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不是骗局,但是都是合约机。合约机泛指通讯运营商(如移动、联通、电信等)与手机生产商合伙定制的合法手机类型,用户使用该手机必须和指定运营商签约,而且要一次性付清租机款(大多以存话费的名义交清)。一般来说合约机不能换卡,换卡后轻则锁机不返话费,
不是骗局,但是都是合约机。
合约机泛指通讯运营商(如移动、联通、电信等)与手机生产商合伙定制的合法手机类型,用户使用该手机必须和指定运营商签约,而且要一次性付清租机款(大多以存话费的名义交清)。
一般来说合约机不能换卡,换卡后轻则锁机不返话费,重则还需交违约金。
尽管有这样那样的限制,但是合约机比裸机有很多好处。市面上裸机的货源不好保证,而合约机一定是行货,而且签约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国内联通一般为两年)不用交或很少交话费,其实折合下来,用户花在手机本身上的钱就比较少了。
合约类型:
1、买手机送话费:就是买运营商的合约机后,会送一定金额的话费,所送话费金额是根据客户所选合约档次按月返还的!送话费的方式,赠送话费部分用户是没有话费发票的,通俗理解就是赠送部分无法开具发票,相应的你会有一张买手机的发票,这样用户在涉及到手机售后方面可以直接出示手机发票找相应的厂家进行维修。
2、充话费送手机:只要客户预存一定的话费,就可以低价或免费获得手机。具体的手机型号和预存话费金额是根据客户选择相应运营商所提供的合约计划来参照的!
充话费方式,话费有发票,也就是说充多少话费就会相应的得到一张话费发票,假设你需要打印分月的发票,一般都是到运营商的营业厅去进行拆分打印。而这种方式显然是没有手机发票的,维修的时候提供给厂家你的入网协议就可以了,所以参与活动之后相关的手续还是要有所保留的
外购礼品用于赠送怎么做会计分录
带入案例理解
我公司今天买了2瓶白酒,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元正好今天中午来了业务客户,当做礼品送给了刘总个人
借:库存商品-白酒1000元
贷:银行存款1000元
赠送刘总: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03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白酒1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元
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白酒1000元
贷:库存商品-白酒1000元
向个人赠送礼品到底征不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外购礼品用于赠送怎么做会计分录除了入账跟结转成本外,还有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赠送礼品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也是由公司代扣代缴,特别是赠送的礼品金额比较大的时候,产生的个税也会比较多,财务做账时不要忽略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847号)就对“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一类问题明确如下:“中移动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自有用户免费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和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给予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包括个人消费者和单位法人)的,凡是作为商业折扣给予单位使用者的,应在账面上反映;给予法人单位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应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标准扣除;为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此外,在税务实践中,将企业因宣传推广需要而发生的赠送业务区别情况对待:凡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通常作为招待费对待,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对于自产货物用于赠送的,按宣传费对待(我们认为此类问题既具有针对性,也具有普遍性,因而税务总局的规定也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购买手机增值税能抵扣。
具体情况如下:
1、手机若是用于公司经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或者通讯费就可以,由于手机更新换代太快,不再计入固定资产,同时与经营相关的手机允许抵扣增值税;
2、若是手机送给客户或者用于福利,则属于业务招待费或者福利费,不得抵扣增值税,同时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3、若是手机用于私人使用,与经营无关,则企业所得税没法税前扣除,增值税更无法抵扣;
4、购买手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单位购买的,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因为手机不是你单位的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可以直接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招待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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