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7湖南衡南送读车车祸的事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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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湖南衡南送读车车祸的事件背景,第1张

12·27湖南衡南送读车车祸的事件背景
导读:2010年12月27日,湖南衡南县松江镇一辆送读车出现车祸,冲进溪流之中。目前,1名失踪人员已被发现并死亡,4人因抢救无效死亡,遇难人数上升至14人,6名学生重伤。据衡南县教育局负责人介绍,上午7时30分左右,松江镇东塘村学生家长租用一辆农

2010年12月27日,湖南衡南县松江镇一辆送读车出现车祸,冲进溪流之中。

目前,1名失踪人员已被发现并死亡,4人因抢救无效死亡,遇难人数上升至14人,6名学生重伤。

据衡南县教育局负责人介绍,上午7时30分左右,松江镇东塘村学生家长租用一辆农用车送孩子去附近的因果小学上学,当车行驶到一条小溪附近时发生车祸,车子一头冲进溪流之中。

2010年12月27日早上7点半左右,松江镇东塘村学生家长租用一辆农用车送孩子去附近的因果小学上学,当车行驶到一条小溪附近时发生车祸,车子一头冲进溪流之中。车上9名遇难学生全部为小学生,其余10名小学生被当地干群救起后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另有1人失踪。目前,1名失踪人员已被发现并死亡,4人因抢救无效死亡,遇难人数上升至14人。据了解,受清晨浓雾影响,一辆由松江镇东塘村开往因果村的三轮车运送20名小学生,在驶到因果桥时,发生交通意外,整车坠入河中。事故发生后,衡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立即指示,要求不惜一切代价抢救落水学生,抢救受伤学生。

目前,失事车辆司机陈某已被当地公安机关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善后处理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12月27日27日7时40分,湖南衡阳市衡南县松江镇因果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9名学生当场死亡,1名学生失踪,10名学生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抢救和治疗。其中,失踪学生于12时左右从水中被打捞出时已确定死亡,4名学生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遇难人数升至14人。

据了解,发生事故的送读车,是由一辆农用摩托车改装而成的三轮车。事故发生时,该三轮车正运送20名小学生从松江镇东塘村开往因果村因果小学,行驶至距学校约500米处的因果桥时,整车坠入因果河中。

据当地村民反映,由于本村学生上学离家比较远,车主就用这辆改装过的三轮摩托车作为接送学生的校车,并向学生家长收取一定费用,负责接送学生早晚上下学。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以及公安、交通部门迅速组织救援。衡阳市委主要领导获知情况后,立即要求不惜一切代价抢救受伤学生。目前,事故原因和善后处理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失事车辆司机陈某已被当地公安机关控制

据当地村民说,这辆车是由一辆农用三轮摩托车改装而成,一般一次性可挤入10来个小学生。车主是当地东塘村人,名叫陈宁西,家中开有一家小商店,这辆车当初买来是用来运送货物的。该车当时从松江镇东塘村开往因果村,车上的学生全部是东塘村的。行进至离因果小学大约500米处时,车子突然翻入旁边的因果河里。车子坠河处河面约八米宽、水三四米深。因为车子改装以后在车厢后边加了门及栓,车子行进时通常车厢后门是栓好的,所以车厢内的孩子无法逃生自救。

衡南14名小学生的不幸死亡,让我们怎么不悲痛不难过鲜花一样的生命瞬间便被这非法改装的车辆摧残了,报销了,这教训实在太重太大!给我们学校、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2007年,湖南省教育厅、公安厅即明文规定,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车核发“校车准运证”,校车车身粘贴统一的校车专用标识,对校车驾驶员也有相应规定。校车出现交通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安全重于泰山。不能保障学生生命的教育,一定是遗憾和失败的。因此,我们务必把安全放在心上,摆在首位。

衡南县这一悲惨的教训,是向全社会发出了切实保护农村学生上放学乘车安全的警告。农村孩子读书远,上学、放学均不方便,特别是低年级的孩子,更不用说了!由于城镇化的实施,农村学生不断地往城市转移,导致农村学校不能不撤并,学生上学路途遥远!这种现实情况,只好让农村学生搭载各式各样的车辆上学了。衡南县松江镇因果村村民说,因为孩子家离学校有四五里路,所以学生每期交200元交通费搭乘这辆改装车上学。如果说,学校近,学生也不会吃亏了,家长也不用花交通费了!交通事故就不会似魔鬼一样吞噬鲜花一般的生命了。

切实保护农村学生上放学乘车安全,是当前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杜绝后患,不只是学校、交通安全部门等几个单位就能解决问题的!党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首先是要解决农村学生读书远的问题,农村学校不能盲目地撤并,要保留片小,保障农村学生就近入学!其次是,要帮助农村发展交通,杜绝非法车辆营运,尤其是不能从事客运!再次是,要全面提高运输安全意识,特别是教育农村客运业的从业人员,要把生命安全放在心上,要教育农村学生树立安全出行的观念,远离交通事故。

新华网湖南衡南12月28日电 (记者陈文广)记者从衡南县“12.27”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了解到,至28日上午8时30分,事故善后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14名遇难学生家属均签订补偿协议,遇难学生遗体正在安葬之中。另据了解,28日凌晨,衡南县免去包括县教育局局长在内的6名相关责任人的职务。

27日7时40分,衡南县松江镇因果村一辆送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4名学生死亡,6名学生受伤。

28日,衡南县委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免去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的县教育局局长王励、松江镇分管交通工作的主任科员阳世新的职务,同时责成县教育局党委、县交通局党委、县交警大队党组分别免去松江镇中心学校校长陈少华、因果小学校长陈新、车江中心交管站副站长罗胜利、县交警大队车江中队中队长周频的职务。

衡南县成立14个对应帮扶专班,一对一开展家属情绪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经过近4小时耐心细致的情绪安慰、补偿洽淡工作,截至上午8时30分,14名遇难学生家长,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所有遇难遗体得到妥善处理。

目前,事故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湖南省衡南县松江镇“12·27”校车坠河事故共造成14名小学生死亡。事故发生当天深夜,衡南县教育局局长等6名责任人被免职;第二天,遇难学生家属签订补偿协议,每人将获补偿188万元;教育部就此次事故作出回应,要求教育部门“吸取血的教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整治工作。衡南县教育局、交警大队等部门证实,对当地小学用三轮车接送学生,他们半年前已知情,劝阻无效,相关情况上报县政府之后便没有下文。

我国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不知道你们和学习签的协议具体是什么内容,如规定了你们什么义务,那个学校以“签了个协议说出了事与学校无关”为由逃避责任是不可以的。

现在的关键是NO1协议内容。NO2学校的联系是具体内容是什么。

如纯是以个人身份告诉你们谁有个车,可接孩子什么的,无其他任何内容(比如对安全的承诺),学习恐怕没有责任。

否则,应该有理由让学校承担责任,但承担多少得具体分析。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今日通报湖南衡阳致14死6重伤的校车坠河事故情况。通报称,发生事故的三轮摩托车非法载人、操作不当为事故直接原因。同时,此事故查处已被列入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挂牌督办的事项,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2010年12月27日7时40分,一辆号牌为湘D2U692的三轮摩托车违法搭载20名小学生,由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松江镇东塘村沿村道开往因果村因果小学,在驶到一座名为因花桥的小桥时,车辆冲到桥下、坠入河中,造成14名学生死亡、6名学生重伤。

通报称,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三轮摩托车非法载人,驾驶人在转弯上桥路段未降低档位,操作不当。

通报指出,该起事故的发生,社会影响恶劣,损失极为惨重,不仅暴露出部分地区三轮摩托车非法载人、驾驶人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也暴露出部分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严重问题,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等问题。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将此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挂牌督办的事项,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学生上下学途中的交通安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接送车辆的管理,认真排查接送学生和教职工的车辆状况,对安全状况达不到要求的校车要坚决禁止使用。各学校租用社会车辆时必须对租用车辆的安全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并与租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各地区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建立接送学生的长效机制,通过配置线路、合理选择车辆、统一协调增加运力等方式,解决学生接送问题。

二、严厉打击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行为。各地要继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进一步优化警力部署,有针对性地部署开展工作,合理安排勤务,着力加强农村地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厉打击无证驾驶、车辆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深入开展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通过学科渗透、专题教育、实践活动、地方课程和班团队会、专题讲座、墙报、板报和演练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坚决不乘坐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等非法营运车辆上下学。要定期开展中小学校长和教师交通安全管理培训,不断提高中小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要通过多种方式告诉家长,不要租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黑校车”,避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四、严肃查处事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地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跟踪督促事故责任的落实。要深刻吸取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发势头。

媒体评论:湖南衡南“校车”坠河,还缺两个最重要的“善后” 免职、补偿、表态,这起悲剧的善后处理速度不可谓不快。但这就够了吗?我认为,这起校车坠河事故还缺少两个最重要的“善后”:一、死多少人才能让地方主官丢掉乌纱帽?二、14条幼小生命能否换来若干校车经费?

衡南县教育局局长等6名责任人被免去职务,这是理所应当的。但还有县政府呢?三轮车当校车这个问题,上报到县政府后便没有下文,这是谁的责任,是谁在无所作为甚至失职、渎职?14条幼小生命死亡,既是发生在当地教育系统的惨剧,也是发生在当地政府管辖区域的惨剧,为何没有政府主官为此承担责任?

第二个问题。事故发生后,从教育部到湖南省、衡阳市再到衡南县,表态、开会、补偿、究责、整治“黑校车”,却唯独没有任何一方提及将采取什么措施解决校车问题。没有了“黑校车”,孩子们以后乘坐什么交通工具上学?如此重要的“善后”岂能遗忘?“黑校车”之所以出现并受到家长和学生的欢迎,无非是因为没有正规校车,没有正规校车无非是因为缺钱——— 是的,缺钱,在教育投入上我们似乎总是缺钱。当很多人为普及义务教育而欢欣鼓舞时,殊不知,在一些经济较落后地区,义务教育保障四处漏风,有些学校连像样的桌椅、黑板都没有,还奢谈什么安全的校车。

学者建议:建设全国性的“校车工程”

长期以来,国内校车的运营模式可谓五花八门。在城市里,除了学校自备的校车,教育部门下属企业的校车,还有大量私人经营的“地下校车”等。而在农村,连三轮车都成为了“校车”,其混乱程度可见一斑。这一次,衡阳市对这起严重事故的问责,应该说是及时的。但是,仅仅问责教育部门、学校,就能够解决校车的安全问题吗?

校车的问题并不是缺乏认识,也不是缺乏规范标准。近年来,针对校园安全、尤其是学生交通安全事故,政府部门下发了不少通知、文件。比如,2007年,针对各地“黑校车”泛滥问题,教育部、国家安全总局曾下发专门的通知。但这些通知、文件下发之后,却面临执行的困境,就是没有足够的经费投入保障。因此,背后的实质问题还是在于,没有把“校车”当作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没有意识到,没有校车、校车管理不好就是政府失职。

因此,不妨借鉴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在制定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各地结合实际统一购买、规范管理。资金由政府财政专项供给,各地政府主要领导(而不是教育部门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全面推动“中国校车安全工程”,并和校舍安全工程一样,设监督举报电话,接受民众监督。推动“校车工程”,在城市可以缓解交通拥堵的压力,在农村可以保障学生们的安全、减轻家长负担。一举多得,这绝对是大受欢迎的民心工程。

不承担不要责任的,属于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