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让你哥送我们一套房,就不用买了”“你穷疯了吧”,后来如何?

老婆 0 75

“老婆,让你哥送我们一套房,就不用买了”“你穷疯了吧”,后来如何?,第1张

“老婆,让你哥送我们一套房,就不用买了”“你穷疯了吧”,后来如何?
导读:按理说,父母和孩子应该团结一致,应该和外界保持一致,应该为了整个家庭而携手共进。但是,说到婚姻,父母和孩子的关系有时并不是同心的,因为中间有算计。从理想化的角度来看,父母认可并支持孩子的婚姻。他们不去数孩子,还给予帮助。婚姻会顺利开始,操作

按理说,父母和孩子应该团结一致,应该和外界保持一致,应该为了整个家庭而携手共进。但是,说到婚姻,父母和孩子的关系有时并不是同心的,因为中间有算计。从理想化的角度来看,父母认可并支持孩子的婚姻。他们不去数孩子,还给予帮助。婚姻会顺利开始,操作起来不会太麻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有这么好的运气,有的父母很贪心,想通过和孩子结婚发财。

这种问题婚姻的具体表现就是不仅男方父母算女方,女方父母也算男方。说白了就是一切为了钱,一切为了利益,总想让对方为自己承担费用。比如有的婆婆让媳妇给嫂子或者姐夫买房,这是婆婆作为父母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让媳妇替她承担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也是如此。有些婆婆让女婿给嫂子或者姐夫买房也是不合理的。有很多婚姻因为这样的问题而毁了。更有甚者,这样的问题在婚姻开始前就已经出现,往往从一开始就导致孩子婚姻的毁灭。婆婆命令准女婿给小侄子买房,却意外惹恼了女儿:我看你穷疯了

欢欢的妈妈曾经因为算计毁了欢欢的婚姻。欢欢虽然选择了放弃婚姻,但那是因为妈妈的算计。她说她想和别人一样和父母在一起,但是她妈妈命令男友阿莫给姐夫买房子,说这是他作为姐夫的义务,这是他娶欢欢应该付出的代价。阿莫斯之所以没有果断选择放弃婚姻,是因为他爱找乐子。他想看看能不能排除婆婆的障碍,但是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他也想过接受婆婆的要求,但如果那样的话,他和欢欢的婚姻质量会大打折扣,他养家糊口的梦想也会破灭。

相比之下,欢欢更爱阿莫。她不想让亲人难堪,也不想因为母亲的算计而让婚姻不幸福。于是当妈妈第五次命令阿莫给姐夫买房时,欢欢做出了分手的决定。她先吐槽她妈说:“我觉得你穷疯了。”然后她主动和阿莫分手。分手的时候,她是这样说的:

“我爱你,特别想娶你,但我不忍心看着我妈算计你。没办法。分手是最好的选择。你可以继续找不算你嫁的人。我也可以重新考虑如何让妈妈不要再算计了。你不用等我,因为根据我妈现在的样子,她无法打消她的算计。如果我们结婚了,生活肯定会很艰难。分手后还不如分道扬镳,就当我在练习那句“有一种爱叫放手”。

Amo还是想坚持一段时间,再试一次。但是,他已经下定决心,再也没有关注过阿莫,以至于他们的关系走到了尽头。这个感情的结局听起来很可笑,但对于欢欢来说,她选择放弃婚姻是出于自己的原因:“第一次带男朋友回家见爸妈,我妈就开始算计,让他给我哥买房。虽然我反对,但是没用。我妈坚持让我男朋友给我哥买房。男朋友想娶我,又担心我妈的命令,让我很尴尬。虽然我不能理解我妈的做法,但我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最后,我别无选择,只能和男朋友分手。否则,如果你继续走下去,对我和我爱的人都没有任何好处。』

可能有人会觉得欢欢很傻,觉得她不应该放弃婚姻。反正一个男人愿意做出牺牲,这样他才能做出牺牲来帮助家人。有些人会觉得开心是明智的,觉得长痛不如短痛,不如放弃一开始就不会长久的婚姻。如果欢欢像她妈妈一样算计,从“算计”上来说,她想和妈妈在一起,肯定不会轻易放弃婚姻。但问题是,如果她有自己的算计,就放不下。阿莫肯定会选择放手,因为她的算计会让阿莫觉得不值。

正是因为欢欢和她妈妈不一样,她不想算计阿莫,所以阿莫在面对婆婆的算计时没有果断放弃婚姻,因为在他看来,欢欢值得他爱。但问题是,爱是一回事,被算计是另一回事。当这两样东西混在一起,任何人都会陷入两难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彻底解决问题,消除婚姻道路上的障碍;或者只能分手,一别两宽,谁也不算谁,谁也不欠谁。

总的来说,欢欢放弃那段婚姻没有错,因为在她不能完全消除母亲算计的情况下,不适合结婚开始。不然就算她妈婚前算计不成功,婚后继续算计,婚姻迟早会因为她妈的算计而走到尽头。不是说一定要放弃这种问题。重点是大家要有防范意识,提前考虑相关问题,多做准备。不是什么坏事,这样遇到问题可以直接用自己已经准备好的方式去处理,不至于因为不知道怎么解决而放弃婚姻。

乔迁之喜的花木为庆贺朋友乔迁新居时,很多人会送表示安稳、吉祥的花木,表达对乔迁者美好生活的祝愿。如:巴西木、散尾葵、发财树、长春花、紫茉莉。

02

表示乔迁之喜传统礼品或是红包。贺联、贺画:表示隆重,增加喜庆气氛 。红包也表达了祝贺的含义,而且拿钱可以让朋友买他们需要的东西,避免买到不实用的。

03

比较实用的家用品,比如电饭煲、微波炉、床上用品等。

您好。

写名字并不是赠与行为,只是加了一个名字,享有共同的房权。

夫妻结婚之后的收入,买入都算是婚后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

婚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夫妻间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具体如下:

如果有婚后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样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财产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

如果没有婚后财产协议或者协议约定无效时,就要遵循《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的规定。

第一:法律规定

1.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具体包括: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婚姻法》解释规定

1《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以上几种情形基本上归纳了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变的,不可能全部归纳在上述五种情形,具体的情形还需要仔细的分析归类。

希望能够帮到您,谢谢,望采纳。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刑事判决书,上面显示,两名 光大银行 长沙分行的员工,一个叫张弘,另一个叫欧鸿剑,都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人分别受贿250多万元、50多万元。

两人一审结果均获缓刑,受贿的大部分资金用于了买房和炒股。

来看看具体咋回事。

为公司 贷款 提供帮助

两银行员工收受贿赂300万

裁判文书显示,被告人张弘,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大学文化,原系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职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另外一个被告叫欧鸿剑,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大学文化,原系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职工。

一、经审理查明,张弘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如下:

2010年6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弘利用其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人民路支行行长助理的职务便利,为成某控制的中楚公司、亚河公司、卓邦公司多次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办理贷款业务提供帮助,成某为感谢张弘提供的帮助,多次向其行贿,张弘共计收受成某贿赂250万元现金。

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间,金蜂星通信公司通过被告人张弘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人民路支行办理了两次6000万元的贷款授信额度。张弘为金蜂星通信公司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办理贷款业务提供帮助,金蜂星通信公司总经理曾某为感谢被告人张弘,向张弘多次行贿,张弘共计收受曾某贿赂28万元现金。

被告人张弘共计收受他人贿赂2528万元现金,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张弘为成某控制的卓邦公司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办理的保理融资业务5000万元提供了帮助,成某于2011年5月的一天晚上,安排司机陈某1将50万元现金交给谭某,再由谭某转交给了正在湖南省委旁九所宾馆打牌的被告人张弘。张弘收受该50万元存放在自己家阳台的柜子里。

2、2011年9月份,成某虚构了亚河公司拥有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巨额应收账款债权的事实,并以该虚假债权转让向光大银行长沙分行申请办理保理融资业务8000万元。为了该笔贷款审批通过,2011年9月份一天晚上,成某在长沙市潇湘华天大酒店的一房间内送给张弘20万元现金。张弘收受该20万元存放在自家阳台的柜子里。之后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批准了亚河公司的保理融资业务申请。

3、2012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成某为感谢张弘2011年度对其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贷款业务中的帮助,在长沙市解放路 华天酒店 ( 行情 000428 ,诊股)贵宾楼一房间内送给了张弘60万元现金。张弘收受该60万元存放在自家阳台的柜子里。

4、2012年9月下旬的一天下午6时许,成某安排司机陈某1到长沙市财信酒店大厦后门送给张弘5万元现金。张弘收受该5万元存放在自家阳台的柜子里。

5、成某于2012年9月29日下午,在长沙市潇湘华天大酒店地下二层停车场出口处,以中秋过节费的名义送给张弘35万元现金;于2013年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在长沙市潇湘华天大酒店一房间内以春节过节费的名义送给张弘30万元现金;于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长沙市潇湘华天大酒店一房间内,以端午节过节费的名义送给张弘20万元现金。张弘收受上述款项共计85万元均存放在自家阳台的柜子里,并帮助成某积极与光大银行长沙分行中小部工作人员进行沟通、联系。

6、2014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成某在长沙市潇湘华天大酒店一房间内,以春节过节费的名义送给张弘30万元现金。张弘收受该30万元存放在自家阳台的柜子里。

7、金蜂星通信公司总经理曾某于2013年春节前夕在长沙市财信大酒店金水湾食府送给张弘1万元现金,2013年端午节前又在同一饭店送给张弘08万元现金;2013年中秋节前在湖南省 农业银行 ( 行情 601288 ,诊股)大楼的新长福酒楼送给张弘1万元现金。

二、被告人欧鸿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欧鸿剑利用担任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主管的职务便利,在经手办理成某控制的中楚公司、亚河公司、卓邦公司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的贷款业务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成某为感谢欧鸿剑提供的帮助,本人或安排周某2多次向欧鸿剑行贿,欧鸿剑共计收受成某贿赂55万元和1台苹果5S手机,具体事实如下:

1、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相继授信、放贷给卓邦公司、中楚公司、亚河公司后,成某于2012年6月17日晚上和2013年2月6日晚上在长沙市车站北路万象新天小区停车坪前,依次送给欧鸿剑40万元现金和10万元现金。欧鸿剑收受该50万元现金存入其控制的户名欧某也账户内用于购买证券股票。

2、2012年春节前、端午节前和中秋节前,成某安排公司会计周某2(另案已判决)到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欧鸿剑的办公室,以拜节的名义依次送给欧鸿剑面值1000元友谊阿波罗集团的购物卡共计4张和2000元现金。购物卡和现金已被欧鸿剑用于日常开支。

3、2013年春节前、端午节前、中秋节前,成某安排周某2到光大银行被告人欧鸿剑的办公室,以拜节的名义依次送给欧鸿剑面值1000元友谊阿波罗集团的购物卡2张、2000元现金和2万元现金。购物卡和现金已被欧鸿剑用于日常开支。

4、2014年春节前,成某安排周某2到光大银行欧鸿剑的办公室,送给欧鸿剑2万元现金。2014年年初,卓邦公司在光大银行重新授信,成某安排周某2在卓邦公司位于喜来登的办公室,送给欧鸿剑1台苹果5S手机。现金被欧鸿剑用于日常开支,手机被送给其女儿作为升学礼物。

受贿的钱去哪儿了?

被告人张弘收受2528万元后,将其中一部分赃款给其妻用于购买长沙“龙湖湘风原著”的别墅和长沙“新猎鹰公寓”的门面,一部分赃款给其情人夏某购房及装修,剩余部分用于购买证券股票和日常消费等支出。

据其妻的证言,2012年下半年购买了湘波 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罗马广场的门面,张弘分三次在家里总共给了她60万元现金。2013年7月在龙湖地产购买了一套别墅,张弘给了她30多万元。

据其情人的证言,张弘给了她35万元支付房子 首付 款,给了15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及给她生活费。

而本案另一主角欧鸿剑在收受50万元现金后,全部用于炒股,收受的苹果手机送给其女儿作为升学礼物。

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弘在成都市双流县租住屋内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欧鸿剑在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竹园公寓的家中被民警抓获。

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欧鸿剑退缴了55万元违法所得和1台苹果5S手机。同年4月5日,被告人张鸿退缴了违法所得18883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张弘退缴了违法所得6397万元。

为了戴罪立功,张弘先供出前下属

后又供出贩毒线索

张弘在侦查阶段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时揭发、提供了邓飞跃收受宋卫林贿赂的犯罪线索。

在押期间,张弘企图“戴罪立功”,他供出了他的前下属,后去广发银行长沙分行任职的邓飞跃。

邓飞跃是张弘的老部下,早在2010年,邓飞跃介绍宋卫林为长沙城投公司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并且从宋卫林处收受了回扣。2010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邓飞跃为感谢当时的直接领导被告人张弘在这笔业务中的关照,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张弘的办公室里,将用纸袋子装的4万元现金送给了张弘。

邓飞跃跳槽到广发银行长沙分行后,2014年4月份,成某为请张弘帮忙其拉拢与广发银行长沙分行邓飞跃及其审批部门的关系,送给张弘20万,当天晚上,张弘在与邓飞跃见面后,将其中5万元转交给了邓飞跃,将余下15万元带回了家。

在侦查阶段,张弘便供述了邓飞跃收受贿赂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据此对邓飞跃进行立案侦查,相关案件已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法院认为,邓飞跃收受宋卫林现金,已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未予以认定为邓飞跃的受贿金额,因此被告人张弘不构成立功表现。

不过,张弘还举报了一贩卖毒品案件线索。

2018年2月1日,被告人张弘向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举报了周佳亮贩卖毒品的犯罪线索,益阳市公安局已以周佳亮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其刑事拘留,进行立案侦查。

后面,这条线索已经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查证属实,依法构成立功表现。

两人均获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弘、欧鸿剑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张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欧鸿剑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人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另外,被告人张弘辩护人提出以下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是张弘在职期间负责贷给成某公司的银行借款均已收回,未给光大银行造成损失;

二是张弘主动退缴了大部分违法所得,并愿意继续积极退缴其余的违法所得,悔罪表现明显;

三是张弘在侦查阶段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时揭发、提供了邓飞跃收受宋卫林贿赂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据此对邓飞跃进行立案侦查,相关案件已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张弘构成立功,对其应当减轻处罚;

四是张弘举报了一贩卖毒品案件线索,已经查证属实,且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因此张弘构成立功,对其应当减轻处罚;

五是张弘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坦白,对其应当从轻处罚;

六是张弘无前科,本次犯罪属于初犯。

而欧鸿剑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鸿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欧鸿剑仅仅是光大银行一名最基层的办事人员,没有任何决定、决策权,根本谈不上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欧鸿剑平时表现好,无前科,因法律意识缺乏导致本案发生,但案发后一直积极配合办案,认罪伏法,且积极退赃以减少经济损失,恳请法庭对欧鸿剑减轻处罚。

法院最后认为:

被告人张弘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弘、欧鸿剑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张弘、欧鸿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张弘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欧鸿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