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法律主观:不可以单方送养孩子,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根据这一规定,生父母之间不论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在送养子女时,都必须征得对方同意,由双方共同送养,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生父母一方不明或
法律主观:
不可以单方送养孩子,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根据这一规定,生父母之间不论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在送养子女时,都必须征得对方同意,由双方共同送养,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才有权单方送养。 此外,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收养条件需要: (一)无子女,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里所说的能力,是就其总体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上述规定,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生育时间的考虑。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法律主观:
网友咨询: 小琪的父亲在她两岁时车祸去世,母亲身体也较差,无抚养小琪的能力。小琪母亲决定将小琪送给远方一个没有子女且经济条件较好的亲戚抚养,并办理了 收养 手续。小琪爷爷奶奶知道此事后非常生气,认为自己也有 监护权 ,小琪母亲将小琪送给他人抚养的行为无效,请求依法取回自己对小琪的监护权,请问小琪爷爷奶奶可以取回对小琪的监护权吗 法律分析: 不可以。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如果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将其送给他人收养,而收养方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并且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所以本案中小琪爷爷奶奶不能取回对小琪的监护权。
法律客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不可以。儿童福利院为无依无靠、无人抚养的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福利院收养的孩子,都是从小被遗弃在医院,或者其他地方,被人发现送到派出所,然后由派出所送到福利院的。你的孩子想直接送福利院是不能接受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可以把孩子送给其他亲戚收养。如果直接把孩子遗弃,被警察查到后将会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合法的收养关系,一定要符合法定条件并到民政部门登记后才发生效力。只要没有形成法律承认的收养关系,仅仅是抚养关系,孩子还是亲妈的孩子,受法律保护。
如果一定要回,可以要其亲生母亲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不可以。
首先你有这种想法就是不对的,你既然在抚养他你就不应该再遗弃他,你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我们国家对弃婴行为有法律规定,必须依法处治,但对弃养、弃教、弃育却没有法律规定,助长了一些监护人的失责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遗弃行为或者虐待行为必须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而情节恶劣的衡量标准是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这使得大量虐待、忽视子女、未尽到监护义务的监护人得以籍此逃避惩罚。
如果你和孩子的妈妈是离婚的话,你们可以协商变更一下抚养权,但是不可以送给他人抚养。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只有在父母双亡、入狱服刑又或者经济极度困难、完全无力抚养等少数情况下允许被收养,其余情况都是不允许被收养的,其父母即为其唯一法定监护人,需要负抚养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可转移。且即便要将孩子过继给他人,这也是需要依法履行指定的手续的,不是简简单单送人就完事的。
如果未履行指定手续就将孩子送人,无偿的话可能构成遗弃罪,有偿的话则甚至会构成贩卖人口罪,这都是得蹲大牢的。所以在您提供的这个案例里,母亲肯定是犯法的,而若父亲自始至终并未同意,且在自己能力所及范围内尽到了劝阻义务,则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若父亲最后也被说服了将孩子送人,又或者明明有能力阻拦犯罪行为的发生却未尽义务的,则也需要和母亲一样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用请采纳。
1、送养人必须要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为存在一些特殊的困难,导致送养人已经不具备抚养自己子女的能力。3、要是亲生父母送养自己子女的话,那么必须要父母双方共同送养。4、监护人送养没有父母的孤儿时,要求一定要取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才行。
一、送养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二、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不能送养;
1、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
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其子女。《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97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此时无论生父母之间是否是夫妻关系,都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其中一方不同意送养的,另一方不能送养。但是,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况下,允许单方送养。
生父母在送养子女时,生父母的关系可能处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双方系夫妻关系;二是双方已离婚;三是双方这间未结过婚。将子女送他人抚养是一项改变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所赋予的,不因父母间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因此对于有父母的儿童的送养,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进行,不允许其中一方单独将子女送他人抚养。
2、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不得送养。《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关系的成立包括三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是收养人的意思表示;二是送养人的意思表示;三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的意思表示。这是因为收养是三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也不允许任何外人加以干涉。
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收养行为并不是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进行。但是由于收养要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与被收养人的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为维护未成年被收养人的利益,特别需要注意征得本人的同意。三、父母均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对该未成年人无严重危害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不是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的生父母虽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但他们仍有享有子女成年后尽赡养义务的权利。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消除。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不能将其送养,否则就侵犯了成年人的父母的利益,剥夺了他们享有子女成年后尽赡养义务的权利。同时也会因为没有子女赡养而把他们推到社会上,由国家和社会负担。
3、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
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民法典》第1096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依法承担监护职责的人送养所监护的未成年孤儿时,虽然孤儿已无父母,但还必须征得上述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未经他们同意,不得擅自送养。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不得将未成孤儿送养,只能依法变更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且未成年孤儿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上述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孤儿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孤儿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且愿意抚养的,不能送养。《民法典》第110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例如,父亲死亡母亲送养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如果母亲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祖父母愿意抚养的,母亲不能送养子女;如果祖父母不行使抚养权,就意味着祖父母放弃抚养权,母亲可以将子女送给他人抚养。
5、转送养的禁止
为了防止贩卖人口,保护被收养人的权利,收养法禁止转送养、再送养。这一精神体现在《民法典》第1114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之中。一般情况下,收养关系成立后,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未经收养人、送养人同意,不能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人不想继续抚养被收养人,只有经过送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后,回到原送养人处于行考虑。而原收养人不能成为送养人,把该儿童又送给他人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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