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孩子四五岁,双方都不要孩子,想寄养,需要什么条件?

孩子 0 45

离婚了,孩子四五岁,双方都不要孩子,想寄养,需要什么条件?,第1张

离婚了,孩子四五岁,双方都不要孩子,想寄养,需要什么条件?
导读:你好,很荣幸能回到到你的问题。1 首先对你的这个问题,我们和其他人一样看到很气愤你的这个问题,不要孩子,想寄养。说好听一点就是寄养,说严重一定就是犯罪,违法行为。国家目前估计还没有生儿能不养的法律条款吧,有了孩子你就是了义务,不履行义务,那

你好,很荣幸能回到到你的问题。

1 首先对你的这个问题,我们和其他人一样看到很气愤

你的这个问题,不要孩子,想寄养。说好听一点就是寄养,说严重一定就是犯罪,违法行为。

国家目前估计还没有生儿能不养的法律条款吧,有了孩子你就是了义务,不履行义务,那就有受到惩罚的。遗弃罪是要坐牢的。所以希望你的问题只是玩笑话而已。

2 如果是气话,或者玩笑话的话,我们建议你尽快收回这个想法

回头是岸,为时不晚啊。其实培养孩子我们觉得是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孩子的可爱可以化解你一切的烦恼。所以建议你不要不要他。既然不想要孩子,当初为什么要生孩子。成年人了到对自己的做过的事情负责人。特别是孩子这样的大事情,要一定负责人。或许一些小事可以做了不用管,即便做错了,也没事。但如果是涉及到道德,法律的事情,如果你还想一走了之,恐怕就不行了。照你这样,那社会的伦理还不都乱套了。整个国家还不都乱套了。

3 寄养你就不要想了,很明显孩子的父母都存在而且都具体能力抚养孩子,所以你后面的送人寄养肯定是违法的,肯定是要受到刑法处罚的。毋庸置疑。所以说的严肃点,希望你不要以身试法。

收回这个不好的想法,和孩子他爸(妈)好好的带孩子,有孩子是有福报的,有点人还很可惜,后悔没有孩子呢,你们要知足,要成熟点。

4 如果你送养,我们敢肯定你们以后会后悔的

老天一定会惩罚你们这样的罪人,或许近期不会,或许多少年以后也不会,但迟早会来的。到时候你们就后悔自己当初做的事情了。孩子是生命,不是物品,可以送来送去。现在社会只要有手有脚两个人还把个孩子养活不住,所以不要因为经济原因来借口不养孩子。尽自己的能力,养育孩子,后面的以后就靠孩子自己了。

最后一句:“此时作孽,迟早要还,回头是岸,为时不晚。”

法律分析:无能力抚养小孩送孤儿院是不被允许的。对于直接抚养子女但却有困难不能抚养的情况来说,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在另一方也无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亲戚收容领养,或请求政府代为收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分析:生父母能否送养子女,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首先,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被送人和送养人的主体范围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同时符合,才能送养。关于被送养人的一般范围,收养法第4条规定,以下三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送养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关于送养人的一般范围,收养法第5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这三类主体可以作为送养人。生父母除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原则上不能以放弃抚养权为由,私自将孩子送养。但收养法第7条也做了例外规定,即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举例来说,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时,父母可以将13周岁的孩子,送养给孩子的伯父(38周岁,膝下没有子女),这属于亲属之间“过继型”送养。其次,收养法对送养子女还提出了以下要求或限制,送养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如:(一)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