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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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
导读: 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仅

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问题内容:

 银行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如果存在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应征增值税劳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银行因开展业务中赠送客户的礼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

 拓展阅读: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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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信回复:税务局可以书面形式回复企业感谢信,表达感谢和鼓励,并对企业的支持和信任表示感激和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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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企业赠给客户的礼品支出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能否列支为业务招待支出

      律师解答:

      1、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企业赠送礼品,需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

      3、参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两者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因此,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给客户的补品及住宿支出确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需要的,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但旅游等费用如果是应该由个人承担的,不能在企业列支。

一、正面回答

买酒送给客户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分析详情

抵扣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简称进项税。进项税就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做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

三、进项税额转出申报表怎么填?

1、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客户端,进入申报页面,在申报列表中选择附表二,点击右侧的填写申报表;

2、打开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找到第二部分进项税额转出额;

3、将本月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对应填写在表中的项目分类中,栏次为14至23。填写完成后,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自动汇总计算在栏次13中;

4、打开增值税申报表主表,进项税额转出额自动从附表二中取数,栏次为14。点击保存并提交申报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847号)就对“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一类问题明确如下:“中移动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自有用户免费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和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给予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包括个人消费者和单位法人)的,凡是作为商业折扣给予单位使用者的,应在账面上反映;给予法人单位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应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标准扣除;为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此外,在税务实践中,将企业因宣传推广需要而发生的赠送业务区别情况对待:凡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通常作为招待费对待,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对于自产货物用于赠送的,按宣传费对待(我们认为此类问题既具有针对性,也具有普遍性,因而税务总局的规定也具有普遍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