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礼品赠送客户的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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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礼品赠送客户的增值税处理,第1张

购买礼品赠送客户的增值税处理
导读:法律主观:《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问题 商业零售业送出的 公司 自身销售的商

法律主观:

《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问题 商业零售业送出的 公司 自身销售的商品给客户,请问要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转出计税基础是什么 解答 1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购进的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 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 消费税 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视同销售时,销项税额的计税基础应按贵公司最近时期销售该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企业在进行促销商品活动时,一般采取赠送客户产品的方式扩大销售市场,赠送产品时,应作为销售处理,相关账务处理怎么做?

赠送客户产品怎么做账?

产品赠送给客户,属于销售行为,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从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在有现金折扣的情况下,企业应按总价法入账,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影响应收账款入账价值。

收到赠送的产品会计分录

收到赠送的产品,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借:库存商品

贷: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除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之外的其他利得,换句话就是不在企业营业执照规定范围内的,与企业正常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是贷方科目,在利润表中体现,但并不影响企业营业利润。

法律分析:是的,需要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得税也需要看用途,基本没有离开企业不用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视同销售。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若是将外购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8种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赠品入账

现在的大部分商家,常常欺骗单纯的消费者,从而玩一些文字游戏。例如平时说的“买一送一”,有时赠送的不是消费者购买的同样商品,而是一些别的廉价物品。那么赠送的物品应该如何入账呢其实入账并不难,关键是增值税的确认。

1如果赠送的物品是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按分摊确认收入,并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如果赠送的物品不是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则不需要确认收入。虽然赠品不确认收入,但是赠品价值要计入销售费用,同时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赠品是否缴纳个税

正常来讲,这种买一送一的行为,虽然也视同销售,但是和无偿赠与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送一”,是以消费者“买一”为前提。也就是说,顾客必须先履行购买商品的义务,然后才享有获取赠品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了,要是如果不把个人看待成客户,则无偿赠与一般要求有理由,否则可能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因为消费者属于客户,所以赠送的商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票的开具方式

一般情况下,商品和赠品可以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时有两种开票方式:

1将总的销售额按主品与赠品的公允价进行分摊,主品和赠品按分摊后的金额开具发票;

2将商品与赠品均按市价金额开票,同时根据赠品的市价列示折扣额。

如果商品与赠品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或者仅仅在备注栏注明赠品,赠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商品按购买方支付的金额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