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客户是公司不可或缺的重要经济来源,相信很多做公关管理者的烦恼了,其实送礼最好以投其所好的方式,送出的礼,接收者也会觉得是用心良苦,对你们公司也会增加好感。对于公司而言,客户就是上帝,是养活公司的关键。那么维持客户关系,发展客户资源就是一般的
客户是公司不可或缺的重要经济来源,相信很多做公关管理者的烦恼了,其实送礼最好以投其所好的方式,送出的礼,接收者也会觉得是用心良苦,对你们公司也会增加好感。
对于公司而言,客户就是上帝,是养活公司的关键。那么维持客户关系,发展客户资源就是一般的公司最主要也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维持客户关系不仅仅是在业务交流中保持尊重、平等,服务周到等,平时送给客户礼物加强联系也是其中的一种。
送客户礼物讲究、禁忌:
第一是礼物所体现的主题:礼物是使用价值和精神价值的共同承载者,要正确地赋予礼物精神价值,就必须把握活动的主题思想。
第二是要注意采购礼品的预算,每一次的礼品采购计划,公司往往都会有具体的预算。因而采购者必须认真根据预算选购礼品。
优质招标采购平台主要有三类,以下:
1、比如以招标雷达为代表的这类项目信息丰富、情报分析能力强的第三方信息聚合类招标网站。这类招标网站不仅可以查看全国各地各行业的各种类型的招标公告信息,还能为你推荐客户、预测竞争对手和进行市场分析,部分平台还有一些功能是独有的,比如招标雷达的预测项目能力(基于国防科技大学海量数据分析团队20年的技术沉淀),所以我个人是比较主张广大招投标人使用这一类的招标网站去查看招标公告,毕竟查看公告之后找到合适的项目再去投标,还是需要更多情报分析的。在这里为大家列举我常用的3家招标网站及其特点供参考:
① 招标雷达
招标雷达是一款服务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企业主体的功能类APP,每日更新招投标项目超30万条,8000多家权威采招数据源,30万+注册会员,能够为用户提供实时的招投标信息;更有建筑、IT、物业、医疗等全行业招采大客户画像及行业趋势研判。招标雷达旨在通过大数据为投标企业“哪里有项目、有什么项目、怎么拿下项目”等核心问题,提供一站式的解决方案,国内真正具备精准推送项目、潜客挖掘、市场分析等能力的权威招标网。
②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是为配合中国政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规范公共采购市场的需要而于1998年在北京注册成立。每年有近千万个项目的招标采购信息在本网发布,涉及项目金额达5万亿元,网站注册会员超50万家。
③ RCC瑞达恒
其服务体系包括七大业务板块:工程信息网(为三万多家供应商提供准确、及时的全国项目的最新信息,覆盖全国31个省和直辖市的19个类别的工程);慧讯网(收录了超过30万家供应商的上亿条产品价格信息的在线询价平台,帮助政府部门、甲方、造价咨询公司、设计公司、承建单位降低成本和提升了工作质量与效率);慧招采(供需双方实现高效对接的招采信息平台,每天公布近4万条招采信息。
2、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代表的招标采购网站。这类网站囊括的招标项目信息比较分散,且多以发布中央和地方政府、事业单位等的招标公告为主,比如中国政府采购网就是财政部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国家级政府采购专业网站,包括一些工程类、服务类以及货物类的招标公告信息。除了这种全国性的,各省地方政府基本也有自己的政府采购网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比如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再这里也为大家列举3家具有代表性的这类查看招标公告的网站及其特点:
① 中国政府采购网
为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财政部于2000年12月31日创办了“中国政府采购网”,并向全国发布了《关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中国政府采购网”是财政部开发设计和主办的用于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一管理的专业网站。
②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文件)的要求,汇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专家、信用、监管信息,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进行公开,并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形式丰富的信息服务。
③ 北京市政府采购网
这其实是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分网,是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网站设首页、综合信息、信息公告等栏目,其中信息公告多以招标公告信息为主。
3、是以万科采筑为代表的企业自运营的招标采购网站,支持查看对应企业的各种招标公告信息。这类查看招标公告信息的招标网站主要服务于企业自身经营过程中的招标采购需求,同样的为大家分享3家平台:
① 万科采筑平台
万科采筑以标杆企业的资源积累为基础,提供招标、质量检测、订单履约、采购等各环节的全方位生态服务,填补地产采购领域空白,能帮助客户解决降本、提效、降风险的核心痛点问题。
② 中国移动招标与采购网
中国移动发布采购信息的唯一官方平台,支持查看招标公告信息,候选人公示、中选结果公示等。
③ 中国联通采购与招标网
设有采购公告、电子招标、电子订单、商城订单以及供应商注册等栏目内容。
招标的网站主要是以上三类网站,虽然以上三大类型的招标网站都能查看招标公告信息,但是哪一类型更好呢,答案还是显而易见的,像政府类的和企业自运营类的招标网站,其覆盖的招标公告信息及其包含的行业类型都偏窄一些,可能在帮助招投标人挖掘潜在商机方面没有第三方信息聚合类招标网站那样好。比如招标雷达网,不仅提供海量的全国各行各业的招标采购项目公告信息,还具备项目预测能力,同时还能获取到项目联系人、项目单位其他联系人以及中间商联系人等,以及能够分析市场、预测竞争对手及分析对手画像等能力,这是前两种查看招标公告类网站无法相比的,而且基本上这类第三方招标公告查看网站都会有自己的App和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用户在其平台订阅产品、业务或企业关键词,就能每天第一时间收到这些订阅词相关的招标公告信息了,这样极大程度的能够帮助招投标人更轻松更容易的锁点全网商机,减少不必要的漏标。
1、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进行预算审核;
2、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批复采购计划,转采购办;
3、采购办按政府采购制度审批汇总采购计划;
4、政府采购中心制作标书,并送采购单位确认;
5、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发售标书,组织投标,主持开标;
6、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选出预中标供应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决定中标供应商;
7、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8、中标供应商履约,采购办与采购单位验收后,由采购单位把合同、供货发票原件和《采购单位验收物品意见表》送到采购中心办理付款手续;
9、政府采购中心把手续办好,送交采购办作为依据,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10、采购单位入固定资产账;
11、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要建立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参与过招标采购流程的采招粉儿们,想必都见识过各个时间规定的威力吧,不仅规定多,还很复杂,今天小编把采购与招投标中各时间节点时限规定,按照招标采购方式不同和招标流程顺序梳理出来,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招投标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资格预审各流程时限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作出。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条。
不含资格预审的各流程时限规定
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作出。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标文件异议提出时间期限: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开标时间:应当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合同签订期限: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时。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3、24、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政府采购中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采用招标方式的时限规定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期限: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作出。
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作出。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期限:终止招标的,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投标文件撤回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1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35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6、18、27、29、38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22条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时限规定
提供谈判文件期限: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澄清或修改谈判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期限: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异议的处理期限: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
提供询价通知书期限: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澄清或修改询价通知书的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29、36、38、40、45条
招标和非招标方式都需满足的时限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报送采购人期限: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期限:委托组织招标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成交结果公告开始的期限: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中标(成交)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期限:应当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
合同签订期限: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标(成交)供应商,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合同备案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提出质疑期限: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质疑答复期限: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投诉期限: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期限:应当自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
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42、46、47、52、53、55、56、57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8、69、71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18、19、20、49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10、11、21、26、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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