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第五十三条 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
第五十三条 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省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报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受理。向省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省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省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省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省政府办公厅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报省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省政府审批。
省政府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省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省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省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省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六条 上报省政府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根据省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省政府领导签批、运转。属省政府审批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七条 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各部门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省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省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 省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报送省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省政府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要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第五十九条 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章以及需要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省政府向国务院、省委、省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省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章。
(四)安排部署省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省政府部门和市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省政府部门和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省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六十条 凡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省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省政府办公厅审理的公文文稿。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提出意见,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必要时经秘书长审核)后,报请省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一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省长签发或常务副省长签发。
(二)以省政府名义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省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由省长签发。
(三)省政府序列部门正职,行政、事业单位正厅级干部任免公文,由省长签发。
(四)市长、省政府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公文,由省长签发。
(五)以省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省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省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省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省政府名义行文的,由省长或省长授权副省长、秘书长签发。
(七)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省长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第六十二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不以省政府名义行文;可以省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一)对国家部委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省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五)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市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六十三条 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四条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省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省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五条 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在《山东政报》刊登公布。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公文处理注意事项
一、发文管理应注意的事项:
(一)拟稿
1公文拟稿要注意用A4纸,WORD页面设置为上37、下35厘米,左28厘米,右26厘米。 2公文标题用小标宋二号字(不需要加粗)。公文正文用仿微软雅黑三号字。如果文中有标题需要强调,不能用仿宋加粗,而应该用黑体三号字。段落行距为固定值30磅。
3电子公文不需要落款,成文时间必须要用中文格式。例如:“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4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在文件的标题后用圆括号注明。例如:“《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绍市国税办〔2004〕444号)”。
5草拟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 ”,第四层为“(1)”。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6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空一行再空两格、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并把附件放在附件栏中。例如: “ 附件:1×××××× 2×××××××× 3××××××× ”
7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8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上报的公文,标题中不标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9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如其标题过长,可以自拟事由摘要转发,但不能以上级机关公文的发文号代替。
10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11“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个人。
12“报告”与“请示”应当严格分开,“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13 抄送多个单位,中间用逗号隔开,结尾用句号。例如:“抄送:×××,××××,××。”
(二)审批
1签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意见。
2公文送***签发之前,应当由拟稿人所属部门领导初审签名后,送办公室审核。其中涉税规范性文件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后一律先送市局法规处复审,再送办公室审核。办公室核稿时发现未经法规处复审的涉税规范性文件应及时退回拟稿部门。
二、普通收文处理
1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
2办公室收发人员在分送分管领导要求阅示的同时,应同时分送其他局领导传阅。对局领导处理完毕的文件,收发人员应逐份查阅领导批示,并按领导批示办理。
3承办或牵头承办部门在收到文件后应及时办理,并在文件注办栏内明确处理意见或办理结果,同时签名。阅办文件如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要求办理,如无明确规定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对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主办单位应当向上级或者有关方面说明原因。对需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后才能办理的,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其他传阅文件一般在二个工作日内阅毕,可以不签名。
计算机公文处理中的流程及要点
一、收文处理 收文登记、 收文扫描后进入公文处理系统。 拟办。由办公室专人处理,填写拟办意见转交收发人员信箱。 批办。局领导阅批文件在个人信箱中处理,在阅批并签名后转回办公室。 办公室收发人员根据局领导意见将文件分送有关部门。凡局领导有重要批示内容的文件,文书人员应及时抄送办公室领导,以便加强督查。 注办。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员要根据文件办理要求和局领导批示及时办理。办理结束后应在收文处理签的“注办”栏中填写办理情况和结果,并签名。 注办时应注意查看拟办意见和局领导批示意见。 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对本部门阅办文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文件及时正确办理完毕。 二、发文处理 拟稿。各科室、单位拟稿人在拟稿时,必须先正确填写“文头纸”栏下的各个项目,标注主题词可使用“自动标引”功能,并根据主题词标引的规定进行调整。进入“正文、附件”栏后,先我正文,再我附件,与本文件相关的参考文件,应在“外收文登记簿”中选择,建立关联,以便审核、签批参阅。正文和附件的我原则上应由拟稿人输入,拟稿人经检查确认起草完毕后,将文件发送本部门负责人初审。 拟稿人起草的文件凡可以公开的,应设定为共享文件,以便其它工作人员查询。 审稿。部门负责人负责“初审”。初审公文,应通过“我”功能进入计算机文稿,认真审阅,并产生初审版本后在“领导审批”栏明确签署意见,审批意见的详细内容写入“审批内容”栏。审批后,审批人应在“签名”栏用密码签名,按“确认”键退出。 需其它部门会签的文件,应在会签栏中选择会签部门,在送办公室核稿前发送给有关部门。会签部门在会签时应通过“我”功能审阅计算机文稿,产生会签版本后在文件稿头纸上用密码签名,并发回拟稿部门。拟稿部门在确认会签完毕无误后,将文件按规定发送办公室审核。如需外单位会签的文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外单位会签完毕后,主办部门应先将外单位会签文稿送局领导审阅确认,然后将外单位会签意见输入计算机文稿,按规定程序送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签发。送外单位会签的纸质文稿应送办公室归档。 核稿。公文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后,应根据文件的类型分别发送法规部门复审或办公室秘书初核。凡涉税规范性文件应先送法规部门复审,其余文件直接送办公室核稿。法规部门复审后,应发回主办部门。办公室秘书初核后,根据局领导分工发送签发。重要文稿由办公室负责人复核后再发送局领导签发。 办公室核稿后,必须产生相应的会签版本、初核版本和复核版本,并在“文头纸”上相应的审核栏内,用密码签名。对不需发文或需作较大修改的文稿应在写明意见并签名后退回主办部门。 各单位每个工作日必须打开本单位的部门信箱,注意接受发来的电子文件。各单位接到电子文件后要及时按办文程序处理,不得延压。
去的时候应该向领导道歉,耽误点时间,说明你签急件的原因。让后由领导定夺。如果他忙得没时间给你签,他会叫你在边上等一下。但是你也别在边上干等,适时的给领泡杯茶奉上去,叫领导喝茶,达到了关心领导的目地,也顺便提醒了他,你在等他。
部门员工经常要送一些文件材料、帐务单据给小A审核,这些材料一般都是员工草拟,由于个人文字能力、信息掌握程度、上级意图领会等原因,往往存在各种问题。
小A想仔细看看、把好关,但一则这些材料很多都是上面领导催得急的,员工恨不得拿来就要签;二则自己的工作本身就多,用于审核材料的时间也是见缝插针。所以很多时候随手翻一翻就签了。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足”,领导几次看到送上去的材料有“明显问题”,批评了小A。于是小A想如何做好文件材料的把关初审工作。
小A梳理了自己日常工作中经手的材料,反复思索后总结了自己的审签注意事项:
一是先分类:
为什么先是分类呢?因为管理者可以粗略分出日常性的、重要性的文件,或者紧急的、不紧急的文件。经此一分,重要的、紧急的当然优先处理、加强关注,其余的材料可以先放一放,或者可做常规处置。还有一种,是没有充分依据的材料,必须退回补充研究后才签。
二是看内容:
看内容要看这几个关键;一是题目,特别是应用类公文,比如报告、请示类的,题目一定要清晰准确——在题目上出问题的概率很大。二是看结构,一般要按三段法来写:一写背景,二写问题,三写建议,简单明了,不要弄复杂。三是看最后的建议,是不是把领导的意图体现了,说清楚没有。
三是看格式:
一般不必审核材料的文字格式,主要是看前面的主送单位、后面的时间和报告单位等,有没有明显的错误。如果有附件,还要看一看附件的材料质量。使用签批页的文件,要看看签批页是否混用。
四是看程序:
主要是看签批的程序对不对,有没有签批依据,有没有漏签的,有没有时间签得不对的,有没有签了名字没签意见的。签字本身就是体现公司的管理流程,所以本级管理者在签署自己的意见之前,必须认真阅读前面各级管理者的签批意见,如果不清楚或有明显不同意见的应该沟通后再做处理。
按机关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行文,授权行文,联合行文,一般情况下不越级行文,不越权行文,“请示”不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请示”应一文一事、只主送一个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由文秘机构统一处理。
行文规则是指各级机关公文往来时需要共同遵守的制度和原则。遵守这一原则,有利于公文传递方向正确、线路短捷有效,避免公文旅行,阻止部分公文进入不必要的流通过程,抑制无价值公文的产生。行文规则规定了各级机关的行文关系,即各级机关之间公文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
根据公文授受机关的工作关系不同,可以将公文划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上行文和下行文主要存在于以上第一类和第二类工作关系类型中,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发送的公文,如报告、请示等;下行文正好相反,是上级机关向下级发送的公文,如批复、指示等。平行文存在于以上第三类和第四类关系类型中,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发送公文都是平行文,如函等。行文规则中还要说明的是党的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同级政府及部门或下级政府机关行文;而政府机关不得向党的组织行文作指示、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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