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领养孤儿院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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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领养孤儿院的孩子,第1张

怎样领养孤儿院的孩子
导读:领养孤儿院的孩子,一般有以下的三个步骤,具体如下:1、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2、审查收养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收养人收养的真实目的、被收养人的情况、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3、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

领养孤儿院的孩子,一般有以下的三个步骤,具体如下:1、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2、审查收养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收养人收养的真实目的、被收养人的情况、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3、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孤儿院的孤儿的条件如下: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送养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

3、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

4、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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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本人无法抚养孩子是可以送人,送人的时候必须要满足几点条件:孩子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而监护人通常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社会福利机构,指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办理的慈善机构;确实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比如双方患有非常严重的疾病等。

养不起孩子是可以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的,但是送养人和收养人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送养人如果是孩子的亲生父母,那就必须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且送养的时候是不可以收取费用的,不然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领养孩子可以去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领养孩子。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相关法律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

领养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公民领养女孩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的人领养孩子,须夫妻共同领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沈阳儿童福利院的位置百度地图就可以找到,需要到当地民政局申请领养,领养要求如下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领养儿童手续]领养儿童条件及手续

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申办手续: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6、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8、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9、弃婴公告;

10、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11、收养 。

找到了,10月15日,浙江乐清市检察院内,六旬母亲朱彩娟与失散29年的被拐儿子相认。19日下午,参与帮助寻子的该院柳市检察室主任张培献告诉新京报记者,看到这场29年的寻子迎来完美的团圆,他感到开心和满足,“一块石头终于落地了”。

据悉,1991年正月,朱彩娟产下一名男婴。因当时家中经济困难且正被人追债,丈夫将孩子交给当地一名张姓村民,嘱咐他帮孩子找一个好人家。

自孩子被抱走后,朱彩娟终日自责,常去张姓村民家中打听儿子下落,但对方一直以“领养家庭条件优越,不希望你去打扰”等话打发她。5年前,朱彩娟终于从张姓村民手中拿到一张贩卖男婴案判决书。“你的孩子被这几个人卖掉了,你要找就找他们。”

朱彩娟拿到刑事判决书后,找到时任代检察员的张培献求助。

根据由原乐清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标注日期为1992年5月9日的判决书显示,项某通过欺骗手段,骗得一名男婴,并转卖给应某、盛某二人,二人在1991年12月6日到乐清准备贩卖男婴时,被警方抓捕归案,三人因此获刑。

多年以来,朱彩娟四处联系判决书上的人员,但一直无音讯。“你已经是我最后的希望了,一定要帮帮我!”朱彩娟在电话中对张培献说。

扩展资料:

检察院帮助寻子,时隔29年母子终相认

时隔29年,张培献已记不起来这个案子,当时虽由他出庭公诉,经办检察官却是他人。张培献先调取了相关案件卷宗,发现卷宗上并未写明被拐孩子的最终去向。卷宗上所涉经办人员,也大都已去世或退休,唯一在任的经办人已无法回忆起此案。

9月11日,张培献联系法院调取了公安侦查卷宗,卷宗中,有一名他熟识的公安经办人。在公安经办人模糊的记忆中,这个案子的孩子登报寻亲无果后,被大荆镇一户人家合法领养。

两人开始调查孩子下落,最终找到了领养人家属。孩子现名叫小新(化名),今年29岁,家住大荆镇。在乐清市检察院检察官的组织下,朱彩娟和小新分别提取了DNA,进行比对。10月13日,由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支持朱彩娟是小新的生物学母亲。

新京报-浙江送养男婴被拐卖与生母失散29年,六旬母亲通过判决书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