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领养孩子到福利院领养。领养人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能进行申请。具体标准如下:领养小孩需要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领养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唤手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
领养孩子到福利院领养。
领养人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能进行申请。具体标准如下:
领养小孩需要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领养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唤手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
领养人需具备以下领养条件:
1、无子女。即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经济能力、身体能力等;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若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领养孩子的流程:
1、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
2、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3、领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由领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孩子需要的条件如下:
1、首先是年龄方面的要求,必须超过30周岁,一般来说,年纪太小的人可能会连自己都照顾不好,法律让收养人收养孤儿是为了给孤儿一个更好的生活,如果收养人根本没能力照顾好孤儿,那么,法律就不应该赋予他收养别人的权利。
2、而且,收养人必须身体健康,没有患一些特殊的疾病,有能力抚养孩子,包括经济能力还有其他方面的能力,最重要的一点是,收养人自己没有孩子。
3、一般收养行为中,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不过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收养行为中,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只有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和因家庭困难被收养的孩子的生父母。同时在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有对被收养人抚养的义务,并且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能解除收养关系。除非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恶劣、无法共同生活的,或者是送养人与收养人双方协商的,则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领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领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领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综上所述,需要的条件是年龄要求和收养人的身体要求。收养人必须身体健康,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领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孤儿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一、领养孩子,一般有以下的四种领养途径,具体如下:
1、通过福利院收养陌生人的孩子。
2、收养亲戚的孩子。
3、收养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继父、继母收养继子或者继女。
夫妻收养孩子,不能私下进行,必须到被收养孩子的亲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收养关系一般会从登记的那天起开始成立。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那么该收养关系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领养孩子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三、如何领养孩子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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