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河南一小学禁止骑三轮接送孩子确实不妥。如果是部门的要求或者是更高层的要求那就另当别论了,无论如何,老人骑三轮接送学生有利有弊,不能一概而论,首先就是三轮车对于老年人来说应该是最好的交通工具了,尤其是现在很多的家长接送孩子都是一些老年人,他们
河南一小学禁止骑三轮接送孩子确实不妥。
如果是部门的要求或者是更高层的要求那就另当别论了,无论如何,老人骑三轮接送学生有利有弊,不能一概而论,首先就是三轮车对于老年人来说应该是最好的交通工具了,尤其是现在很多的家长接送孩子都是一些老年人,他们不但开不了四轮汽车,就连两轮的电动车也不敢开,这样唯有三轮车适合一些老年人的代步工具。
要说安全,这几年老年人开三轮车事故越来越多,更有一些县城三轮车处于泛滥的状态,对县城的交通影响确实很大。
不管如何说,有学校规定不允许三轮车接送学生是不妥的。是不是允许应该有相关的职能部门去管理,更不能因为老人骑三轮车而停学生的课,不能剥夺学生学习的权利,因为学生本身并没有错。
开车抱孩子,属于妨碍安全驾驶,一次记3分。罚款200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3分。
抱小孩开车罚款200,扣分2分,这是妨碍驾驶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孩子坐在驾驶人的怀中,没有任何的保护措施。行驶中—旦发生突发情况,驾驶员在抱着孩子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必然要受到限制,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旦发生意外,孩子有可能最先受到伤害。在车辆遇到紧急情况突然刹车时,在惯性的作用下,孩子受到的冲击力,驾驶人是没法抱住孩子的,何况,驾驶人还得处置车辆遇到的特殊情况,这时孩子会飞出去,撞在中控台或前挡风玻璃上,造成严重的伤害;如果气囊弹出,不仅不能保护孩子,这时怀中的孩子往往有成为"肉垫"的危险,甚至危及孩子的生命。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情形分别有: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2)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3)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4)其他法定情形。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抱着孩子驾车可按照"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罚款50元,扣2分。
根据相关规定不可以背着孩子开车。
背着孩子驾驶机动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可给予扣分罚款处理。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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