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法律分析: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
法律分析: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为如果曾国藩一直不和别人交好的话,他可能永远不能升职,而他和别人交好的时候就需要请客送礼,但是因为他实在太清廉了,没有多余的钱去请客送礼,所以他就用公款请客送礼。曾国藩是一个非常清廉的人,他从来不会贪污国家的钱,但是他却用过公款请客送礼。
其实他这样主要是为了他的前途。曾国藩是一个非常清廉的人,但是他知道如果自己不和别人交好的话,就算他再清廉还是会被别人诬陷的,那样的话他就不能升官了,而且还有可能会被贬官,所以他当时为了能够和别人交好,他就想到了一个比较好的方法就是请客送礼,但是因为他一生都非常清廉,他没有多余的钱去请客送礼,而后来他发现她可以挪用公款,所以他就用公款去请客送礼,其实他当时那样做都是为了能够和别人的关系更进一步,到时他们肯定会和他在同一条战线的,那的话他在朝廷当中做起事来也更加方便了,就不会有那么多的人去诬陷他了,其实他当时这样做也是为了自己能够有一个非常好的前途,而这个的前提就是要拉拢别人。
他当时这样做也是为了能够做得更好。在帝王身边做官是非常难的,因为可能一不小心你就会受到别人的诬陷,而当时曾国藩因为他为人十分清廉,因此就受到了很多人的诬陷,虽然他每次都能够平安脱身,但这还是给他造成了很多的麻烦,而后来他为了让别人不在针对他,所以他就想到了一个非常好的方法,就是给别人送礼,这样的话别人就不针对他了,他就能够更好的效忠于帝王了。
其实官场是非常黑暗的,如果一个人想让想在里一尘不染的话是不大可能的,而当时虽然曾国藩非常的清廉,但是他还是避免不了世俗的。
属于。根据查询中国法律网显示,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都是违法的,截留资金视情节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所以代账公司截留政府发给客户的补贴款属于犯罪。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其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公款送礼资金退陪追缴一方当事人即可。行贿与受贿属于对象犯,虽然在双方的犯罪金额中都予以认定,但实际上该笔款物送到受贿人后,行贿人处既已不存在。被退还到行贿人后,受贿人处也实际不存在。即行贿人用于犯罪的款物就是受贿人违法所得的款物,二者是重合的,如果重复追缴,则超越了中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追缴范围。
一、感谢信代替催款通知书
这类欠款户,一般把脸面看得重,面子比什么东西都值钱,用老方法催帐,会引起对方的反感和不快,甚至逆反,往往会把事情搞糟。
我发现,对这类客户,老办法催帐不管用时,给他们传真或邮寄一封感谢信,信中洋溢些感谢之词,并把给对方按合同所供应的货物和货款、供货日期等,一一列举一遍,请对方在近几日把上述货款汇至某某账户。过一两天,再去电话跟催一下,基本就OK了。
二、催款通知书
经过“感谢”的客户,经多次跟催,货款还是没有动静的,就需要专门发一封“催款通知书”。
催款通知书应列明如下事项:
欠款事由
欠款数额
欠款日期
催帐经过
同时,为加强催帐力度,催款通知书中还应列明,“如贵方在XX期限之前不能付款,我们的法律顾问XXX,会直接经办此案,并将加收滞纳金XXXX元”云云。
三、律师函
第二个方案行不通的客户,就逐步进入法律程序。当然,这个法律程序才刚刚开始启动,可能不会最终启动法律程序,吓唬的成份可能要大于实际意义。
因为不是正式的起诉,一般发出一个律师函,只需花费不多的费用就可搞定,有的律师事务所单发律师函,只收取象征性的一点费用。当然各地收费标准和习惯可能有所不同,因此项收费也可协商,应多咨询几家。
律师函都有基本的格式,只需列名主要事项即可。
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有些地方(主要是街道乡镇一级的)还有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中,大多是没有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者,收费更低,请他们发出催款信或法律建议书,也能达到律师函的效果,欠款数额不大的朋友可考虑此种途径。
四、起诉
对于前三项努力都失败后的欠款客户,只能采取最后一个办法了。
请律师或自己直接起诉。
进入司法程序。
最后,还要说明的是,每次的催帐都要留下证据,比如,外地的客户,要保存好传真或邮递凭证,本地的尽量也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这对于某些欠款数额不明或有争议的欠款,都是一种间接的证据,如果对方对之前发出的催帐欠款数额没有异议的,超过一定期限都会被视为默认。
对于大部分客户,常用的密集催款法即可奏效;而对于经营不善、有赖帐倾向、濒临倒闭的企业,判断要准确、措施要果断,行动要迅速,祭出财产保全、先下手为强的杀手锏,则为上上策
基本案情
张某,中共党员,乙市甲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6年3月,乙市财政局决定召集全市16个区县财政部门在甲县财政局召开预算编制工作会议。接到通知后,张某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承办事宜,会上经张某提议并集体研究决定,由局办公室按1000元/份标准购买礼品,届时给参加预算编制工作会议的人员每人赠送1份。后甲县财政局办公室花费53万元公款购买了53份本地土特产礼品套装,在会议结束后发给了每位参会人员。
分歧意见
对张某的违纪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决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礼品,属于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行为(以下简称送礼行为),应依据2016年《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承办会议期间,决定公款购买礼品并赠送给参会人员,属于用公款赠送、发放礼品行为,负领导责任,应依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分析意见
我们倾向于同意第二种意见。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的是送礼行为,与第八十三条的收礼行为对应;第九十六条是根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修订而来,主要是规定挥霍浪费公款行为,因其中新增了“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情形,就产生了与送礼行为不易区分的问题。两种行为虽然有相同之处,但可以从主体、对象、方式等进行区别。
一是两种行为的主体和资金来源不同。
送礼行为的主体是送礼者本人,实践中个人出资情况较普遍,但有的是公款。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行为的主体是挥霍浪费公款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领导责任人员,多以单位名义送礼,礼品费用必须是用单位公款支付。如果个人支付礼品费用赠送从事公务的人员,则按送礼行为认定。
二是两种行为的对象和实施目的不同。
送礼的对象是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其亲属、特定关系人,一般送礼人与送礼对象关系紧密,二者往往存在管理、服务关系,送礼人确定的送礼对象具有特定性且功利性极强,多以感情投资谋求长远“关照”为主。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行为的对象则更为宽泛,包括非党员干部,而且往往是一个特定群体,呈现一定的共同特征,有的是临时组成的,如参会人员、检查组成员、考察调研人员、评审人员等;有的比较固定,如上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中层领导干部。
三是两种行为的方式和判定标准不同。
送礼行为一般是以个人名义实施,往往秘密进行,且所送的礼必须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标准,需要根据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是否具有管理服务关系,往来财物的价值,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等方面综合判断。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行为侧重于“使用公款”这一特征,属于挥霍浪费性质,往往公开或者半公开进行,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只要违反公款使用规定的,即构成违纪。如果有用公款购买礼品慰问困难群众等符合公款使用规定情形的,则不构成违纪。
本案中,用公款购买礼品虽由张某决定但经过集体研究,发放时不是以张某个人名义,且采取相对比较公开的方式向参会人员这一特定范围发放,符合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行为的构成要件,张某应负领导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部分领导干部中饱私囊、私自用公款以个人名义送礼,为自己谋取政治、经济等“资本”,即公款私送。这种情况下,既是送礼行为,也是挥霍浪费公款行为,按照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择一重处”原则,可依据第九十六条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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