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手镯和翡翠手镯,哪一个更适合送给儿媳妇当见面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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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手镯和翡翠手镯,哪一个更适合送给儿媳妇当见面礼?,第1张

手镯和翡翠手镯,哪一个更适合送给儿媳妇当见面礼?
导读:当然是金手镯!!翡翠的爱摔,坏了没法修,真假难辨,还是金的好,摔不坏,好鉴别,还磨病。金手镯不仅可以显示家底,还可以保值!送儿媳妇当然要送金手镯了,翡翠的不适合,自己留着吧。  其一、定情信物。古有“金玉良缘”一说,因为人们都将其作为定情信

当然是金手镯!!翡翠的爱摔,坏了没法修,真假难辨,还是金的好,摔不坏,好鉴别,还磨病。金手镯不仅可以显示家底,还可以保值!送儿媳妇当然要送金手镯了,翡翠的不适合,自己留着吧。

  其一、定情信物。古有“金玉良缘”一说,因为人们都将其作为定情信物来使用。

  其二、承诺。手镯犹如手铐,代表你愿意被她拷住,也希望手镯能将你拷住,给彼此一份承诺。

  其三、平安吉祥。在传说中,手镯是龙体的象征,。将其送给女友,希望能给她带来平安吉祥。

  其四、守护。手镯谐音“守着”,希望用心守护灵动的女友,将她留在身边,尽显对女生的无尽爱意。

法律主观:

核心提示: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的手镯价值较大,该手镯是原告以结婚为条件赠予给被告的,该赠予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虽然原、被告已经结婚,但双方婚后不到一个月即分居,并未真正共同生活,因此原告应酌情返还被告手镯一半的价款。案情:原告男方王某某与被告女方李某某均系萝北县农民。2008年初,二人开始交往,在此期间,原告买了价值一万余元的金手镯和一枚白金戒指赠予被告,对于金手镯的价格,原告自认11,30000元,被告亦同意该价格,戒指的价格为67510元。在二人谈恋爱期间,原告曾因和被告分手而将手镯要回,但在二人重归于好后又将手镯送给被告。2008年12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2009年1月份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在仪式上,原告父母各给付被告一个红包,被告父母给付原告5,00000元。婚前原、被告在鹤岗市宏益家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益家电)购买了美菱冰箱一台、康佳电视一部、东方洗衣机一台和步步高影碟机一台,以上电器的价格为6,70000元,在开具的售货单上写的顾客是被告之名。在婚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双方即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动口将对方咬伤,被告因此回到其父母家。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金手镯、戒指和手机。审判萝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戒指的请求,原告方婚前赠送给被告的戒指,是一种法律上的无偿赠予行为,该戒指应归被告所有,原告应予返还,或者返还同等价值的人民币67510元;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的手镯价值较大,该手镯是原告以结婚为条件赠予给被告的,该赠予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虽然原、被告已经结婚,但双方婚后不到一个月即分居,并未真正共同生活,因此原告应酌情返还被告手镯一半的价款,因原告认可该手镯的价款为11,30000元,原告应返给被告5,65000元;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的婚前财产,包括康佳电视机、美菱冰箱、东方洗衣机和步步高影碟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接受被告父母赠予5,00000元改口钱和被告接受原告父母赠予的2,00000元改口钱,因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双方父母赠送给对方的,应视为是双方共同财产,原、被告应平均分割,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收受的2,00000元交给了原告,可以认定原告手中有5,00000元,被告手中有2,00000元,原告应再返给被告1,50000元。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原告给付被告白金戒指一枚,或者给付同等价值的人民币67510元;原告返还被告婚前财产—康佳电视机、美菱电冰箱、东方洗衣机和步步高影碟机各一台;原告给付被告人民币7,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