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指出什么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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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指出什么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第1张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指出什么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导读:法律分析: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

法律分析: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请示”不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的规则

“请示”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其危害性大体上有三点:一是未经文秘机构签收、登记,成了“帐外公文”,公文的流向、处理情况不得而知,查无踪迹,成了“断线的风筝”;二是这类公文到了领导同志手里,领导同志也颇为难,批,没有部门的审批意见,只能以经验、凭感觉办事,往往失去决策的科学性;不批,也有可能影响报送单位的工作;三是现实中一些单位拿着直送领导的批示件当“尚方宝剑”,到有关部门要钱要物,借领导批示向对方施加压力,引起矛盾。所以,领导同志一般不受理这类直报的请示,而退给文秘机构统一签收、登记、分办,这便形成了公文“倒流”,它破坏了公文处理的正常程序,造成了不必要的紊乱。如果上级领导个别交办、答应的事项,由此而上报的“请示”,最好也应主送该领导所在的机关,并在公文中作出说明。收文机关在分办时,自然会把这份公文分送给这位领导同志批阅。

意思是,如果是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批示或指示、交办的事情,下级机关可以就此事向其个人(个人抬头)报送请示或报告;而其他事情,下级机关不能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或报告,只能向上级机关(单位抬头)报送。 举例:(1)市民政局长批了件事情给下面的一个处去办,这个处拟了处理意见想再请示局长,就可以报个请示给他(抬头直接写“局长:");(2)一个处对于一件事情吃不准,想请示局领导(局长没有批示、交办过),这个处就只能给局里报请示,而不能报给局长(抬头只能写“市局:)。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可见,二者的责任完全不同,主送机关负有“主要受理”之责,对公文承担办理或答复责任;而抄送机关的责任仅限于“执行或者知晓”。

  特别是对于请示等要求上级办理、答复的公文,主送机关一般只应有一个。如果不区分主送、抄送机关,而是并列几个受文机关,则各受文机关需做大量沟通协调工作,才能最终确定由谁主办。如果受文机关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则可能造成重复办理或相互矛盾的处理结果,或者造成各受文机关相互“观望”,甚至推诿扯皮、无人负责。因此,准确标注主送、抄送机关,明确公文主要受理责任,是公文得到及时准确办理的重要基础。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没签订劳动合同,还要承担双倍工资赔偿,未交社保,还要补缴员工入职以来的所有社保。

大领导在前,小领导在后,称呼带上职务。

第一,政府单位内部是要求淡化官本位的思想。

但咱们国人的文化,还是需要在称呼上去体现长幼尊卑——如果你不是在欧美外企,那么直呼姓名还是很奇怪的,更何况对方是长辈、上级、领导。所以,不要过分反感对称呼的关注,也不要过分阿谀奉承。知道大体有这么个讲究,平时注意就可以了。

第二,在党内,原则上是不称呼“官衔”的,而是一律称呼“同志”。但毕竟是外部单位,政府是我们的客户,所以一般也不会直接称呼别人为“同志”。

第三,讲究这些称呼,更多的是为了体现一种礼节,而非绝对的上下观念。因此,政府内部是反对使用“老板”“老大”等称呼。

一般是遵循“叫大不叫小”的原则。

1、这个领导姓王,是某某局的局长,但是行政级别只是正处级。那咱们肯定认为“局”的概念要比“处”大,所以,咱们要称呼“王局”,而不是“王处”。

2、如果对方是副职,则需要注意。

私下称呼一般就不加“副”了,直接称呼“王局”,而不是“王副局”。但是如果有别人在场,尤其是更高级别的领导在场,就需要把“副”加上,或是简称为“王副”。这是因为根据相关规定,不可以把“副”称“正”,这是一个忌讳。因此,要灵活把握。

应当抄送的情况

(1)除主送机关外,需要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列为抄送机关;

(2)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个上级机关;

(4)下级机关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5)上级机关越级向下级机关行文时,可以抄送受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