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厂商进口免费样品,又免费赠送客户如何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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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厂商进口免费样品,又免费赠送客户如何做账务处理?,第1张

收到厂商进口免费样品,又免费赠送客户如何做账务处理?
导读:有偿购买免费赠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在此分录中,库存商品的价值应该按进价,因为这个是正常的市场销售价,即计税价格。因为赠送样品是为了销售,应该看成是销售费用,所以不应计入营

有偿购买免费赠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

在此分录中,库存商品的价值应该按进价,因为这个是正常的市场销售价,即计税价格。因为赠送样品是为了销售,应该看成是销售费用,所以不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收到赠送的样品,且无发票

借:库存商品(按正常市场售价)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仅供参考

对外捐赠不适用进项税额转出,应视同销售做销项税处理,虽然没有开票,但在增值税申报表时填列在未开票收入一栏中即可。当然就不同于报废处理了。

将样品免费赠送给客户在会计方面不确认收入,但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视同销售,即按成本价结转成本,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在所得税汇缴时还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赠送样品做账:

  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单位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样品送给客户,也是税法上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确定样品的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