整地;省级工程环城荒山绿化任务、村庄绿化已经完成80%,厂矿绿化、丰产林、干果经济林包括其他造林已经全部完成;市级工程已全部完成,今年6月上旬市林业局与市效能办在对我县对荒山绿化与通道绿化及园林村工程检查的过程给予了高度的肯定与评价。
二、主要体会
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顺利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前提条件。县领导多次召集有关人员,研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有关事项,并亲自指导行政效能监察的选题立项,主动听取工作汇报,提要求,下任务。县主要领导还多次带领效能监察组亲临一线督导,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并关注整改的落实。由于领导的重视,行政效能监察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有力地促进了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落实。在此基础上,我们还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1、找准工作重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领域广阔,内容丰富,特别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需要我们开展的工作项目越来越多,任务日益繁重。如果什么都抓,形不成工作重点,就抓不出明显的成效。今年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及时立项开展专项效能监察。通过对六项工作开展效能监察,有力的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2、加强督促检查。在今年上半年的效能监察工作中,为确保监察效果,推动工作开展,我们根据列入效能监察各项工作的不同特点,选准阶段性工作重点,及时组织力量,加强督促检查,尤其在“创卫”迎检期间,我们加大督查密度,连续十天,做到每天一督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工作的进行。
3、注重查纠结合。在今年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为解决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推动工作的开展,我们严格按照责任分工,依据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将对工作中敷衍塞责、应付了事、没有按规定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回顾上半年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行政效能监察的途径、方式和方法还不多,工作深度和广度还不够,验收评价环节还需逐步规范,具体评价指标还需细化、量化;二是办案意识需要强化,案件查处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促进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三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实践中存在头绪多,任务偏重,监察力量不足。
下半年我县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将在市纪委、监察局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市行政效能监察室的具体指导下,注意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创新,继续深化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努力把我县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具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加强对的理论研究,不断研究和探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新形势下的有效方法。特别是要明确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的主体问题,进一步明确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职责范围,使行政效能监察定准位、选好度,既到位,又不错位和越位。
2、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出台一些关于基层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和实施办法,让基层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过程中有“据”可依,有“章”可寻,规范和有序推进。
3、进一步把开展行政效能监察重点与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加快依法行政进程,规范依法行政行为,减少监察主体在行政效能监察中压力和难度。
法律分析:纪律检查建议主要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的问题,就所涉及的人员或组织,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处理建议。 监察建议主要是指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建议。 由此可以看出,纪律检查建议的适用对象是党组织,监察建议的适用对象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
法律依据:《中国***章程》 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依规依纪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职的体现。监察法颁布施行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责定位,用好用活监察建议,不断把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法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等共同建构起监察建议的框架体系,明确了监察建议的主体、客体、根据、保障。此外,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九条作出了规定。
对监察建议书的格式、内容等,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出台制度予以明确。比如,监察建议书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应当统一编号、登记、盖章,以监委的名义送达有关党组织或单位;监察建议书要写明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监督、调查所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提出具体建议,明确建议的回复落实要求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一、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区别
1、依据和实施主体不同。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的依据是党章党规党纪。而提出监察建议的依据则是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适用的对象和情形不同。《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纪律检查建议的适用对象是“有关党组织”,适用情形主要有七种。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建议的对象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
纪律检查建议主要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的问题,就所涉及的人员或者组织,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处理建议。很显然,《纪律检查建议书》的客体是有关党组织或党员,确切是指发文机关的同级或下级党组织、党员。监察建议主要是指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建议。监察建议书的客体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二、纪律检查建议与监察建议的概念
纪律检查建议主要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的问题,就所涉及的人员或组织,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处理建议。
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法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
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是纪检监察机关向有关党组织或单位提出的具有纪法刚性约束的建议文书。《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在部署2020年工作任务时,专门提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用好纪检监察建议有力武器”。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是突出问题导向、督促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履行管理监督责任、加强问题整改的具体措施,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纪监督,保证《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守则》和其他政纪规定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贯彻实施政纪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各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执法执纪状况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并向市监察局通报。第三条 市监察局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对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执行检查任务时,可向被检查单位发行《行政检查通知书》,被检查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在接到《行政检查通知书》后,应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阻挠。第四条 对严重违反《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守则》和其他政纪规定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进行举报,由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举报中心或市各行政监察派出机构负责受理。
凡已受理的举报,都应认真调查处理,对署名举报还应采取适当方式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第五条 市监察局根据检查、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监察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到《监察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后,应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如认为办理确有困难,应向市监察局说明理由,并听取市监察局的意见;对《监察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不予理睬或不积极配合的单位或个人,由监察局可向市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反映。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模范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守则》和其他政纪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对违反《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守则》和其他政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违纪事实和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政策、政纪的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处理。处分决定抄送或抄报市监察局。第八条 受理举报、查处案件按照《关于设立南京市行政监察举报中心的通知》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查办案件这6个方面24字之间的关系是:总的原则一个是依纪依法,一个是按照组织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前提、是基础;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关键、是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障。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一)受理。
(二)初步核实。
1、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需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2、初核阶段主要工作:一是参加初核人员的确定。根据案件复杂情况和严重程度,最低不少于二人;二是初查方案的制定;三是实施初查。
3、初查的实施阶段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初核前的案情分析。
(2)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
(3)要注意初查手段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纪检机关的8种措施主要是:
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③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
④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⑤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⑦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⑧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其中第⑥、⑦种两种“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这两种措施在初核阶段不允许采取。也就是说在初核阶段,只使用6种措施。
《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有权使用的4种措施是:
①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②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③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简称“两指”);
④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⑷要注意收集、提取证据的及时性。
4、初核的时限规定。通常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步核实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二、立案检查
(三)立案的程序。
一是审查立案材料。
二是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三是审查批准立案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意见不一致,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检查部门填写《立案决定书》。
四是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要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被立案人的所在单位,一般以书面形式。
五是重要案件的上报备案。主要是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要记录在案,以备查考。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制式《立案呈批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上报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
三、调查核实
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一道关键工序,事关整个案件调查成败,在这期间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要查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后果。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一)拟定调查方案:
⑴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把需查的问题逐条列入,不使遗漏,又要突出重点,不要平分兵力。
⑵调查的步骤、方法,要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因人、因地、因事采取灵活多变的策略;力争取得查案的最佳效果。坚持实践第一,不怕下笨功夫。办案人员必须到一线去掌握第一手资料,这一环节也是十分重要的。利用矛盾各个击破,实际上就是在多个案犯中挑拨离间。特别是对订立攻守同盟的案件,更应该如此。毛主席说过,矛盾的同一性、统一性是相对的,暂时的,对立性、斗争性才是绝对的、永久的。中国孙子兵法中就有一条叫挑拨离间,我们叫加剧案犯之间矛盾各个击破,是十分有效的。
⑶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
⑷办案人员的组成、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调查方案应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在调查展开前,调查组还要制定出具体的调查提纲。调查提纲主要是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确定调查的顺序和调查对象。
(二)宣布立案决定。首先,通知被立案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向其本人宣布并交待其立案期间应遵守的纪律,主要内容有:
⑴自觉接受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⑵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与反调查。
⑶不得对举报、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进行打击报复,未经立案机关调查组同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其出境、出国、出差,和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向其宣布立案谈话,要作好宣布立案谈话笔录,让本人签字。
(三)实施调查,全面取证。
按照上面讲到的,纪检监察计12条调查措施,进行系统取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此外,还可以采取组织措施,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其问题查处,妨碍案件调查时,可以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如停止党内职务,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如停止党外职务,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和决定,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和执行。下面就如何搞好调查取证工作我重点介绍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
1、如何收集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是证据。
(1)证据的种类主要有9种:
①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物证审查对办案极其重要,怎么样防止以假充真?一是通过审查物证的来源来分析;二是通过辨认进行鉴定,辨认一定要放到一组当中去;三是和已经取得其他证据对照分析;四是通过专门机关的专门鉴定进行鉴定。
②书证(记载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对待书证要重点注意:一是尽可能取得原件,一定要注明摘抄、复印出处;二是对于单位出据的书证要注意到主体资格;三是对于日记、信件作为书证一定要注意时间的连续和内容的连贯;四是对于书证要进行伪造、编造的鉴定;五是对于个人或私人出具的书证更要格外的保密,注意不扩散。强化依纪依法办案的程序和办法。
③证人证言。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大部分我们还处于一张纸一支笔的办案模式,靠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证据等级最低,必须挤出水分,保证证据的可信性。在现有情况下,如何挤出水分,尽可能客观。一看证人证言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二是看证人与办案人的关系;三看有无利益问题;四是看证人的记忆能力感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如何;五看证人出证前后是否有矛盾,矛盾是否得到排解。
④受侵害人的陈述;
⑤被调查人的陈述;
⑥视听材料(原始声响、录像带等);
⑦现场笔录(调查人对案件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⑧鉴定结论;
⑨勘验、检查笔录(主要是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有关场所、物品及其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2)证据分类有5类:即①有错证据,无错证据;②原始证据,传来证据;③直接证据,间接证据;④言词证据,实物证据;⑤有效证据,无效证据。
(3)收集证据的要求,一是要客观全面,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带观点、定调子、有框子,该收集的证据都要收集;二是要主动及时;三是多做思想工作;四是符合规定程序。要注意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收集证据必须两人以上,未经组织委派或私自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尤其要注意不能搞逼供、诱供。
办案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收集证据(与证人谈话、现场勘验、检查)、扣留和封存物品,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扣留封存、暂停金融机构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3)能够证明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的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都要注意收集。
(4)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作假证,情况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
(5)谈话收集证人证言时,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谈话时应制作清晰、详尽的《谈话笔录》,取证后要对证人的谈话内容进行保密。
2、如何鉴别和使用证据,防止伪证和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证据只有经过鉴别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所谓伪证,是指违反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假证明、鉴定、记录等,出伪证的主要目的是故意包庇或陷害他人而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对出伪证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所谓错证,属非故意行为,由于条件所限而形成不能反映客观事实的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采取综合分析的方法来排除矛盾,判别真伪,分清证据之间客观的内在联系,切不能盲目行事。
关于证据的使用,一般情况下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
(1)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
(2)在没有其它直接证据或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做到:一是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二是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三是所有证据都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而且每个体系足以排除其它可能性。如果没有排他性或者说还有其它可能就不能定案。
(3)认定错误事实之间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且矛盾不能排除或得不到合理解释不能定案。
(4)证据只能证明一种可能但不能排除其它可能,不能定案。
(5)当认定数额上出现矛盾时,通常就低认定。
3、如何做调查笔录。这项工作,是我们从事案件检查工作同志的基本功,通过调查笔录,可以衡量和反映一个同志的办案水平,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锻炼才能提高。目前在我们办案队伍中,由于业务不熟,调查笔录出现的问题比较多,所以这里要多提醒大家注意提高这方面的业务能力。做笔录时要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不随意删改,不断章取义,正确表达被调查人、证人的意思、书写格式要规范化要求,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不得乱写错别字,更不能乱用代号。笔录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谈话方式可以漫谈式,也可问答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要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毛主席说过不打无准备之仗,所以,和涉案人员谈话前的准备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首先要熟悉案情吃透案件相关材料;其次要掌握涉案人基本情况,包括目前心态,越全越好;再次,要吃透和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包括专业术语及其含义、法律条款、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切忌决不能说“白话”,决不能乱许愿。另外,要制定谈话方案和谈话题纲。按照相关要求,谈话人必须两人以上,谈话方案要细到两人的配合,角色的转换等详细情节上。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审问清哪些问题,如何问等等,准备得越充分越细致越好,尤其对一些业务不熟练的同志更是如此。谈话中要把握被调查人的心理变化过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是摸底试探阶段。谈话一开始,涉案人员一般急于了解办案人员到底掌握了他多少问题,作为谈话人,决不能漏底,一开始就向调查人摊牌这是案件检查工作中一大忌,必须让涉案人员探不到底,摸不到头。二是相持阶段,这时的涉案者心存侥幸,抗拒心理到了顶峰,两位谈话人要作到刚柔并济,软化其顽固的抗拒心理,击破其脆弱的侥幸防线。三是动摇犹豫阶段。这时他已想到不交待是过不了关,交待了又怕受党政纪处分,受牢狱之苦,这时我们必须用政策来动摇其心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以逐步出示部分证据,逼其就犯。这个阶段的谈话是谈话技巧的全部使用,一定要把握时机,因势利导,撕开缺口,一谈到底。四是交待问题阶段。这时被调查对象心理防线全面崩溃,问题已经摊开,但他有一种畏拒心理,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有可能少谈,谈不全,也可以避重谈轻,我们一定要设法使其彻底投降,全部交待问题。谈话始终要围绕违纪错误的四个构成要件来问,记录也要围绕这个中心,有些违纪错误的主观故意就在于笔录上的一句话,大家都心知肚明,就是在笔录上没有反映出来,使一些应当成功的案件流产。问话的同志要问到位,记录的同志也要记到位,每一问题都要追问到穷尽的时候为止,如有些笔录上讲:“某主任曾经说过”,那么你要问是哪个主任,什么名字(防止同名),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在场有哪些人?讲了什么话等每一个环节都要问详细,决不能含糊其辞、两可之间的话出现在笔录上,对一些已经问到位的问题,不要反复重复,以便引起被调查人的警觉和反感,问答或谈话,提问人要注意掌握节奏,照顾记录人的书写速度。最好能够把被调查人的语言特征、语言神态都反映出来,有的谈话出现僵局,无法回答所提出的问题,长时间沉默也要记录当时情况(注:长时间沉默不语),以供将来定案参考。谈话要求被调查人审阅后在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押印,在最后一页明确写上:“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讲的一样。”及日期等;对无读写能力的,要向其本人宣读,并由调查人在最后一页明确写上:“以上笔录已向本人宣读,和我讲的一样”。所有改动部分,都要押印。
运用威、恩、计、帮的策略突破案件。在谈话前我们要了解清楚:1、谈话对象涉及的案件我们要了如指掌。如涉案人员、情节等。2、对谈话对象的家庭情况要了如指掌。如父母是否健在、夫妇是否恩爱等。3、对谈话对象的个人经历要了如指掌。如任过什么职务,受到过什么挫折。到达到用党纪国法的武器让其交代问题的目的我们必须了解清楚这些情况。4、对谈话对象个性特点要了如指掌。
所谓“威”就是要运用我们掌握的事实证据和其他策略手段向谈话对象施加强大的心理压力。
所谓“恩”就是当犯罪嫌疑人谈话对象的心理压力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给予一定物质和心理上的满足,送其下楼,促其就范。
所谓“计”就是利用计谋给谈话对象造成心理上的错觉,产生错误的分析、错误的判断,促使其如实交待问题。
所谓“帮”就是帮助谈话对象,促使其如实交待问题,有时候,谈话对象存在客观的心理障碍。要帮助谈话对象克服心理障碍,促使其谈出问题。帮助谈话对象克服记忆上的障碍,如实交待问题。
(四)调查终结撰写调查报告
1、错误事实材料见面。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调查人员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以书面形式同本人见面。这里主要是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要精练、简洁,写明错误性质及要承担的责任,切不可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我们过去发现有的调查人图省事,把整理好的调查报告初稿简单地抄一通,使一些本不应让违纪嫌疑人知道的事也写在见面材料上面。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以调查组名义落款。见面时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向其宣读,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的合理部分,应认真采纳,该作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申辩无理由的要予以解释。如被调查人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见面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写申辩材料,如本人拒不签署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上注明。对被调查人签署的不合理意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认定错误的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2、调查报告。调查取证基本结束,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是案件调查基本结束前的工作,是调查人员辛勤工作的、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其主要内容:⑴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定性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对违纪人员的行为要定性。第二,定性要有依据、注意依据的效力。第三定性是否符合违纪构成要件的要求,是否违纪有四个构成要件。[违纪行为构成要件有四个:主体,又分一般主体(全体党员)和特殊主体(主要指党员领导干部);客体,指违纪行为侵犯的党纪国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观方面,指主体的主观故意(也有非故意的情况);客体方面,指主体的行为特征。]第四在定性时一定要听相关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⑶有关人员的责任;⑷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⑸处理建议。在调查报告的撰写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有些事实难以表述清楚,有些调查笔录或证据没有到位的问题,这当然是极少出现的情况。如果出现,该补充调查的还需补充调查,不能凑合和勉强。总之,调查报告的每一项内容,都要言而有据,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调查的真实情况,不能凭自己的想象与分析形成结论性的材料,对一些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采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对一些问题比较复杂、证据材料繁杂的案件,写调查报告时,最好要将关键证据搞一些摘录,这样尤其对初学写调查报告的人有好处。报告形成后,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如调查人员对错误的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岐,经过讨论不能一致的,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适当反映。调查报告最后经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和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
3、收缴违纪款、物,责令违纪人写出书面检查。
4、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做好反馈对象调查笔录。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5、提请并参加有关会议,讨论研究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形成后,调查组要及时提请召开两个会议,一是提请所在办案单位召开会议,汇报案情,审议、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意见。承办单位的处理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并装入卷宗。二是要通知并参加犯错误人员所在单位召开的党支部(或部门)大会,研究讨论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意见。支部大会的处理意见要写成书面报告呈报给所在党委,同时要将处理报告和支部大会记录的复制件加盖支部公章后提交给调查组,随调查材料装入卷宗。
(五)立案案件的调查时限。立案的党纪案件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间仍不能查结,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政纪案件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超过一年。
四、移送审理
凡属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党纪处分或免于处分)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的要求。“二十四字”方针概括起来讲,主要有四点。一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二是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三是确定的错误性质和提出的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四是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所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1、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⑴立案调查已经终结;⑵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
2、移送审理的材料和手续。
⑴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⑵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领导批示、立案呈批报告;⑶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纪检组、纪委)的意见;⑷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和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⑸全部证据材料(含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现在都是调查和审理分卷,我们将调查卷装订编好页码后交给审理室。承办人与接受人办好移送手续。
对立案调查后发现失实的,还需要批准机关销案。在确定销案后,要考虑到调查工作已给被调查人造成一定影响,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公司效能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管理,有效发挥效能监察的监督、预防、保证、参谋、促进作用,建立和健全公司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公司效能,推进公司廉政建设,使公司效能监察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效能监察是公司纪检监察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及其质量、效果、效率、效益以及各职能部门、项目、场、站及其管理人员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行为及其正确性和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公司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公司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是管理的再管理,是监督的再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党风廉政建设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公司效能监察的对象是公司各职能部门、项目、场、站及其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效能监察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通过监督检查,查找公司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降低管理成本和生产成本;查处失职渎职行为,促使监察对象认真履行职责,廉政勤政,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促进公司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第五条 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 科学发展原则。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心工作,服务公司改革发展大局,促进建立节约型企业,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效益。
(二) 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纪必严,激励守法合规行为。
(三) 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
(四) 协调统一原则。纪检监察与其他部门相协调;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勤政监察与廉政监察相统一,促进制度建设与提高企业效能相统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教育与奖惩相统一。
第二章 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
第六条 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行由总经理负责,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实行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直接对总经理负责,部门、项目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负责,管理人员对部门、项目负责的层层负责工作机制。
第七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责任是:
(一)建立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二)确定公司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应当接受检查的事项和人员,批准效能监察立项、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决定等重大事项,定期听取公司的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三)建立健全公司监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与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察人员,为公司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八条 公司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成员:副总经理、纪检监察审计、物资设备、成本控制、技术质量、总经理办公室、财务、人事、安全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效能监察工作部署和立项,实施方案、终结报告、监察建议书的审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培训动员、抽调人力及重大问题,做出奖惩决定等。
第九条 公司纪检监察处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总经理、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或集团公司有关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效能监察立项意见,负责公司效能监察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参与效能监察工作,形成综合监督力量;
(三)根据选定项目,建立相应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实行效能监察项目负责制;
(四)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
(五)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完成公司总经理、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项目、场、站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并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的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以及向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根据效能监察实际情况和需要,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依据总经理的授权,具体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检查,检查组成员应当熟悉效能监察业务,了解公司管理制度和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公正廉明。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任务、权限和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
(一) 监督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项目、场、站以及管理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严格执行部门、项目相应的管理制度,尽职尽责,勤政高效,做好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工作;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科学决策,加强指导;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加强内部管理监控,促进公司加强执行力,确保公司制度、决定、文件的执行、维护指令畅通;
(二) 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公司经济损失;
(三) 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公司发生的质量、安全特大、重大责任事故,促进公司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 按规定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线索,移交公司纪委处理,督促公司依法经营和各级管理人员廉洁从业;
(五) 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管理人员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权限:
(一) 列席、召集被检查单位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
(二)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人员报送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帐目及其他相关的文件,对效能监察项目的相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 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资料,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四) 向监察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建议或作出相应决定;
(五)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停止损害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 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七) 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八) 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五条 效能监察可以采用下列监察方式:
(一) 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重点、难点,针对资产管理的风险因素和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开展单项或者综合事项的效能监察;
(二) 针对公司、项目、场、站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的效能监察;
(三) 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四章 效能监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监察对象有以下权利:
(一) 对批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批评、处罚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或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察文书次日起30日内向公司纪检监察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监察文书的效力;
(三) 对监察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监察决定的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或公司纪检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察决定的执行;
(四) 有权要求与监察对象或监察内容有利害关系的效能监察承办人员回避;
(五) 检举、控告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与行为。
第十七条 监察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自觉接受、主动配合效能监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不得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二) 积极采纳效能监察小组提出的监察建议,认真执行效能监察小组作出的监察决定。
第五章 效能监察的标准
第十八条 合法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合约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的目标。
第二十条 合理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从公司和本部门、本项目实际出发,进行科学管理,并取得预期效果。
第二十一条 效能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完成计划规定的任务、进度、工期、质量、成本、盈亏、安全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二十二条 岗位职责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是否正确行使工作权限等。
第二十三条 程序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能否遵守议事规则,严格工作程序,是否违反工作程序。
第六章 效能监察的范围与内容
第二十四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范围:
(一)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二) 财务、会计及资金管理活动;
(三) 人力资源、教育管理活动;
(四)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健康管理活动;
(五)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六) 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活动;
(七) 在建项目管理活动;
(八) 行政后勤、职工福利、厂务公开、廉洁自律工作情况;
(九) 其他管理活动及上级部署、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 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税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会计、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 贯彻执行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管理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ISO2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
(五)贯彻执行公司物资、设备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劳动、人事、教育及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七)贯彻执行民主管理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情况
(八)贯彻执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规定的情况。
第七章 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六条 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准备、组织实施、拟定监察报告、作出监察处理、跟踪落实、总结评审和归档立卷等。
第二十七条 效能监察项目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效能监察项目;
(二)公司总经理直接指定的效能监察项目;
(三)监察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问题及领导交办的任务,选出在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报总经理批准的效能监察项目。
第二十八条 效能监察实施准备的主要过程是:
(一) 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以纪检监察处人员为主,相关部门派人参与,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不得作为检查组成员;
(二) 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及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学习与培训;
(三) 收集整理监察依据,理清监察项目的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岗位权限,找准主要监察点,明确监察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制订实施方案;
(四) 向被检查的管理人员所在部门、项目、场、站发送效能监察通知,相关部门、项目应当提供效能监察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效能监察组织实施的主要内容是:
(一) 向被检查的部门、项目通报实施效能监察的目的、要求和相关事宜;
(二) 听取检查的部门、项目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三) 依据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对有关经管理人员进行检查;
(四) 深入现场,通过查阅有关帐目、会议记录、合同、文件及相关规定,检查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完成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收集与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陈述;
(五) 运用实际调查、资料分析、目标考核、效益审计、因果分析等方法,检查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
(六) 向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项目、场、站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确认;
(七) 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并查找其在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存在原因,研究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
第三十条 为保证效能监察顺利进行,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后,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拟定效能监察报告,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效能监察报告内容包括监察依据、检查过程、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管理控制制度分析和监察建议或决定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处对监察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责任的问题,报公司党委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要进行监察处理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对涉及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处应当对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及时将效能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抄送给公司各部门。
第三十三条 已经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卷宗应包括:1、《效能监察立项表》;2、《效能监察方案》;3、《效能监察终结报告》;4、《效能监察建议书》及执行情况回复;5、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意见;6、效能监察过程中收集的各种材料及有关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公司每年底对全年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进行效果统计和成效评定,年度书面工作总结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上报集团纪检监察部。
第八章 监察建议和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不够作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报批后,下达整改监察建议:
(一) 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等,应予纠正的;
(二) 不执行、不严格执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
(三) 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应予纠正或应予撤销的;
(四) 违反公司选人、录用、任免、奖惩工作原则和程序,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五)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
(六) 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三十六条 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报批后,作出监察处分决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
(二)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
(三)已经给国有资产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监察处分决定的。
第三十七条 监察建议或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项目,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项目应当采纳或必须执行。
第三十八条 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项目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或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采纳或执行意见,采纳或执行情况要书面报告公司纪检监察处。
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纪检监察处申请复审;复审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九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九条 效能监察奖惩要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条 效能监察奖励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奖励形式。可分为:记功、晋级、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四十一条 效能监察惩处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也可以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岗位、解聘职务等处理。
第四十二条 效能监察的结果要作为考核、使用和提拔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部门、项目、场、站及其管理人员实行层层责任追究;造成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经济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经济处罚。防止或挽回了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按处罚比例进行奖励。
四十四条 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可以按规定建议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正确认真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管理得当,决策科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为公司创造出良好经济效益的;
(二)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三)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消除不良政治影响有突出贡献的;
(四)廉政、勤政成绩突出的管理人员和主动开展效能监察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效能监察工作人员;
(五)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
(六)其他应当奖励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被检查的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项目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管理混乱,盲目决策,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 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 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 阻挠、拒绝纪检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六) 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七) 打击报复监察人员或举报人的。
(八) 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 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四) 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五)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六) 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将适时地根据需要,不断地充实、细化和完善。
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办公会讨论通过试行。经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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