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如果是老板个人掏钱给员工买月饼,你作为公司的会计不需要做分录。如果公司给员工购买月饼分录如下:1、取得专用发票,发放福利的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2、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转出的分录:借
如果是老板个人掏钱给员工买月饼,你作为公司的会计不需要做分录。
如果公司给员工购买月饼分录如下:
1、取得专用发票,发放福利的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转出的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扩展资料
1、作为福利费的月饼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若公司是将自产的月饼用于职工福利,则作为视同销售处理,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若公司是将外购的月饼用于员工福利,则这部分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2、发放职工的月饼属于个人性福利,应并入当期工资代扣个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以企业发放月饼属于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应按照公允价值并入发放当月的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购入月饼的费用是记做企业员工的福利费,如果明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福利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则超过部分的金额还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中秋节发放月饼的会计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银行存款。企业以其生产的月饼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以外购月饼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资料拓展
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主要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为了反映非货币性福利的支付与分配情况,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置”非货币性福利“明细科目。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要求,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需要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如果购进的货物、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赠送时: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会计处理上,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属于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应该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企业以其生产的月饼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2、以外购月饼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以确定完整准确的企业人工成本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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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本次财务制度改革以前,全国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统一的标准,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外。
简介
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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